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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0887 薛问天: 这是错上加错。评李鸿仪先生的《0884》

已有 1011 次阅读 2022-9-11 10:54 |个人分类:数学啄木鸟|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Zmn-0887 薛问天: 这是错上加错。评李鸿仪先生的《0884》

【编者按。下面是薛问天先生的文章,是对李鸿仪先生《Zmn-0884》的评论。现在发布如下,供网友们共享。请大家关注并积极评论。另外本《专栏》重申,这里纯属学术讨论,所有发布的各种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专栏》编辑部的意见。《专栏》中有些文章发扬了啄木鸟精神,对一些错误的观点和言论进行了说理的批评。但请大家注意,也有些有严重错误的文章在这里发布,就是为了引起和得到广大网友们的评论。不要以为在这里发布的文章都是正确无误的。】

 

 

这是错上加错。

评李鸿仪先生的《0884》

薛问天

xuewentian2006@sina.cn

 薛问天-s.jpg我们来逐条评论李鸿仪先生的《0884》。请大家对照着《0884》他的原文来㸔阅本文的评论。本文就不全面引用所评论的全部原文了,

1,【引言

李先生在引言中说【在我上一篇博文中,......无可辩驳地验证了:任何无限集合,都是不可能与其任何真子集一一对应的。

请问李先生,我在《0883》中批评的〖第四个错误,验算结论的错误。〗明确指出〖由于李先生所说的【根据真子集的定义可知,任何无限集合的元素数目都比其真子集多,】是错误的,因而得不出【N1的元素数目当然也比其真子集N多,】,从而得不出【故N1的元素数目比N'多,N1与N'不可能是同一个集合,】所以李先生得出的结论【验算失败】是错误的。〗

对这些错误你如何辩驳,怎么能把无法辩驳,没有辩驳,就说成是【无可辩驳地验证了】,这不是自欺欺人吗?

对于有限集的【元素数目】,是自然数,这是大家所公认的数学概念。但是对于无限集,并无【元素数目】这个大家共识的数学概念。这只是由李鸿仪先生提出的,用所谓【定义1】定义的。为了不引起混淆。今后我们在讨论中,称【元素数目】为【李氏元素数目】。提醒大家,对于无限集【元素数目】这还不是大家共认的数学概念。

 

2 ,【一一对应和元素的数目

李先生说【由于一一对应是一个一个元素相对应的,......如果连定义域或值域内有多少元素都是一个模糊问题,任何关于一一对应的讨论又怎么可能有严格的数学意义呢?

这是完全错误的对数学概念【一一对应】的含义的解释,不能根据这个名称的字面语义去随意理解,而是要根据它的严格数学定义。在数学上一一对应定义为【存在双射】,根本同【元素数目】这个李鸿仪先生提出定义的概念毫无关系。【存在双射】是个非常清楚的概念,有严格的数学定义,没有涉及任何【模糊问题】。

要知道,李先生用【计数的结果】来定义【元素的数目】,是根本做不到的。你说不清对无穷集合如何进行【计数】,如何得到【计数的结果】,怎么知道和断定它们的【相等和多少】。这些都需要具体给出定义,而不是空喊【计数】,不具体定义【如何计数】就以为给出定义了。这不是符号表示的问题,关键要定义出符号表示的对象是什么。对象定义清楚了,选择相应的符号不成任何问题,怎么选择符号都是可以的。

李先生说【计数可以直接计数,也可以将计数对象划分成小块后,然后再分别计数,最后将各小块的计数结果相加后就得到最终的计数结果。

李先生说的【计数】根本没有给出具体定义,无限集合怎么【直接计数】?什么是【小块】,小块本身如果是无限集,如何【计数】,自然数司以相加,【李氏元素数目】如何进行相加。这些都需要给出具体的定义。在没有给出定义之前就随意使用,这是极不负责的表现。

李先生的【定义1】只用【存在双射】给出了【李氏元素数目相等】的定义,而对元素数目的【多少】和【运算】并未给出任何定义。

李先生,我问你,你是否要为【李氏元素数目】定出同基数一样的加法定义,如你所说【若A,B交为Φ,即C=AUB,则C的元素数目是A的元素数目和B的元素数目之和。】如杲你肯定这么作。我就要告诉你,因为你把【元素数目相等】用【存在双射】定义。就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无穷集C=AUB,A∩B=∅,B≠∅,使∞C=∞A+∞B=∞A。你承认不承认这个事实,这同基数无关,可以由你的【李氏元素数目】的定义严格推出。

 

3,【单射、满射和双射的定义和条件

李先生在《0884》一文中 ,纠正了我指出的原文中的〖第二个错误。对单射和满射的定义认识错误。〗这次表述的【映射函数】中的单射和满射,可以说纠正了原来解释的错误,基本上是【正确设定】。口头上不承认错误,但实际上去纠错,这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一种进步。

当然说得更准确些,需要把【映射】的定义也写出来,说明【单射】是满足单射条件的映射,【满射】是满足满射条件的映射,而【双射】是既满足单射条件又满足满射条件的映射。

设有集合X→Y的一个映射y=f(x),显然集合X是映射f的【定义域】,我们令f(X)表示映射f的【值域】,即集合f(X)={y|y=f(x),x∈X}。

李先生提出了关于单射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1),实际上是在说它是【映射】,第2个条件是【2) 映射函数y=f(x)的值域所包含元素的数目严格等于定义域所包含元素的数目】,即是说如果映射y=f(x)是单射,则X同f(X)的【李氏元素数目】是相等的。我分析了一下,可以断定说这是【单射】的必要条件是对的不过理由是因为我们知道所有的映射y=f(x),都是定义域到值域即X→f(X)的满射,如果f是单射,则它就是双射。从而在X同f(X)间【存在双射】,按照【定义1】即可推出X同f(X)的【李氏元素数目】相等。

也就是说,把X同f(X)【李氏元素数目】相等,作为映射f是单射的必要条件,这是正确的。

另外我们知道,所谓映射y=f(x)是X→丫的【满射】,就是说f(X)同丫是同一个集合。因而如果映射y=f(x)是X→丫的【双射】,则X,f(Ⅹ)和Y的【李氏元素数目】都相等。这都可以由单射,满射和【李氏元素数目】的定义推出。因而可以把X,f(Ⅹ)和Y的【李氏元素数目】都相等,作为映射y=f(x)是X→丫的【双射】的必要条件。

 

4,【条件的应用

关键是李先生错在【条件的应用】这里。李先生用此来反对N→N的映射y=g(x)=x+1,是单射。他使用的推理是错误的。他是这样推论的,他说【其值域元素却只有2,3,4......比映射方少了一个元素,不满足条件2),所以,映射: y=g(x)=x+1不是单射!

他认为值域集合g(N)比集合N少含了一个元素 ,从而集合N和集合g(N)的【李氏元素数目】不相等,所以映射g不是单射。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犯了大错。他在这里混淆了有限集同无穷集的区别。

如果N和g(N)是有限集,当g(N)比N少含一个元素时,自然它们的【元数数目】不相等。但对于无限集,当g(N)比N少含一个元素时,你怎么知道它们的【李氏元素教目】不相等。在这里恰恰是李先生错了。正是李先生自己所给的定义,使它们的【李氏元素数目】是相等的。通过这个例子刚好可以证明,集合g(N)比N少含一个元素,但g(N)同N的【李氏元素数目】是相等的。证明很简单。首先用单射的定义来证明g是单射。这是李先生引的单射条件的定义【若对X中任意两个不同元素x1,x2.,x1≠x2, 通过映射函数y=f(x)得到的像f(x1)≠f(x2);】。可以非常简单地由x1≠x2,证明g(x1)≠g(x2),用反证法假定g(x1)=g(x2),即x1+1=x2+1,得x1=x2,与x1≠x2,矛盾。从而g是单射得到证明

我们知道,映射对于它的值域集是满射,从而推出g是N→g(N)的双射。也就是说证明了N和g(N)是【李氏元素数目相等】。证毕。

通过这个例子刚好证明了,集合g(N)比N少含一个元素,但g(N)同N的【李氏元素数目】是相等的。

李先生说道要尊重事实。请问李先生你承认不承认如下事事,①,集合g(N)比N少含一个元素,②,映射y=g(x)=x+1,是单射,③,集合g(N)同N的【李氏元素数目】相等。要知道③是由②根据你的必要条件推出的。因而你说【集合g(N)比N少含一个元素】却又说【集合g(N)同N的[李氏元素数目]不相等】,就是不尊重事实的主观臆断。

我们知通,N→N的映射y=g(x)=x+1,是单射,但不是滿射。这就说明了李先生的论断: 当两个集合的【李氏元素数目】相同时,【任何单射都是双射】和【永远找不到一个不是滿射的单射】,是错误的。


 

5 ,【进一步的推理和讨论

错上加错,李先生所给的命题A,C,D以及其推论全是错误的。我们逐条分析如下。

,命题A是错误的。

命题A 元素数目相等的集合A,B之间的任意单射都是双射。

例如N和N是同一个集合,它们的【李氏元素数目】相等。但N→N的映射y=g(x)=x+1,是单射但不是滿射,从而不是双射。这就推翻了命题A。

李先生说N→N的单射【无一例外都是双射。永远找不到像薛先生所想象的那样不是双射的单射。

李先生你对单射g如何解释?

李先生对命题A证明中的错误在于,A→B的任意单射f,只是A到f的值域f(A)的满射,而不是A到B的满射。另一方面,如果A同B的【李氏元素数目相等】,那只是【存在双射】,即只是存在有单射是满射,而不是A→B的任意单射都是满射。

②,命题B没有错,因为【李氏元素数目】的相等,就是用【存在双射】定义的。所说的【证明】 根本是没有必要的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③,推论1是错误的。

推论1:若在集合A,B之间存在一个不是双射的单射,则A,B的元素数目不同。

N→N的映射y=g(x)=x+1,是单射但不是滿射,从而不是双射。李先生你能说,N和N这同一个集合,它们的【李氏元素数目】不相等吗?

④,推论2是错误的。

推论2:若在集合A,B之间存在一个不是双射的单射,则A,B间不可能建立双射,这时A,B间的任何单射都不是双射

N→N的映射y=g(x)=x+1,是单射但不是滿射,从而不是双射。李先生你能说,N和N这同一个集合间不能建立双射吗?你能说N→N的映射y=f(x)=x,不是单射不是滿射,不是双射吗?

⑤,命题C是错误的。

命题C 集合A,B之间能否建立双射与且仅与集合A,B的元素数目是否相同有关,与采用什么样的映射函数没有关系:若相同,则任何单射都是双射,若不同,则任何单射都不是双射。

集合A,B的【李氏元素数目】是否相同,就是由是否【存在双射】定义的。怎么能【与采用什么样的映射函数没有关系】呢?【若不同,则任何单射都不是双射。】这是对的。但是说【若相同,则任何单射都是双射,】就不对了,【存在双射】的意思是说只要有一个单射是双射就可以了。

李先生说【只要观察任何一个单射,......如果它不是双射的话,那就说明A,B的元素数目不同,任何单射都不是双射。

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观察到N→N的映射y=g(x)=x+1,是单射但不是双射。李先生你能说,N→N的单射y=f(x)=x,不是双射吗?

⑥,量词应用的错误。

李先生说【传统的量词应用在这方面错了一百多年。例如,在传统概念中,必须证明所有的单射都不是双射,才能认为A,B之间不能一一对应,这显然是错了,实际上也不一定做得到。

集合论中把一一对应定义为【存在双射】,因而【必须证明所有的单射都不是双射,才能认为A,B之间不能一一对应】。这一点错误都没有。存在量词的否定应是全称量词,不能还是存在量词。李先生把【李氏元素数目相等】定义为【存在双射】,却说【只要观察任何一个单射,......如果它不是双射的话,那就说明A,B的元素数目不同,】这才是严重的逻辑错误。这个逻输错误,对量词应用认识的错误,是导致李先生产生错误的重要根源。

⑦,认为数学研究要根据【直观】的错误。

另外一个错误,就是李先生强调我们研究数学要根据【直观理解】。他说【这是非常直观的、小孩子也能想得到的事情,】什么是【直观】,直观就是人们通过感观,直接得到的认识。研究数学根据【直观】来研究行不行,显然不行!人们通过【直观】,【小孩子也能想到的事情】只是有限的集合。人们通过【直观】,只能计算有限集合的元素数目。看不到无穷集合中所有的元素,因而无限集合的各种属性,根据【直观】是得不到的。必须通过思维,通过定义,通过推理来研究讨论。

也就是说李先生通过【直观】所理解的规律都是有限集合的规律,不能随意用在无限集上。人们通过【直观】看到的都是有限支箭的发射,都是有限个房间的旅馆。如果要研究无限支箭,无限个房间的旅馆,根据【直观】就不行了,就要通过思维,定义和逻辑的推理。这是李先生缺乏这方面的认识而导致错误的另一根源。

⑧,对集合论的一些结论认识理解上的错误。

我发现李先生在文中评论的一些集合论的结论,並不是他说的那样,是他理解有误。例如李先生说【集合论的元素都是对应于某一种事物的,怎么可能凭空产生,凭空消失呢?所谓基数加法却显然违反了这一点,

这是对基数运算定义的严重误解。集合论有严格的外延公理。保证了集合所含元素的确完性,不变性。基数运算的定义,严格地遵守这个公理的规定,非常严谨非常明确,根本不存在李先生所说的【凭空产生,凭空消失】。这是李先生的错误理解。

我们知道〖无限集可以与其某一真子集一一对应〗,这是在数学上严格证明的命题。李先生对其中的证明提不出任何问题,却硬说这是【错误的命题】。

李先生经常故意歪曲别人的观点,如他说【薛问天认为原本是一一对应的N与N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可以通过改变映射函数变成不能一一对应,】这真是莫明其妙的有意捏造。我什么时候说过N同N【变成不能一一对应】。N同N当然一一对应,因为N→N的映射y=x是双射。但要注意N同N一一对应的同时,N还同它的真子集N-{1}也是一一对应的,因为N→(N-{1})的映射y=g(x)=x+1,是双射。这是无穷集N的重要属性。

⑨,命题D是错误的。

命题D 若A,B间的任一单射f:A→B不是满射,则必有B-A≠Φ,即B的元素数目比A多。

N→N的映射y=g(x)=x+1,是单射但不是满射。李先生你能说,N-N≠∅,N的【李氏元数数目】比N多吗?

李先生对命题D的证明的错误在于,由【该单射不是满射】只能得出〖B-(A在B的像)≠∅,A在B的像是B的真子集〗。即得出〖A同B的真子集的【李氏元素数目】相同〗得不出【B的元素数目比A多,所以B-A≠Φ,】

我上次说了李先生的〖错误太多了〗,这次的回应又是〖错上加错〗。关键是李先生并没有认识到这是错误。他说【这些不同,并不是因为我用的双射定义与康托不同,而只是因为我的思维方法和思维习惯与他不同而已。】其实这不是什么【思维方法和思维习惯】的不同。而是在具体的数学问题的思考中逻辑推理不严密,是在推理中犯的错误。推理中要严格按照数学的定义来推理,数学不能根据【直观】或不讲任何道理的主观的臆想来进行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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