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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0891 反对伊战:评 Zmn-0890
【编者按。下面是反对伊战先生的文章。是对沈卫国先生的《Zmn-0890》文章的评论。现在发布如下,供网友们共享。请大家关注并积极评论。另外本《专栏》重申,这里纯属学术讨论,所有发布的各种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专栏》编辑部的意见。《专栏》中有些文章发扬了啄木鸟精神,对一些错误的观点和言论进行了说理的批评。但请大家注意,也有些有严重错误的文章在这里发布,就是为了引起和得到广大网友们的评论。不要以为在这里发布的文章都是正确无误的。】
评 Zmn-0890
反对伊战
记号
兀2为(1-2/P)关于[3,根号N]区间的素数P 的连乘积,即(1/3)*(3/ 5)*(5/ 7)*(9/ 11)*…。
兀1为(1-1/ P)关于 小于等于 根号N的素数P的连乘积,即(1/2)*(2/3)*(4/5)*(6/7)*…。
沈卫国先生说【1、首先,戴捷先生在阐述“命题1”时,一方面说“......而可以证明.....(证明,我这里就不写了)”。一方面又说“由于几位证明者都未给出命题1的严格证明,从数学角度讲,命题1是不能被数学界所接受的”。戴捷先生自己前面说过的话,他后面自己给否定了。命题1究竟对是不对?究竟可不可以证明?我们没有证明,您戴先生自己不是“可以证明”的吗?那么,按您自己的“从数学角度讲”,命题1究竟可以不可以“被数学界所接受”?
命题1本来极为显然,根本就无需“证明”。既然戴先生在这里提出,就不妨证明一下:我们知道,任何不同的素数都是互质的,也就是除了以它们本身为因子的合数以外,它们没有共同因子,所以先删去谁的合数不影响删去的合数的总数。比如,两个素数5与7,当然互质。而5×7 = 35,其中关于5的合数有10、15、20、25、30、35,关于7的合数有14、21、28、35,除了35,我们先删5有关的合数,还是先删7有关的合数,都一样。都有35×(4/5)×(6/7)= 24。这就是35减去小于它的有关5与7的全部11个合数(包括35本身)得到的数(35 - 11 = 24)。无论先删有关5的还是7的合数,结果都一样。请问戴先生,这回您所谓的“数学界”可不可接受?本来您自己就说“可以证明”的嘛。文章刚刚开始写,您自己倒先忘了写的是什么了。】
评:我原文是【而可以证明,兀2大于等于 1/根号N。 (证明,我这里就不写了。)】。可以证明的是【兀2大于等于 1/根号N】,命题1并没有被证明。不知道沈先生为什么要把我的话理解为 可以证明命题1。
评:沈先生关于命题1的讨论考虑的是特殊情形:35 能被5和7整除。只讨论了单个情形,根本没有证明命题1!(沈先生在这里考虑的是“单筛”的情形,即对一个素数P,只筛1次,只筛去 1/p比例的情形,而非“双筛”的情形,即对一个素数P,筛2次,筛去2/p比例的情形。所以,他想“证明”的是我Zmn-0886文章中的命题1’,而非命题1。不过,这里,我们先不管这一点。)
在此特殊情形下,用沈先生的算法35×(4/5)×(6/7)去算区间[1,35] 最终筛剩下的数的个数,算法得到的结果是24,这正好是最终筛剩下的数的个数。
但把35换成一个不能被5,7整除的数会怎么样?
比如,把35换成30,将区间[1,30]的整数用5和7去筛,按沈先生给的算法去算,最终筛剩下的数的个数为30×(4/5)×(6/7),这个结果肯定不对,因为30×(4/5)×(6/7)不是一个整数。所以,问题成了按沈先生给的算法去算,得到的结果与最终筛剩下的数的个数的实际值偏差有多大。我在Zmn-0886关于命题1’的讨论已经说明了,当被筛的素数很多时,由沈先生的算法得到的结果,与实际最终筛剩下的数的个数差别会很大。所以,用沈先生给的算法去算最终筛剩下的数的个数,是错误的。所以,沈先生根本没有证明命题1。
沈先生说【2、戴先生的 命题1’。“设b,M是正整数,则在区间[b+1,b+M]中的M个正整数中,不能被 小于等于 根号N 的任一个素数P整除的数的比例大约是 兀1,从而这种数的个数大约为 兀1*M。”
戴先生说命题1’是由命题1推出来的。这是错的。】
评:我原文没有说命题1’是由命题1推出来的,而是说命题1’是由得到命题1的相同逻辑得到的。实际上,由沈先生在 Zmn-0890 【1、】中所给的算法就得到了命题1’。
沈先生附上了他前期与我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我索性附上剩下的2个电子邮件如下。
-----原始邮件-----
发件人:qygrswg@sina.com
发送时间:2022-09-02 15:56:55 (星期五)
收件人: "戴捷(反对伊战)" <jdai@fudan.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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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回复:Re: 沈卫国信
戴先生,您好!
您的此信什么也没说。我给您的信中的理由您一条也没有回答。您既然如此漫不经心,又何必时隔十年来写这种东西给我?要讨论就认真讨论,否则就不必多言。您的命题1撇根本就不成立,Q命题根本就是胡闹。密度为0,成立吗?理由都说清楚了。见上封信。这里不重复。最可笑的是您说的2的N次方。我的天,您知道这个数达到什么程度吗?素数才n个,误差却有几何级数的误差“好了,不必多说。比如素数5,误差倒有了2的5次方,多少?32?您不是在开玩笑吧?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jdai@fudan.edu.cn
收件人:qygrswg@sina.com
主题:Re: 沈卫国信
日期:2022年09月02日 15点02分
沈先生,您好!
理论上可以证明,您给的式子(N/4)*(1-2/3)*(1-2/5)*(1-2/7)*(1-2/11)*..........和实际值的偏差不超过2的n次方,这里,n是用于筛的素数的数目。
所以“这个规律对于用很少几个素数筛时是对的,但对于用很多素数筛时是不对的。”
我在文章中说明了命题1’ 是错误的,从而说明了您给的规律是错误。
戴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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