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时候,主要是母亲负责教育我。我犯了足够大的错误就由她来打。基本上只是打屁股,用手不行,就用扫床的扫帚把。似乎还威胁过用擀面杖,但好像没有真用过。后来读到古人教诲,“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我便推测扫帚把属于小杖,而擀面杖可以算大杖了。
到底打过几次记不清了,应该在十次以上,但也不会太多。挨打比较少,不是因为我犯错误少,而是因为我认错快。常说“我错了,下次改。”其实并没有认识到错误,只是怕挨打,光棍不吃眼前亏。当然,更主要还是父母都是讲道理的人,体罚为最后不得已的手段。
父亲只打过我一次。印象反而很深。真是“少则得多则惑”。
那应该是读小学之前,拿了邻居于大娘家的小刀。我已经忘记了具体是什么样的刀,反正很小,我之前没有见过。因为家里怕危险,没有买过削铅笔的小刀,削铅笔是用转刀。很喜欢那把小刀,一直在玩,要回家时就放在口袋里带回家了。客观上讲,当然是偷了人家的东西。主观上说,只是喜欢因此玩得一时不舍得放下,应该没有想到长期占有。
回家洗澡。当时小,站了一个大盆里,爸爸洗。妈妈给我洗衣服翻口袋时,看到小刀,就问怎么回事情。我当时如何狡辩已经忘记了。人赃俱在,铁证如山。想辩白应该很难了。说着说着,父亲就生气了。抬手给打我屁股一下。当时在洗澡,光着屁股。我被打时非常震惊,用后来学到的词,就是莫名惊诧。
最后的结果是父母让我自己把小刀送回去,向邻居当面做检讨。好像也没有定性是偷了东西。我送回去了,但没有好意思检讨。甚至没有好意思送回原处,从门口扔进去,算是物归原主,就赶紧溜走了。
上学后,好像就没有挨过打。犯了错误,觉得瞒不过去,就赶紧坦白。主动讲了能免打。这本质上是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认罪换轻判”。如果觉得能瞒得过去,要考虑周到。就是最后没瞒住,拖过段时间,也大错化小了,通常已经没有必要打了。
附录:忆往昔系列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22 19:11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