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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0615 薛问天:正确使用形式逻辑的推理不会出问题,评学半先生的《0561》
【编者按。下面是薛问天先生的文章,是对学半先生的《Zmn-0561》文章的评论。现在发布如下,供网友们共享。请大家关注并积极评论。另外本《专栏》重申,这里纯属学术讨论,所有发布的各种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专栏》编辑部的意见。】
正确使用形式逻辑的推理不会出问题,
评学半先生的《0561》
薛问天
学半先生在《0561》中提出【数学啄木鸟能否啄除逻辑害虫?】的问题。他的主要观点是他认为【形式逻辑系统里面有逻辑害虫】,【遵守形式逻辑基本规律未必能够正确反映客观现实。】但是他并沒有指出实例,说明实际【遵守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了,而没能【正确反映客观现实。】
我认为关键是【遵守】规律,要正确应用形式逻辑。并不是形式逻辑本身有什么问题,出问题是在应用不当。
学半先生关心的是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同一律要求推理中同一对象必须保持一致,不能把不同的对象当作是同一对象对待,否则就会出错。因而在具体的推理中,使用同一律,就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同一对象,什么不是。因而出错并不是同一律出错,而是把在这次推理中,什么是同一对象搞错了。
在学半先生举的例子中,把一个长度为1尺的绳子(a1所示),折叠成左边一个长度为1/2尺的绳子和右边一个长度为1/2尺的绳子(a3 所示)。半学先生问这两个对象是不是同一对象。显然,这要同所论述的问题有关。如果你关心的不仅仅是长度还关心它的左右位置,那么「左边那个长度为1/2尺的绳子」同「右边那个长度为1/2尺的绳子」,在相应论断中就不是同一对象。例如论断说「左边那个」在「右边那个」的左端,从而这两个绳子有左右位置之分,不是同一个对象。
但是当我们在论述中不在乎左右位置,只考虑长度。例如说【一个长度一尺的绳子可以分成两个长度为1/2尺的绳子】。这两个「长度为1/2尺的绳子」就是论述的同一对象。例如它可以符合同一律在下述论断中使用,「长度为1/2尺的绳子可以分成3个长度为1/6尺的绳子」,不会出错,这两条绳子都符合论断,都能分成3个1/6尺的绳子。
当然如果我们只关心的是数字"1/2",其它的都不关心,「数字1可以分成两个数字"1/2"相加」。那当然这两个数字"1/2",都是数字"1/2",是数域中的同一个数字,是同一对象。
也就是说,使用同一律,必须搞清什么是同一对象。而什么是同一对象,必须同你论证时的论题有关,看你论证的是什么。要搞清在论证中能否将其视为同一对象。
如果你不仅关心它的左右位置,长度,还关心它有的箭头方向(a4,a5,a6所示),关心的是个向量。那就要根据讨论的需求,向量的相等与不等的定义,决定什么是同一对象。不同的研穷要求有不同的规定。跟据诸如半学先生所关注的矢量的定量形态,作用与反作用,矛盾,抵触和排斥 等因素來作出不同的规定。
集合的外延公理规定,集合的元素完全相同,才是同一集合。对于两个集合的一一对应和同势,当然一般來说,这两个集合不是同一集合。不过对同一集合,自己同自己也自然是一一对应的。
半学先生所说的实数的定义,实数连续性的定义以及连续统的定义,这里面也都是根据所讨论的问题來决定同一对象的。正确的应用同一律,是不会存在错误的。不存在,由同一律导致的任何【不真(不是客观现实的反映)】的问题。
文的最后,半学先生讲了些康托的基数以及涉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内容。此文并未涉及【形式逻辑系统里面有逻辑害虫】,【遵守形式逻辑基本规律未必能够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主题,也沒有指出实例,说明实际【遵守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了,而没能【正确反映客观现实。】
所以我认为关键是【遵守】,要正确应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并不是形式逻辑本身有什么问题,出问题是在应用不当。应除的害虫不是【形式逻辑系统里面有逻辑害虫】,而是清除对形式逻辑和同一律的应用不当的害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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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000文清慧:发扬啄木鸟精神-《数学啄木鸟专栏》开场白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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