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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0582 薛问天:对李振华先生两个基数定义的负面评价,评《0572》和《0576》。
【编者按。下面是薛问天先生的文章。是对李振华先生的《0572》和《0576》文章的评论。现在发布如下,供网友们共享。请大家关注并积极评论。另外本《专栏》重申,这里纯属学术讨论,所有发布的各种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专栏》编辑部的意见。】
对李振华先生两个基数定义的负面评价,
评《0572》和《0576》。
薛问天
非常感谢,李振华先生对我《0570》评论非常重视,在《0572》中说【薛先生提出的反对意见,我认为很有意义,有些东西需要进一步地澄清。】在后面的文章中提到了常规集合与非常规集合。常规集合有确定的【重数和】,是确定的实数,+∞或-∞。但是对于非常规集合,有无穷个元素是正重数,其和是+∞,同时有无穷个元素是负重数,其和是-∞。从而求不出集合的【重数和】。
因而在研究中,要说清是只研究常规集合还是两种集合都在研究之列。
要规定空集合只能对其有限个元素的0重数写成+b和-b,这样空集才是常规集,否则空集是非常规集合。
接看,本文对李振华先生所提出的两个基数,【算术基数】和【几何基数】的定义,也给出了负面的评价。指出【算术基数】同李鸿仪先生设想的【元素数目】,是完全等价的,不能作为适合于一般无限集合的一个严格定义的概念。另外也指出【几何基数】的定义,根本同集合的大小的属性毫无关系,是一个没有意义的充滿矛盾的概念。由它所推出的【自然数集都大于[0,1]】的结论是错误的结论,并不是什么【具有颠覆性】的【重磅】发现,什么【令人吃惊的结论。】而是【几何基数】这个定义同集合的【基数】毫无关系。下面來具体分析。
1,我认为研究数学,还是要有严格的数学定义。
⑴,关于广义集合李先生只规定【a:x元素a的重数是x】我建议提出正式的全面的定义。
定义。如果对集合中的每个元素a,附于一确定的实数b,称为元素a的重数,记作a:b,则将此集合称为广义集合。如果集合A的元素a的重数是b,则表示为b=A(a)。另外规定,对于不属于A的任何元素x,令其重数为0,即x:0属于广义集合A。对于原先意义下的集合A,如果x∈A,则可认为其重数为1,所以原先意义下的集合是特殊的重数皆为1的广义集合。在广义集合中,等于1的重数可以简约不记。
⑵,广义集合加法的定义。
李先生举例定义【A+B:{1,2,3,4}+{3,4,5,6}=(1,2,3,3,4,4,5,6}】
严格的加法的正式定义应是:
A+B={x:( A(x)+B(x) )丨x:A(x)属于A,x:B(x)属于B}。
A-B={x:( A(x)-B(x) )丨x:A(x)属于A,x:B(x)属于B}。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如果A和B都是常规集,有可能A+B或A-B是非常规集。保证不了它们一定都是常规集。
⑶,广义集合的乘法的定义。
李先生的定义是这样的
【A*B={x+y|x属于A,y属于B}。
A*B={x+y:A(x)*B(y)|x:A(x)属于A,y:B(y)属于B}】
李先生的乘法定义中的【x+y】是大有问题的,因为集合的元素不一定是数,因而【x+y】一般是没有定义的。我们注意集合的笛卡尔乘积是二元有序对「〈x,y〉」。所以李先生定义的广义集合的乘法,只适用于元素是数 (例如实数)的广义集合。对其它一般的广义集合不适用。而李先生定义的乘法是相应的重数相乘,相应的元素要相加。
⑷,李先生提出一个公理【基数对应公理:集合的运算对应基数的运算。】这不应是公理。而是根据你的【运算】和【基数】的定义,看是否滿足
‖A+B‖=‖A‖+‖B‖,和‖A*B‖=‖A‖*‖B‖。
这里用‖A‖表示A的相应基数。而且【基数的运算】还要有定义,因为无限集的基数已不是自然数。
⑸,李先生说【集合和数一样,0={}和1={0}都是单位元。】这句话不确切,应当说「自然数可以用集合表示,0={}和1={0},...,n={0,...,n-1}...」,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集合都可以用数表示。说【集合和数一样】不妥。另外不知什么是【单位元】。
⑹,关于李先生所说的【目前我的经验:】,由于未严格陈述,也未具体证明。所以还不能立即接受。请继续努力,做到严格陈述,和给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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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所举的实例也都基本正确。只是对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的定义,要注意。并不是对所有的集合A和B,A/B都存在。
李先生所说的【而整数集除以{0,1,2,3,4,....}并不是空集,而是一个非常规集合。如果读者有兴趣,可以试求这个非常规集?不存在也许更自然。】其实这个【整数集除以{0,1,2,3,4,....}】所得的集合就并不存在,也不是一个什么非常规集合。
2,关于李先生定义的两个基数。
李先生这样定义了两个基数【下面开始定义这两个基数:
|A|,|B|>0。
集合A,B,如果|A/B|=1,称A和B的几何基数相等。如果|A/B|>1,称A的几何基数大于B的,如果|A/B|<1,称A的几何基数小于B的。
集合A,B,如果|A-B|=0,称A和B的算术基数相等。如果|A-B|>0,称A的算术基数大于B的,如果|A-B|<0,称A的算术基数小于B的。】
李先生在这里用丨A丨表示A的重数和。那么就要求这个A一定存在而且是个常规集。那么就存在问题。我们前面讲到,并不是对任何的A和B,A/B都存在,也保证不了对任何的A和B,A-B是常规集合,而上述定义中要求【如果|A/B|=1,>1,<1】和【如果|A-B|=0,>0,<0】,不一定都能判断出结果。因而上述定义不能对任何集合A和B,求出其基数的比较。而且由于几何基数用到了乘法,只适用于如实数的集合而不适用于任何集合。
李先生推测说【 集合{0,1,2,3,....}减去右移x个单位的自己,基数是x。事实也确实如此。|{0,1,2,3,....}-{x,x+1,x+2,.....}|=x。】事实上这个推测是错误的。仅仅ⅹ是自然数n,或1/n时,这个论断成立。当ⅹ是无理数时,这个论段是不成立的。
′3, 对李先生【算术基数】的负面评价。
我发现李振华先生提出的【算术基数】同李鸿仪先生设想的【元素数目】,是完全等价的,不能作为适合于一般无限集合的一个严格定义的概念。
关于李鸿仪先生提出的【元素数目】,我已经做了详细的论述,已经研究得很清楚了。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有定义,在第三种情况下有推论。即第一种情况,对有穷集合有定义,有穷集合用自然数定义它的【元素数目】。这个与集合论的【基数】相同。第二种情况,如果集合A是集合B的真子集,则定义B的【元数数目】大于A。第三种情况,如果A是有限集,B是无限集,则可由上面两个定义推出,B的【元数数目】大于A。这是因为任何有限集都可同无限集的某有限真子集【元数数目】相等。第三种情况还可进一步推出,如果A中与B不同部分是有限集,B中与A不同的部分是无限集,则B的【元数数目】大于A。
这些内容我们己研究得非常清楚,【元素数目】只在此三种情况下有定义。但是这三种情况,对于整个集合來说,少得可怜。它不足以作为对整个集合有意义,有定义的概念。我们己经断定,第一,对于有限集,可以用自然数表示【元素数目】。但是对于无限集,它没有任何数系用來表示【元素数目】,不知无限集的【元素数目】是什么。第二,对于两个有限集,可以用自然数的大小來比较【元素数目】的大小。一个有限集一个无无限集,可以据推论推导出无限集的【元素数目】大于有限集。但是如果是两个无限集,只有在一个是另一个的真子集时 ,或者两个集合的不同部分中,至少有一个是有限集时,才可比较【元素数目】的大小。而对任何两个一般的无限集,即两个集合的不同部分都是无限集时,根本无法比较它们的【元素数目】的多少。因而李鸿仪先生在这三种情况以外所作的有关【元素数目】的论述和推论则全部都是没有定义,没有意义的,荒唐的和错误的。
可以证明李振华先生提出的【算术基数】的定义同【元素数目】完全等价。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有定义,而对于一般三种以外的情况,没有定义。亦即两个集合A和B的不同部分都是无限集时,A-B是一个非常规集合,无法判定【重数和】相等还是有大小,从而无法比较它们的【算术基数】。这三种情况,对于整个集合來说,少得可怜。它不足以作为对整个集合有意义,有定义的概念。
4,对李先生提出的【几何基数】的负面评价。
有几点评价。
⑴,前面已经说过,由于几何基数用到了乘法,而乘法用到了集合中元素的相加,只适用于元素可加的数的集合,例如实数的集合,而不适用于任何一般的,其它类型集合。
⑵,前面也已说过并不是对任何集合A/B都一定存在和保证它是常规集。如果A/B不存在或是一个非常规集,则无法判断它的【重数和】从而无法比较它们的【几何基数】的大小。因而【几何基数】并不是适合所有集合的概念。要知道集合论中的基数,是每个集合都有确定的基数,而且任何两个集合,都可以进行它们基数的大小的比较。
⑶,违反常理的【几何基数】。
在例子中有{1,2,3,...}/{0,1,2,3,...}={1}。{1}的重数和是1。说明集合同它的真子集几何基数相等。而在例子中又有{1,2,3,...}/{2,4,6,...}={0,-1},{0,-1}的重数和等于2 ,说明集合大于它的真子集的几何基数。那么集合同它的真子集的几何基数究竟是什么关系?
李振华先生说【我们来比较[0,1]和{0,1,2,3,4,....}的几何基数。】。
李先生写到【[0,1]/{0,1,2,3,....}=[0,1]*{0,1:-1}=[0,1)-(1,2]。[0,1)对称于(1,2],根据对称性,直觉上[0,1)-(1,2]的基数应该是0。但这不严密,最好的办法是找个无限集合A,证明
|([0,1)-(1,2])*A|的基数为0,从而[0,1)-(1,2]的基数必定为0。A是存在的。】
李先生由[0,1]/{0,1,2,3,....}的重数和为0小于1,从而证明了[0,1]比{0,1,2,3,....}的【几何基数】要小,这个结论显然违反了基数的常规。
实际上比此更严重。既然有[0,1]*{0,1:-1}=[0,1]-[1,2]。
{0,1,2,3,4,....}*([0,1]-[1,2])=[0,1]-[1,2]+[1,2]-[2,3]+[2,3]-[3,4]+......=[0,1]。
([0,1]-[1,2])重数和等于0,证明了[0,1]比{0,1,2,3,....}的【几何基数】要小。
那么在实际上就能证明,对任何实数集合A,因为
{0,1,2,3,4,....}*(A*{0,1:-1})=A,所以任何实数集合A的几何基数都小于自然数集合。这就说明了李先生所定义的【几何基数】根本同集合的大小的属性毫无关系,是一个没有意义的概念,它只适合于实数的集合,而且可证任何实数集合的几何基数都小于自然数集合。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那些同自然数集合几何基数相等的集合,也是实数集合,怎么又可证明几何基数小于自然数集合。所以说明,这里证明的实数基数小于自然数,并不是什么【具有颠覆性】的【重磅】发现,什么【令人吃惊的结论。】而是【几何基数】这个定义同集合的【基数】毫无关系。
⑷,另外李先生定义的【几何基数】,并未定义【集合长度】,和无限集合的【远远强于】等概念,所以李先生所得出的结论【那么自然数集合的长度必定是无限大】和【无界的离散无限远远强于有界的连续无限,】也是毫无道理和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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