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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生,教:教师,李:李晓榕
教:但是我觉得,尽管人类并非在所有方面都比大猩猩强,但说“人类比大猩猩优越”还是成立的。
李:的确如此。这至少有如下多方面的理由:①在人类认为重要的诸多方面,人类比大猩猩更有优势,②这些优势很显著要紧,③人与大猩猩对抗比如生死搏斗,胜算更大,因为人有武器。不过,如果肉搏,大猩猩大概更会取胜;在大猩猩存续的诸多重要方面,大猩猩大概更有优势。可见,在人类看来,人类当然比大猩猩优越,但在大猩猩看来则未必,因为比较优劣的准则、着眼点和基础都不同,人类和大猩猩所看重的东西不同,所假设的环境也不同。作为人类,我们当然从人类的视角来做比较,认为上述相对优劣明显成立。然而,比较白人和黑人时,从各自的视角来看,各自都更优越(例如,白人认为白人更适应于由白人所主导发展起来的现代社会),但真正正确的视角何在?在此视角下何者更优?胜败有偶然性,胜利者的视角就正确吗?而且,上述比较全都是整体比较,包含了所有的先天后天因素。如果仅限于先天因素,这些结论还成立吗?优势还那么明显重要吗?
最重要的是,区分人种的优劣,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问题乃至灾难。所以退一步说,纵然真有些微差别,也不该分优劣。这就像:男女的确有明显差别,在不少人心目中也有优劣之分,但还是要男女平等。人不分种族、性别、肤色等等,都应平等对待,都有生存发展、正常生活、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
教:我觉得优生学肯定应该发展。谁不希望自己生理素质更高?哪家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更聪明健康强壮?哪个民族国家不希望自己的人口素质更高?优生学的成果,能让我们减少白痴、精神病人和其他有严重缺陷的人,既减轻社会负担,又增加家庭幸福,为什么不呢?我们不让近亲通婚繁殖,不让痴呆人结婚生子,就是怕他们的子女有严重缺陷,既然如此,我们也可以不让有严重基因缺陷的人结婚生子。
李:这种简单理想在观念层面上当然无可非议。问题是实践时情况错综复杂,极易造成种族主义,特别是用于种族改良时。早在近90年前优生学方兴未艾之时,现代人类学的奠基者鲍亚士在《人类学与现代生活》(Franz Boas, Anthropology and Modern Life)一书中就明智地指出:优生学是一柄危险的剑,也许会将剑锋对准那些依赖其力量的人。的确,1920~1930年代不少欧美国家立法强制给智障者或罪犯做绝育手术(见框),其中最轰动的也许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巴克对贝尔”案例(见框)。是啊,此理振振:既然号召优秀青年在战场上抛头颅、洒热血、为国捐躯,何不要求弱智者为国绝育而没有子嗣?因为他们消耗大量资源,有损国力。优生学鼻祖高尔顿认为,智障者如果放弃生育,社会应当施以充分的爱心,而如果生育,则应被视为国家的敌人。不过,近亲繁殖的后代有严重缺陷的概率大幅度增加,这在科学上和实践中都铁证如山。尽管如此,西方现在好像也并没有不许近亲通婚生子。这恐怕是矫枉过正。
三代低能,够了 1920~1930年代不少欧美国家立法强制给智障者、罪犯做绝育手术。比如,美国最高法院1927年以8:1的悬殊票数维持了弗吉尼亚州的优生强制绝育法,并宣判称1:我们一再见到:大众福祉可能会号召最佳公民牺牲生命。可见,假如不许做以下之事会很奇怪:号召那些已经有损国力的人作出一点更小的牺牲(他们往往甚至不会觉得这是牺牲),以免我们被低能者淹没。社会可以不让明显不适者延续下去,这对全世界都更好,而不是坐等他们劣化的后代因犯罪而伏法或因低能而挨饿。……三代低能,够了。 |
优生计划 优生计划首先出现在美国,其次在纳粹德国。当时美国有不少优生政策和法规,比如以此甄选移民。各州都对心智孱弱之人加以隔离,多达2/3的州有绝育法,强制绝育对象范围广泛:疯子、傻子、低能者、残疾人、侏儒、精神病患者、癫痫患者、强奸犯等罪犯,往往还包括酒鬼、嗜毒者、眼疾患者,甚至盲人、聋子和哑巴。有些州甚至立法禁止跨种族通婚。不过,各州大都并未严格执行如此极端严苛的法律(它们大多应用于在押犯人)。但加州是个例外,它是美国优生运动的急先锋,其强制绝育的人数比其各他州的总和还多,其中包括二万弱智者。弗吉尼亚州的执行也很积极。 纳粹德国的优生计划大量借鉴了美国的计划。当时的德国法律规定下述患者必须绝育:智障者、精神分裂患者、抑郁或狂躁患者、癫狂患者、舞蹈病患者、弱视患者、重度耳背患者、体型异常者、酒精中毒者以及遗传性盲人、聋子和酒鬼,其范围逐年扩大,后来竟包括犯人、妓女、不合作的孤儿以及吉普赛人和犹太人。在1934年到1944年间,有三四十万人被强制节育。精神病儿童被合法地杀死,残废儿童在医院被处死。还有,一些医生能决定对各种绝症患者执行“安乐死”。最终还施行种族灭绝,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和大量波兰人、吉普赛人、同性恋者和其他“不配存活”之人。 |
学:为什么连酒鬼、弱视者、强奸犯这样的人都被包括在内?
李:当时优生学界认为,不仅身体和神经,就连酗酒、犯罪、性欲等行为倾向也都有很强的遗传性。人们普遍认为酒精会损坏基因,认为弱智和犯罪倾向极具遗传性: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与当年相比,现在认为这些遗传性或者很有争议或者程度更低些。
教:我感觉中国人好像比欧美人更容易接受优生学,是不是?
李:是的,中国人远比欧美人更容易接受优生学。我觉得这至少有三大原因。第一,优生学有个基本前提,就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这与中华文化精神更相符合,而与欧美西方文化崇尚个人的精神大相径庭。欧美现在的基本思路也都是把优生这类难题交给个人和家庭,国家则抽身事外,不参与解决。第二,20世纪上半叶的优生学大惨剧主要发生在欧美,特别是德国和德占区,不在中华大地上。所以后来优生学的名声在欧美远比在中国坏多了,也更难复活得多。而且,作为优生学的反面,强调个人权利的人权运动也发生在欧美,于1960年代后期达到顶峰。第三,与西方文化相比,中华文化无疑更加崇尚同一,反对异常,这与优生学对正常和异常的观念基本吻合——低劣的必定是异常的。所以,中国人自然也更容易接受优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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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liver Wendell Holmes (美国当年最负盛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 wrote for U.S. Supreme Court, Buck v. Bell: We have seen more than once that the public welfare may call upon the best citizens for their lives. It would be strange if it could not call upon those who already sap the strength of the State for these lesser sacrifices, often not felt to be such by those concerned, in order to prevent our being swamped with incompetence. It is better for all the world, if instead of waiting to execute degenerate offspring for crime, or to let them starve for their imbecility, society can prevent those who are manifestly unfit from continuing their kind. …Three generations of imbeciles are enough. 可悲的是,当事人Carrie Buck(她是私生女)、其被养父母的亲戚强奸所生的当时7个月大的女儿Vivian以及Carrie之母都被定为弱智,Buck因此被强制绝育。但后来证明Carrie的智力属于正常,Vivian八岁死于小肠结肠炎前的学业成绩完全正常,属于中流。而且,弱智者的子嗣也弱智,这并非可靠的科学定论。此外有充分证据表明:智障者强制收容所精心炮制了此案(比如他们为当事人聘请的辩护律师与收容所过从甚密),一路上诉到最高法院,旨在以此案排除强制绝育违宪的疑虑,以便从强制收容中牟利。直到迟至1972年,同一所医院前后共给四千 人强制绝育,其中包括Carrie同母异父的妹妹Doris,且其绝育是在她不知情(借口动阑尾炎手术)时做的。Doris得知真相后十分气愤,因为她很想生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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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师生谈现代化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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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妈的奶贼腥 17:多元优越 18:四大主义 19:“化私为公”的隐形手 20:进步的魔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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