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算故我在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metanb

博文

合作,还是毁灭?

已有 2077 次阅读 2015-9-24 17:01 |个人分类:大学观察|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下文是内部邮件的内容,略修订;标题是新拟的。]


最近两位搞生物的又闹出大动静。前两天看了科学网的报道,还写了一个“简议”*。昨天忽然又想起这码事,想着查一查其中一位的出生地。输入姓名,三下两下,串到了“知乎”的一个网页上。仔细一观瞧,好家伙,公开的几封电邮中“汉奸”、“走狗”之类的都扔出来了。有位代号为“Nuphar”的提供了一些文档,还亮出了两人的微信对话。昨天看了这网页上的内容以后,惊呆了,半天没回过神来,遂牵着猫太子到楼下溜达去了。其实朕的后院还蛮大的,中部有一个带喷泉的广场,四周还有四、五块绿地,其中两块是土坡状地带,种植了几棵小松树和常见树,地面上长着柏香及各种草,很适合猫咪戏耍。当然了,这样的后院是供三百多户业主共享嗒,方便联系群众。

话说之前写那个简议”的时候,至少假定当事人“reasonable”。毕竟,学术研究有很多微妙的成分,非外人所能明察;而PI的头脑中也往往涌动着着“技术”以外的各种考虑。人们喜欢讲“合作并竞争”、“Yes and No”等诸如此类的辩证逻辑。但是,一旦出现了零和博弈,有一方就可能感到吃亏,进而愤愤不平。此次出现的情况似典型,又似非典型。一方面,双方事先有具体到文章的口头约定和文字约定,但有一方中途退出,从而引起争议。单从这方面看,显然是退出方毁约了,不应该。但另一方面,主诉方承认一开始就产生了误判,以为对方属于已经认可的某个团组。但退出方就说啦,说好你和我合作,怎么又与那个组合作呢?看上去假定了合作的“排外性”。从这个角度看过去,在退出方看来倒是主诉方先毁约了。这里面就出现了某种纠缠态。主诉方有“疏忽”,而对方也就抓住了这一点,怎么着吧。需要提及的是,被诉方在致谢中提到了学生听课及获得主诉方实验材料等情况,不能说完全没有承认主诉方的研究;但主诉方不认可这种做法。

说说知乎的这个网页。Nuphar 提供的文档中有主诉方的“状纸”,日期是8月22日;内容是系统地说明情况,希望启动相关调查,措辞比较激烈,带有“自诉自判”成分;附件是早期的来往邮件及微信截屏。总的印象是:主诉方反复强调“协议”,而被诉方很着急,不愿再等下去,并进行了协商,这个事情的日期是8月20日;到了8月22日,主诉方写出了“状纸”,此时已经闹翻了;被诉方的文章是在这之后闪电投稿刊登的(见下文)。接着微信截屏往下数四个条目,有人匿名给出了一些群发邮件;其中,出自同一所大学的三封公开的电邮,其内容令人惊讶。出现了第三个人的声音!让人联想到“后台”的存在。这些邮件,连同主诉人的回复邮件,共四封。前三封邮件是中午时分发送的,到了下午主诉人发了一个回复。这些邮件的日期是8月25日。有意思的是,在这种杀气腾腾的争议声中,被诉方快速投出了稿件,从投稿到接受再到线上刊登,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9月9日~14日)。难道是自家后院里办的期刊?想想快速刊登的情况偶尔也会有,但这次的确给人在“家门口”刊登文章的联想。网页上的其它内容则是五花八门,揭老底的、人身攻击的、爆内幕的,这些估计也起不了太大作用,倒是显示出一些众生相。

现在还没有看到这个事情落地,结局很难说。主诉方的文章已经投递了8个多月,迟迟没有接受,也没有公开预印本,导致“用户”或“合作者”无法引用;但主诉方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了自己的工作(比如通过讲课介绍)。刚才忘了说,Nature 在9月21日已经报道了此次争议事件,会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宣传的作用;科学网的一篇博客和知乎的这个网页都提到了Nature的这个报道。忍不住会想一个问题,如果主诉方的文章还要很久才能刊登,是不是所有“合作方”就得一直等下去呢?要知道生物方面的研究涉及到实验,其进度很难预料;而文章的修订也可能需要几个回合。这种情况下,双方如何应对才算合理?当然了,处于“上游”的人或许可以不必操心,但下游的“合作方”会坐以待毙吗?这里补充一点,这里的“合作方”实质上是“用户”的性质,而且在不同的方向上开展研究。


最后以几点启示结束吧:

  • 拿未发表的内容开展合作,对双方都有风险。承担风险的好处是可以抢时间,有点象透支,没钱也可以先花着。但你必须看对方是谁,最好是熟悉对方的行事方式。假如你自认为处于“上游”,就不要找那些强悍的人,也不要找赔不起的人。

  • 潜在意义较大的工作,做完了再拿出来;否则,就成了自找不踏实,对于他人也不见得有利。

  • 建立合作最好是“由浅入深”,先通过一些常规课题了解彼此。如果是两厢相克,就好说好散,也没什么大损失;如果技术、脾气方面彼此投合,就进一步深入下去。

  • 要有退出机制及补偿意识;要考虑到零和博弈的情形。

  • 对等性的考量。甲已经投递了文章,乙找甲要了东西做文章;甲可以作为乙的合作者,但乙不能在甲主导的其它文章里。这样就出现了“不对等”,如上文谈论的事情。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合作,而是一种交易。乙方要充分预估交易的成本,而甲方必须看准人。

  • 学者应该尽量独立,而文章写得清楚透明就是最好的合作。

* * *

刚才说好带我家猫公主下楼玩,开路咯~


相关链接:http://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2Fs11434-015-0902-0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15774-923096.html

上一篇:简议谢张之争
下一篇:发现互联网
收藏 IP: 110.178.20.*| 热度|

3 林中祥 张忆文 ljxm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7-25 04:13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