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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观点:林森浩伏法后更应该思考的。。。
151214 李健
2013复旦投毒案因林森浩伏法似乎会告一段落!媒体说林森浩冷血谋杀、咎由自取,他自己说由此而“偿债”了。从广义安全事故观点看,复旦投毒案也是一次事故,其符合事故发生、发展的普遍规律~2-4事故致因链。再把2013年的几篇文章粘贴于此,供大家讨论。
由“复旦投毒案”看安全价值观
李健 130502
人们通常会把“复旦投毒案”定位于刑事案件(传统的价值观)。如果从“事故”的角度看,“事故是人们不期望发生的、造成损失的意外事件”,“复旦投毒案”显然也是一起安全事故。按以“人的意志作用”划分的“事故分类”(傅贵),由于它具有人为主动策划并操控的特点,“复旦投毒案”应该属于Security accident(它同时又是剧毒品安全管理事故Safety accident,这里不讨论)。
4月27日的博文分析过,组织的安全价值观决定了对Security accident(安保事故)、Safety accident(安全事故)和Natural disaster(自然灾难)三类事故如何管理的问题。有的组织(如工厂)把Security accident划分到安全主管部门(HSE)之外,大多情况是由其它部门如保卫部或综合管理部来管理,这样划分的原因也许是不把Security accident也视为安全管理工作范畴,或者认为Security accident根本不是安全问题。还有的组织(如学校),没听说过他们设立了HSE部门、甚至HSSE部门,也许他们认为HSE是工厂里面的事,至于Security一般放在学校保卫部来管理,防范重点也是校外人员。以上这些都反映了组织的安全价值观,即如何看待安全、如何系统管理“大安全”。
Security accident到底是不是安全问题?投毒案发生后,教育部于2013年4月23日特别发布消息:务必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教育。复旦大学新闻发言人透漏复旦校方也已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加强学生的心理培训,更为严格地管制实验室药品。我国的大学宿舍是一个时刻存在隐患的场所。现在的大学宿舍生活,不能够再简单地要求学生只注意“防火”、“防电”、“防煤气”等事项(喻海良博文)。“复旦投毒案”暴露出我们在“安全”方面的认知缺失,即不太重视Security accident这类“安全事故”,谁来关注并管理类似“复旦投毒案”嫌犯林某、云南大学马加爵这些人的“灰暗扭曲的内心世界”?难道这些不正常的“内心世界”不是“安全隐患”?现实中已经发生很多此类事件,它已经不再是“偶然的”和“意外的”了,必须值得学校等所有组织警醒和反思对安全管理含盖的内容定位是否有缺陷,是否以新的“大安全”价值观把Security accident、Natural disaster也整合到安全管理工作之中,并针对预防此类“安全事故”制定安全对策,如压力和心理健康管理、相处文化差异分析、甚至人生价值观的管理等,这在发达国家早已成熟应用,在我国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为什么“复旦未必要担责”
李健 130503
事件发生后,究竟是谁的责任,按我国现行法律是可以界定清楚的。但过多讨论是谁的责任,是对事故的“末端治理”,对今后如何预防此类事故意义不大,与预防为主的安全价值观相冲突。复旦做为“管理组织”,对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没责任吗?对嫌犯林某扭曲心理尽到教育疏导责任了吗?
不怪这位专家从法律角度的分析,因为我国目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也是这样“末端治理”的,先说直接原因、再说间接原因,最后分清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今后如何防范类似事故总结的不深入、不具体,比如说人的安全知识问题、组织管理体系的问题、安全价值观(安全文化)问题等等。我国一般会对“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会有“较深入”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其它发生数量和频次更多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我们除了能从新闻报道了解支离破碎的事故信息之外,再就是“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之后就没有了结局,事故发生的更多原因基本无从知晓,其它组织也就没有从此类事故中总结自身不足的机会。
追究法律责任还是管理责任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事故后要有“反思”思维,这是个安全价值观问题,要反思具体到位、反思根源、反思如何防范、不再发生……这无疑更有价值!正象昨天博文“由复旦投毒案看安全价值观”中说的,美国波士顿爆炸案之后,奥巴马没有去管爆炸案谁应承担什么责任(那是相关部门根据法律处理的事情),而是表达了这样的“反思“:虽然嫌疑人归案,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答,其中包括:为什么在这里成长、学习以及作为我们社区、我们国家的一分子年轻人,竟然诉诸如此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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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is everyone’s business himself
李健 130505
“复旦投毒案”引发了全社会多方面的思考:校园管理、心理动机、成长教育、剧毒品管理等等。本文是从“安全事故”的角度,简要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常常易被人忽视的“自身”原因,观点可能有些另类,但也许对类似事故预防有益而无害。
之前博文“不被他人伤害!不值得我们警醒?!”列举了许多种类“事故”的发生,肯定都有正反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他人或组织原因”,一是“自身原因”,如果其中一个原因被避免了,“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找出“事故”正反两方面原因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因为它们共处在一个“事故”统一体中,失去一方,另一方也不存在,因为了解了它们是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第一手段”。
现实情况是,无论组织还是个人,对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多强调是“他人或组织的原因”,以减少于己的不利,很少从“自身”上反思原因,如我前面博文提到的,一个人开车正常行驶被其它车辆刮碰了,会强调“是他撞的我、不是我的原因”,如4月初发生的“复旦投毒案”,更多是在谴责投毒嫌疑人林某以及案件背后的学校管理方面责任,却很少从被害人黄洋的“自身”原因方面去思考(尽管对受害者“自身”来说已没有任何意义)……
反思“自身”是良好的安全价值观的体现,反思“自身”不仅能为“自身”、也能为他人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提供十分有价值的参考。
“复旦投毒案凶手的心理逻辑”一文分析了林某投毒的心理过程和黄洋对应的行为表现:“表演型性格”的黄洋学业那么优秀,但对人的心理洞察方面却表现得那么。。。,2012年末双方互删QQ好友,同时黄的专业、恋爱方面充满优越感的语言,(或许)间接地刺激到了敏感、且处于心理灾难区的“自卑型性格”的林某。“如果你不了解一个人的心理,或者说,不具备一点点心理分析的能力(安全知识)。。。。。。”
同居一室,没“读懂”林森浩,就象2004年云大没人“读懂”马加爵一样,就象1991年美国衣阿华大学震惊世界的枪击案凶手——中国留学生卢刚的博导戈尔兹教授、卢刚竞争对手山林华同学没有“读懂”卢刚一样……!
什么叫“读懂”?从事故预防的角度看,就是个人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导致燃烧与爆炸的三个基本条件是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三者缺一不可,“复旦投毒案事故”的发生也是一样道理,遗憾的是,黄洋遭遇的是林某心理上的“爆炸”。安全知识不仅是所在工作场所里的安全知识,也包含生活环境中的安全知识;不仅要懂防火、防触电、防煤气泄漏等安全常识,还有懂如何与人“安全”相处,掌握一些沟通技巧、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假如黄洋和林某在“安全知识”方面也能学习得如他们专业一样优秀,复旦投毒案也就不会发生了。“人”——安全系统里最难“识别”和“读懂”的动态危险源,特别在人与人之间“沟通信息不畅”、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和安全知识又缺乏的时候,“事故”就有可能快要发生了,因为你不知道对方在什么时候就成了你的“危险源”;天下“事故”无奇不有,真的难以捉摸、难以防范吗?不妨通过“事故案例”学学,智者以教训来避免“自身”遭到伤害;组织如果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很好的防范管理,怎么办?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学习安全知识,也就能管理好“自身的安全”了……
很多方面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安全”、那么“和谐”,学习并掌握足够的安全知识,就可以“识别”和“读懂”各式各样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安全行动”,除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之外,难做到的是如何不被他人伤害——这是如何看待“安全”的价值观问题。
注/本文标题引用:傅贵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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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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