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学生,教:教师,李:李晓榕 。
李:什么是“剽窃”?从字面上看,应该知道是指偷东西。
学:我觉得剽窃有两个层面,深层次的是窃取别人原创性的思想,浅层次的是抄袭别人的文字。
李:剽窃是将别人的东西冒充成自己的拿来忽悠骗人。只是自己用,那是参考借鉴,不是剽窃。抄袭别人的文字叙述,还违反版权法。不道德往往指有损于他人的言行,违法指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势必有明确的惩罚。他人的东西,你写得含糊其词,不分他我,会误导以为这东西是你的,就可能被认为有变相剽窃之嫌 。教科书没有嫌疑,除非特别注明,否则都是别人的东西。在专著中,他人的成果都需明确指出。问题是,教科书式的“专著”在国内比比皆是,到底是教科书呢,还是专著?其中不少结果根本分不清是他人的,还是作者的。多数这些作者不是明知不妥而有意为之,虽然这在国内很常见,不妥还是不妥,并不因其常见而改变。这类书,结果的阐述不该写得模棱两可,不分他我,以免人们怀疑作者想浑水摸鱼、有剽窃之嫌。另外,并不要求被剽窃的东西是已发表的。那是否一定要形成某种书面的东西,比如已经成文了?
教:听报告,听到别人的思想就自己弄,应该也是剽窃。
李:对,凡是别人有价值的东西,包括想法,冒充是自己的拿来蒙人,都是剽窃 。即便别人的东西还没发表,甚至没有形成任何书面的形式,即便把它改头换面、变头化尾,但实质不变,还是剽窃。假使有朝一日,造了一种能阅读想法的设备,用来读取别人的思想,冒充是自己的,也是剽窃。小到什么东西才算剽窃呢?比如说抄一两句话,是不是剽窃
学:主要看内容吧。剽窃和抄袭的区别在哪儿?
李:刻意的抄袭当然是剽窃,但剽窃不限于刻意的抄袭,也可以是窃取无法抄袭的东西,比如想法。盗用思想、观点和方法是最阴险恶劣的剽窃。一般认为,剽窃旨在欺世盗名,贪人之功为己功,也就是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内容没有多少价值,抄袭也许算不上剽窃,但是可能侵犯版权。如果用自己的话说,就无大碍。不过,如果改写得不够,只是稍加改动、增删、调整次序,以至于使人觉得不参考原文是写不出来的,还是会被当做抄袭。所以,不要过于追随原文的写法。
学:我有一个问题。有篇博士论文没发表,没有继续往下做,别人把它改进或者直接拿来发表,算不算剽窃?
李:公然发表人家的东西,占有他人的成果,这比剽窃还坏,就像强盗比小偷更坏一样。没改进,那是性质极其恶劣的霸占和剽窃。改进了,如果不讲清这部分是别人的东西,也是剽窃。未经同意而发表别人的东西还侵犯版权。如果明确说:这部分出自某某人,这是我的转述,不写出来,不容易看懂文章或改进,那可以。人家判断文章的价值,是看改进部分。剽窃由来已久,晋人郭象的《庄子注》可能是《庄子》的众多注释著作中最富盛名的,是一部重要的哲学著作,但据说他是把向秀的著作窃为己有。IEEE(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定义剽窃为: 再用他人的想法、过程、结果或文字,而不注明作者和出处 (reuse of someone else’s prior ideas, processes, results, or words without explicitly acknowledging the original author and source)。该定义有明显缺陷,比如他人广为人知的东西,就不需注明。
教:我有个困惑,就是:
拿别人未发表的原始想法来做研究,是否不道德?
李:问得好,这个问题比较微妙。如果你是从旁人那儿得到这个想法进而做研究的,这不太道德,好比某人要写一部小说,已准备了大纲,你从旁人手里得到了这个大纲,就去写这部小说。如果是这个想法的本人直接告诉你的,这好些,尽管还是不太好,特别是不该瞒着他去做这个研究。既然要瞒着,就不是问心无愧。我不会去做基于别人的原始想法的东西。万一要做,比如我太喜欢这个想法了,太想知道它的结果,我也会在做之前,问他是否在乎,并在发表时注明想法的出处。未经同意而发表别人的想法,注明来源,这不算剽窃,但也不好,要事先征得同意才行,也许他不愿意这时发表,因为发表了的想法,人人可用。无论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发表成果时必须明确说明原始想法是谁的。要特别尊重原始想法和启示, 指出来源或出处 。而且,如果这个想法很重要,就该邀请他联合署名。未经同意而发表别人的结果或者其他已经成形的东西,还侵犯版权。分享未公开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想法,这事比较微妙。一般来说,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发表、公开甚至私下泄露他人未公开的科研想法或结果 。比如说,一个团队讨论自己的新东西、新想法。外人问起,该不该告诉?从有利于科技发展来说,似乎应该;但是从尊重原创性来说,似乎不该。你要是告诉他,他拿来用是不道德的,而你也有责任。在研究初期,要求对研究工作保密无可厚非 。凡是有过绞尽脑汁、终于得到原创想法的人都能体谅这一点。我对我的团队说,队内应自由讨论,但不要将讨论的内容轻易告诉外人。如果是你的东西,你当然有权做主,如果你不愿意告诉外人,我们应该尊重,不能苛求。这是尊重原创性,给原创者充裕的时间去发展完善 。万一真的很想做,也应该跟他交流讨论,合作研究。举个例子,杨振宁和李政道提出宇称不守恒之后不久,吴健雄领导的实验小组证实了他们的结论,在为确保实验的正确而做最后检查期间,吴把此事告知杨和李,并要求不外露。年轻的李政道在其所在的物理系随后的“星期五午餐”聚会上,“迫不及待”地宣布了这一轰动的结果。他的急迫心情当然可以理解。实验物理学家李德曼得知后,和加文一起巧妙地改造他们正在做的另一个实验,只用四天时间就捷足先登,确凿地证实了宇称不守恒。消息不胫而走,吴的小组顶着压力,认真彻底地完成了检查工作,一两天后宣布了结果。不少人认为,如果没有李德曼和加文“不道德”的介入,吴肯定会跟杨和李分享诺贝尔奖。可见,吴对李“泄密”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假如李能够预知这种情况的发生,恐怕也不会有那个急切的宣布了。
学:这么说,是李德曼和加文首先证实了宇称不守恒,功劳其实比吴健雄更大,而我们都只知道吴证实了宇称不守恒。
李:不对。吴健雄的功劳无疑比李德曼和加文的大得多。吴有首创之功,后者是在得知前者业已“成功”之后才跟进研究而做出的,其价值大打折扣。何况他们这么做把水搅浑了,道德不高尚,虽然恐怕算不上不道德,但确实是“君子所不为”,特别是不该抢在吴之前宣布结果。没有他们的工作,吴照样成功,没有吴的工作,就没有他们的成功。更进一步,知道某事可成和不知道可成时去做,有天壤之别。有个佳话。“线性规划之父”丹茨格在读博士期间,修大统计学家奈曼(Jerzy Neyman)的一门课。有一次他上课迟到,以为黑板上的两道题是家庭作业。虽然觉得这两道题比平时的作业难,花一段时间做好后他交给奈曼,还为迟交而抱歉。几周后的一个星期天,奈曼兴奋地一大早就到丹茨格的住处,把他从睡梦中叫醒,说他的“作业”解决了两个统计学著名难题。这个“作业”后来成为他的博士论文。这个例子是丹茨格本人说的。假如奈曼是国内现在的某些学者,就有可能“私吞”了丹茨格的结果。
学:有人提倡大家对科研想法不保密。
李:可以提倡,但不能要求 大家都不保密,不能指责想保密的人,更不能故意泄密。这好比可以提倡无偿献血,但不能指责人家不献血,更不能在未征得同意或他不知情时,抽他的血。有创意的想法对于原创科研,比血液对于身体更重要 。
教:科技部诚信办编的《科研活动诚信指南》也明确说,“对于在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中获得的数据或研究成果,不应当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发表、出版或泄露给第三方。”
学:你在作报告时,有个高水平的听众,指出你的错误,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更好的办法,你采纳他的意见,后来发表了,这算不算一种违规或不道德?
李:你在文章中应该给他记应得之功,一般在一个脚注或致谢里面说明这个想法是他建议的,即使他提建议时看似轻描淡写。如果这个建议至关重要,就应该邀请他联合署名。
学:国内的剽窃问题严重,您认为主要是什么原因?
李:我觉得有两方面的根源。与国内其他学术不端问题一样,主要根源是大环境不佳,是科研体制所带来的急功近利之风,剽窃问题的次要根源是中国历来不太重视反对抄袭剽窃,古人赞赏“化用”而不是引用前人结果,把抄袭说成不痛不痒的“掠美”,往往只讥讽为“文抄公”,而不痛加谴责或惩罚,还有诸如“千古文章一大抄”等玩笑说法,有些文学流派甚至标榜“无一字无来历”。其实,剽窃者就是盗贼,他们的辩解往往就像孔乙己的“读书人窃书能算偷吗”一样可笑。在国际学术界,
剽窃是学术重罪,一经查实,将自食恶果 。
教:听说有取消文章的。
李:如果还没发表,就取消,往往还有更严厉的惩罚。以IEEE为例,它定义五个剽窃“段位”: ①逐字抄袭过半;②大比例(20-50%)逐字抄袭;③相当比例(<20%)照抄某些段落、句子、图表等,未引出处;④大段不妥转述(语句的些微改动或重组),未引出处;⑤相当大比例逐字照抄,虽注明出处,但未分清哪些是来自出处 。一二类中的比例可以是剽窃者多篇文章的总和。不可引而不注或成段整句照抄, 应注明出处并加引号或用自己的话转述。明确引用并注明出处就不是抄袭了,是促销。对于严重的剽窃,特别是惯犯,惩罚严厉。对于恶性剽窃或拒不认错者,如果文章已发表无法收回,就在电子文档上注明剽窃之事或在剽窃处加“剽窃”水印,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上黑名单,几年内不接受投稿,包括与他人合作的所有稿件。这样,作者名誉扫地。对其他类的过错,惩罚要轻些,包括通知作者的上司、责令正式向被剽窃者道歉等。国内有些人可能会因无知而犯错。由上可见,转述他人时未引出处或致谢,把人家的东西改头换面写出来,无意中剽窃他人的思想和主意,都不道德。最近,德国国防部长古滕贝格的法学博士学位被德国一所大学取消,因为他的博士论文中有些引文没有充分标注出处。古滕贝格承认犯有“严重错误”,并表示“不再使用博士头衔”。
学:不能肯定是否要引出处时,怎么办?比如第四条说不妥转述。
李:不能肯定时,为保险起见,最好注明出处。我还碰到过另一种不道德行为。有些人很鬼啊,他第一篇文章引用我的一篇文章,作为原始想法的出处,但是随后的文章就只引他自己的了,误导人们以为这个想法是他的。这种精心掩饰的不道德行为,使人为之可悲、可怜:明知不道德,还要“偷尝禁果”,难道他的学术生命要靠“禁果”维持?
学:比如把英语翻译成汉语这种情况的照抄,应该也属于这一类吧?我就看过一篇文章,把您的文章译成汉语,发表在国内某个期刊上。我对过,主要内容都有,结构完全一样。只删不增,只是翻译。不是为了学位,他是老师。当时我还犹豫要不要引他的文章呢。
教:我也见过,好几篇呢,是一个系列。我写博士论文时发现的。个别的注明是翻译的,大多数没注明。
李:没想到我还是这么严重的受害者。国内有的人看英文可能还有困难,这种“洋为中用”是不是对国内有点好处?我知道有剽窃我的,比如把我讲学的内容拿来申请经费,也许认为这样不太会露馅。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往往在不止一处讲,在别处再讲时,有人告诉我:某某人拿我这个来申请基金了。还有人把别人剽窃我的东西直接寄给我。
学:如果在别人发表之前剽窃,应该很难界定。
李:未必,比如他这个想法有可能跟别人说过。诸如此类的情况,真的打起官司来,他还是会赢。多年前国内就有人剽窃我尚未发表的成果。当时我在国内讲学,给出了我的一篇已被录用的文章。此人马上剽窃并投往国内一份期刊。后来有人把这篇剽窃之文寄给我,我大吃一惊,幸亏剽窃之文是在我的文章发表之后才发表的,否则在别人眼里是我剽窃他了。吃一堑,长一智,从此我与国内打交道时,不得不多留一个心眼。
教:由于担心自己的结果被审稿人拿去发表,计算机专业有人把它们先放到网上,如果出问题,有个凭证。还有,国内的一些编辑没有真正负起责任。我认识一个编辑,说他们的期刊为了生存,大概有1/5或1/6的文章,属于人情文章,必须刊登,因为作者可能身居要职,或者会给期刊带来赞助之类的好处。这时编辑把关的职能就有问题了。所以,有些事情发生之后,编辑就和稀泥,既不能给真正做出贡献的人应有的公平,又让有些人占用有限的资源。
李:如果编辑刊登这篇文章,纯粹是因为作者的学术地位高,这在国外也不罕见。学术地位高,不管写什么,影响都不小。一个杂志,肯定希望发表的东西有影响,但如果另有原因,就不好。我记得一个典型例子。大名鼎鼎的统计学家奈曼与人合写了一篇文章。审稿人罗宾(Herbert Robbins)发现文章不可取,如实写了评审意见,并给出了更合理的解法。主编不想拒奈曼的文章,就让罗宾把评审意见写成文章,将两篇文章一前一后同时登出。其实,这使奈曼有点丢脸,但是科学不讲情面。罗宾后来也成为著名统计学家,这是他的第一篇统计学文章。奈曼虽不无霸道,但却毫不“记仇”,他后来著文认定的二十世纪后半世纪的几个统计学重要突破,都是罗宾所开创的,包括你们知道的经验贝叶斯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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