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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参加了一次NFPA的安全标准ROP(Review of Proposals)会议,就是审议在一个标准改进周期(三年)之内的所收到的各方建议,并提出专家意见,供下一轮的公众评议。公众在参阅了我们的建议之后,提出改进意见,然后由我们(Principal)投票表决,提出最终的改进意见,反映到下一版的标准之中。具体环节比较冗长,繁复,这里择要分享。
为什么参加手动灭火器专家委员会?双向选择,最新的有市场好处的专业协会,被捷足先登者占据,笔者有一点灭火的背景,加上自己的学术界身份(可以保持中立,这是专业协会最看重的力量,只有中立才能保持标准不被操纵。),最后一点是因为中国的消防产品,除了灭火器,还真没有什么可以打入美国市场的东西。所以,笔者至少可以代表一点少数群体的利益,参与美国安全产品标准的制定过程。
到了会上,发现有不少和笔者一样都是新鲜人,啥也不懂,光记录各方发言,认可一方的提议,然后用“Ai”或“Nei”来表达自己的态度。一般情况下,口头表达足矣,个别情况下,需要举手表决,然后做出初步判断。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公众评议之后,等待邮寄的正式的选票来决定(因为并不是所有的Principal都参会,他们(包括我们)通过我们的临时投票结果,做出自己的判断)。下面用几个小例子,来看一看标准改进过程的 政治与博弈。
1. UL1093之争
这一次有一位UL的专家提出要更改几句话,因为UL的一系列标准作废(如关于哈龙灭火剂的UL1093),所以不再提供这方面的测试,因此希望NFPA10也作更新。听上去合情合理,如果原单位的测试标准作废,那么谁会在意呢?大设备制造商是满心赞成的,小设备制造商不满意了,他们有这方面的产品,再通过一次UL测试代价太高,而市场规模又不支持很高的投入,所以,坚决不同意UL专家的提议。UL提出的“支持Proposal”的动议(Motion),被大厂支持(Second),经过各方充分的表达意见,以8:7的微弱差别得到否定的结果。而小厂代表的提议“有限度接受UL提议,保留UL1093”,以8:6的微弱优势得到通过。从这一微弱的差别,让笔者感到民主的力量。不能保护弱小者,任何制度都不能保证公平和长久。
2. 关于Checklist
标准之中提出设备维护过程是否有Checklist遵守的问题,大设备厂家主张废除,小厂家主张保留,我想小厂家的技术力量不足以编写高效的使用手册,所以主张用标准的现成Checklist来替代,因此两方面的立场有冲突,笔者站在弱小者一边。
3. 关于Class-C灭火器问题
有厂家提出一种灭火剂,在喷出之前导电(含水),喷出之后不导电(应该是雾化的结果),因此希望标准支持他们申请Class C(带电灭火器)的测试。各方都不赞成,都主张不但灭火剂不导电,而喷出后也不导电,前者保护设备,后者保护灭火器操作者。道理似乎有理,所以该项新技术没有在这一条上打开局面。
4. 关于新型灭火剂BTP的市场准入
有一家厂家,希望在标准中准入他们的产品,所以做了5分钟的演说,最后游说各方,添加一类化合物到推荐产品中。对此,专家们把责任推到EPA(美国环保署)的头上,如果EPA的SNAP(下一代灭火剂遴选项目)准许该产品,那么就允许该产品入市。也算对新技术的宽容了,不过EPA要到2012年底才能出结论,那些厂家还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这一新情况带来的挑战。
5. 30天、31天还是每个月
对于灭火器的月度检查,如何才能保证用户每年检查12次,而不是突击进行,人们讨论了半天,最后的结论是,一年至少12次,相距间隔不超过31天。而如果简单地定义月度检查,那么有可能的检查间隔是61天(从7月1日到8月31日)。所以,标准的语言还是要尽可能严密,不留空档和含糊的说法。
6. 干化学灭火器的颜色
有设备厂家提出,干化学灭火器的种类繁多,应把每一类的外在颜色统一起来,这样工作人员误操作的可能性降低。对此,大厂家反对,他们的理由是,灭火器的灭火剂配比繁多,反而让人糊涂。小企业赞成,通过统一颜色,可以让他们的产品和大厂家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当然有好处。有人指出,中国产的灭火器涂色与美国本土的颜色是不同的,有意区分对待的。也就是说,中国唯一可以和美国竞争的消防产品,在外装上被人早就标识清楚,受到另类对待了,我想知道这一内幕的国人可能不多吧。不幸,这一提议没有通过,虽然笔者是坚决站在少数利益者的一边,但各方的反馈并不统一,所以“Reject”。
7. 二氧化碳的浓度是99%还是99.5%
有人主张提高现有浓度,当然是没有必要的。这0.5%的差距,根本感受不到。99%的浓度是工业级浓度,99.5%的浓度是食品行业浓度,灭火的过程根本不在乎浓度,而在乎培训效果和使用方式,所以追究浓度是没有必要的。
总之,NFPA的标准建设,是一次各个利益方的技术和政治的博弈,我们这些看客,作用相当于陪审团,从各方的建议中做出自己的专业判断,通过汇总和投票,反映到对标准的反馈评价之中,公众得到是具有专业水准的反馈意见,这就是近乎透明的标准制定过程了。由于能够反映公众的利益和诉求,保护弱小者,支持强大者,所以美国标准的贯彻和维护比较市场化,各方愿意支持和遵守。至于国内标准,经常听说被外国厂家操纵,虽然仅仅是投资/赞助导致的问题,关键还是技术认识不够,代表的专业水准不足,且不能听取各方意见,所以总是产生偏袒性的结果。这其中的程序性问题,值得当局者深思。
有道是,麻雀虽小五脏全,内容虽薄程序备,保证安全护弱势,灵活对待为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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