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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的科技治理方式
武夷山
Minerva杂志2006年第2期发表了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Rob Hagendijk博士和Alan Irwin合写的文章,Public deliberation and governance: Engaging wi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contemporary Europe(公共咨商与治理:当代欧洲与科学技术的互动),文章说,欧盟国家在2001-2005年期间有如下几种科技治理类型:
1.裁量式(discretionary)治理。这种治理方式,与公众不发生明显的互动。
2.工团式(corporatist)治理。这种治理方式承认存在着利益分歧,利益分歧便是谈判的投入要素。谈判是在封闭的或高度受控的空间里进行。该模式的决定性特征是纳入了不同利益相关者。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治理方式属于这一类。
3.教育式治理。这一派认为,迄今的科技政策,都是以公众无知为基础的,因而是不牢靠的。所以,有必要打造“知情懂行”(informed)的公民。例如,葡萄牙建立了国家级机构Ciencia Viva来促进科学教育。
4.市场治理。这一派的观点是,科技最好由供求关系来调节。科学的价值来自科学成果的商业化,来自科学对财富生产的贡献。欧洲国家的市场导向程度原来没有美国那么强,目前,美国路数的经济自由化和解除管制做法时兴了起来,影响到了欧洲。芬兰是实施市场治理的典型国家。
5.争辩式(agonistic)治理。这种治理发生于冲突敌对的环境里。欧洲民主传统一般不会让这种模式占主导地位,但是,裁量式治理和工团式治理有时导致争辩式治理。比如,在核废料存储、转基因食品等问题上,英国就发生过激烈争辩。
6.咨商式(deliberative)治理。这一派假定:公共辩论和公共参与(engagement)可为科技决策奠定令人满意的基础。在这一模式中,公众并非科学的消费者,而是“科学公民”。丹麦的技术理事会和共识会议是采用咨商式治理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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