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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李铭博主议论语文教育不要太出格

已有 3153 次阅读 2014-9-13 18:24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李铭博主近日就语文教育发表多篇博文,其中一些内容我很不赞同。我不认识李铭博主,看文章,他是学理科的。我虽是科盲,但对科学家一向敬仰,所以对李铭博主的这些文章本不打算批评。现在的问题是,李铭博主在这方面走得越来越远,太出格了,而且所论涉及我和我的同行的饭碗。作为一个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不能不出面说几句话。     李铭博主最近的一篇文章——《复古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是这样一篇必须严肃加以批评的文章。为了不犯片面性的毛病,谨将李铭博文该博文全文引录如下(按:不含附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古文古诗显然不属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所以汉语文中的古文古诗违反该法律。汉语文应该讲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古文古诗只能在汉语文教学之外选修,跟其他少数名族文字地位相当,不应列入高考。违法的事算不算个大事?我想看看什么高人能把这硬邦邦的事给辩证过去。


   首先,李铭博主所引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缺失关键语句。该条全文如下: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要说明的是,上引文复制自李铭博主博文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本博引用时核对了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式纸本文件,但保留了李铭博主所设定的字体颜色。大家可以注意到,李铭博主引录相关法律条文时,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义为黑色,而其他部分定义为红色。李铭博主的讨论即以扣除黑色部分以外的红色部分为根据。这样做是很不正确的,甚至可以说是完全错误的。下面进行具体讨论。先将李铭博主所引用的相关条文引录如下: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李博主所论涉及文字及有声语言,兹分论如下:

   网友们都知道,中国众多古籍都是用繁体字印刷的。国家对此有专门规定。如果按照李铭博主的理论,这些古籍的出版都是违法的了。其实,只要读一下李博主所抹黑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句。再看一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其他条款,是非即明。兹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另有之规定即第十七条引录如下: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习主席就中小学语言教学的意见显然受到上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保护而可以不受追究。本博文这里所言只涉及出版使用的语言文字问题,有关中小学教材用字,论述详后。


   李博主的大文没有重点谈有声语言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也是绕不开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六条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上引第十六条也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方言区的老百姓就苦了。

      李铭博文的博文针对习主席的意见说:“古文古诗显然不属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里有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即将某种文体与该种文体的记录与表达错误地混为一谈。另,就我所知,现行小学教材中的古文古诗都是使用简体字印刷的,所以李铭博主这方面思想的错误表达背后的真实意见也是不正确的,敬请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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