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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铭博主近日就语文教育发表多篇博文,其中一些内容我很不赞同。我不认识李铭博主,看文章,他是学理科的。我虽是科盲,但对科学家一向敬仰,所以对李铭博主的这些文章本不打算批评。现在的问题是,李铭博主在这方面走得越来越远,太出格了,而且所论涉及我和我的同行的饭碗。作为一个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不能不出面说几句话。 李铭博主最近的一篇文章——《复古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是这样一篇必须严肃加以批评的文章。为了不犯片面性的毛病,谨将李铭博文该博文全文引录如下(按:不含附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古文古诗显然不属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所以汉语文中的古文古诗违反该法律。汉语文应该讲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古文古诗只能在汉语文教学之外选修,跟其他少数名族文字地位相当,不应列入高考。违法的事算不算个大事?我想看看什么高人能把这硬邦邦的事给辩证过去。
首先,李铭博主所引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缺失关键语句。该条全文如下:
要说明的是,上引文复制自李铭博主博文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本博引用时核对了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式纸本文件,但保留了李铭博主所设定的字体颜色。大家可以注意到,李铭博主引录相关法律条文时,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义为黑色,而其他部分定义为红色。李铭博主的讨论即以扣除黑色部分以外的红色部分为根据。这样做是很不正确的,甚至可以说是完全错误的。下面进行具体讨论。先将李铭博主所引用的相关条文引录如下: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李博主所论涉及文字及有声语言,兹分论如下:
网友们都知道,中国众多古籍都是用繁体字印刷的。国家对此有专门规定。如果按照李铭博主的理论,这些古籍的出版都是违法的了。其实,只要读一下李博主所抹黑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句。再看一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其他条款,是非即明。兹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另有之规定即第十七条引录如下:
习主席就中小学语言教学的意见显然受到上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保护而可以不受追究。本博文这里所言只涉及出版使用的语言文字问题,有关中小学教材用字,论述详后。
李博主的大文没有重点谈有声语言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也是绕不开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六条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上引第十六条也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方言区的老百姓就苦了。
李铭博文的博文针对习主席的意见说:“古文古诗显然不属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里有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即将某种文体与该种文体的记录与表达错误地混为一谈。另,就我所知,现行小学教材中的古文古诗都是使用简体字印刷的,所以李铭博主这方面思想的错误表达背后的真实意见也是不正确的,敬请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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