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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既不益人又不损人的行为是“合三而一”思维的必然要求

已有 3206 次阅读 2011-10-23 02:26 |个人分类:伦理学|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哲学思考, 小悦悦事件, 合三而一

 容忍既不益人又不损人的行为是“合三而一”的辩证和谐思维的必然要求

——由小悦悦事件所引出的哲学思考

 

 

为小悦悦的不幸夭折致哀!

 

 

由小悦悦事件引出了德刑之争,论者或以为见死不救不属于道德问题,而属于法律问题,宜立法以刑治之,或以为见死不救仍属于道德问题而不属于法律问题,理当德治之,而不当刑治之。

 

见死不救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呢?

 

见死救助是益人行为,见死不救是非益人行为。对待他人的行为,除了益人、非益人以外,还有一种行为是损人。相对于损人行为,非益人行为也就是非损人行为。我们可以把对待他人的这三种行为分别简称为“益”、“非益非损”和“损”,进而可以把见死不救的问题归结为损益问题。我由此联想到《周易》有损、益二卦,当年孔子学《易》尤重此二卦,尝告诫弟子曰:“夫损益之道不可不审察也。”孔子甚至认为,倘得“损益之道”,则“足以观天地之变”,“足以观得失”。我以为,由小悦悦事件所引出的德刑之争,亦须得“损益之道”,然后可以化解,否则无解矣。

 

益与损是一对矛盾。故“损益之道”也可以说是“矛盾之道”。用《周易》的术语来说,“矛盾之道”也就是“阴阳之道”。《易传》曰:“一阴一阳之谓道。”按照这种思维方式,益损之间除了益与损,没有第三者,所谓“非益即损,非损即益”是也。

 

到了魏晋时期,玄学清谈盛行“有无之辨”。一如益与损,有与无也是一对矛盾,故“有无之辨”也可用《周易》的术语称之为“阴阳之辨”。玄学的“有无之辨”依然是沿用了传统的矛盾思维方式,按照这种思维,有无之间是“非有即无,非无即有”。

 

东晋佛学家僧肇取佛家论典《中论》的中观思维,把“有无之辨”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僧肇运用中观思维来思考有无问题,认为现象世界在本质上既不是“有”也不是“无”,“非有非无”才是天地万物的本体,佛教所谓“空”正是指天地万物是“非有非无”。按照佛教缘起论,天地万物皆是因缘而起,就其因缘所起的现象而言,这种现象是“有”,但就这种现象是因缘而起来说,这种现象并无自性(缺乏自我根据),只是“假号”而已,因其“假”而“不真”,故曰“空”,所谓“不真空”是也。所谓“非有非无”,其本质含义就是“假”或“不真”,即僧肇所理解的“空”。(按:僧肇著有《不真空论》。)

 

撇开僧肇的“不真空论”的具体内容不谈,仅就他关于“非有非无”的见解来说,它冲破了有无问题上“非有即无,非无即有”的传统思维方式,开阔了人们看待有无问题的眼界,启发人们在有无关系上除了要看到有、无二者,还要看到第三者——“非有非无”。如果把僧肇“非有非无之谓空”的“空”论思想与《易传》“一阴一阳之谓道”的“道”论思想综合起来,则可得到“一分为三”或“合三而一”的新矛盾观。这种新矛盾相对于“一分为二”或“合二而一”这种“非此即彼”的机械矛盾观来说,乃是真正的辩证矛盾观。

 

“一分为二”或“合二而一”的机械矛盾观所注重的是彼此之间的分界,并为这种分界确定标准,旨在按一定标准来处理和解决彼此的矛盾。但由于在这种机械矛盾观的视野里,彼此之间是“非此即彼”,彼此之外不存在第三者,故彼此间的分界必定不是以此为标准,就是以彼为标准,如此无论按何种标准来解决彼此的矛盾,都不可避免地要导致“你死我活”的直接冲突,其结局则必定是“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而由此所达到的彼此间相互关系的稳定必是以一方面对另一方面的压迫为条件的。

 

“一分为三”或“合三而一”的辩证矛盾观所注重的则是彼此之间的中介,并把这种中介确定为亦此亦彼,借以缓解彼此之间的矛盾,使其矛盾不至于以“你死我活”的直接冲突方式表现出来。按照这种矛盾观来处理和解决彼此间的矛盾,是要在双方之间建立一个亦此亦彼的缓冲地带作为彼此共同活动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任何一方都不受对方的强制或压迫,其活动是自由的。在损益关系上,“非益非损”正是损益之间的缓冲地带,人们在这个区间内的活动是自由的,也就是说,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自由的,而且正是由于这种自由的存在,益人与损人之间的矛盾才可以得到缓解,其道理就在于:

 

益人与损人是两种性质相反的行为,其分界的标准不是任何个人确定的,而是一种社会标准,而且这种社会标准具有历史性,即不同的时代对于益人与损人有不同的界定,例如,按照奴隶制时代的标准,奴隶主杀死奴隶的行为并不属于损人行为,所以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也因为如此,从奴隶主刀下去抢救一个奴隶的生命的行为也并不属于益人行为,所以也不会受到任何奖赏;而按照奴隶制被彻底废除以后的资本主义时代的标准(按:封建时代尚有奴隶制残余),除了战场环境以外,任何杀人行为都绝对属于损人行为,与之相应,任何抢救他人生命的行为都绝对属于益人行为。这种损益标准上的差异是由于不同时代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所造成的。即使在实行同一社会制度的同一时代之不同阶段上,对于益人与损人也会有不同的界定,例如,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任何瓜分国有财产的行为都绝对属于损人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也因为如此,任何反对瓜分国有财产的行为都绝对属于益人行为;而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的中国,则并非所有瓜分国有财产的行为都属于损人行为了,相应地,也并非所有反对瓜分国有财产的行为都属于益人行为了。

 

由于益人与损人的分界标准是一种社会标准、历史标准,因此,一定社会的这种标准对于在这个社会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人来说就具有不同的意义,例如,奴隶制时代关于益人与损人的分界标准对奴隶来说,就是奴隶主强制他们不得不接受的外在标准,除非他们乐于认命而安于其奴隶的本分,否则这种标准就必定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按这种标准所从事的活动就决无自由可言。

 

事实上,至少到目前为止,任何一个社会关于益人与损人的分界标准,都必定是为某些人所不愿接受的,从而当这些人按照这种违背其意志的标准来从事其活动时,这种活动就必定是不自由的。

 

也因为如此,在任何一个社会里,要使所有人都能享受到自由,唯一的办法就是容忍既不益人又不损人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那些不愿意接受其社会中的损益标准的人,才能从益人与损人的矛盾中解脱出来,并从他们所采取的这种行为中享受到自由。由于自由总是有条件的,不存在无条件的绝对自由,所以,只要人们在某个由特定条件所规定的场合能享受到某种具体的自由,他们就能获得相应的快乐,这种快乐是他们自我感受其生活有意义的内在根据,如果缺少了这种快乐,从而使他们感觉自己的生活毫无意义,他们就绝不可能安于现状地生活下去,必会采取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

 

因此,当一个社会连人们采取既不益人又不损人的行为都不容许,从而迫使所有人都只能在益人与损人之间进行选择时,这个社会就必然要一分为二:一部分人只做益人之事,另一部分人只做损人之事,由此形成益人集团与损人集团的对立,显然,处于这种益人与损人互相对立状态的社会是决无稳定可言的,即使有稳定也是死水一潭的稳定。所以,要使任何一个社会能够相对稳定地发展,至少应该容忍这个社会中的人采取既不益人又不损人的行为,以便让所有人都能从这种自由行为中获得快乐而感受到其生活的意义,否则这个社会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如今因小悦悦事件而有许多人主张通过立法来避免见死不救,其实质就是迫使所有生活在中国社会中的人都只能在益人与损人之间进行选择,其结果则必然导致这个社会分化成益人与损人两个互相对立的集团,从而加剧这个社会的不稳定从思维方式上说,主张通过立法来避免见死不救,这是基于“非此即彼”的机械矛盾观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及相应的行为方式所追求的“社会和谐”是以一方面对另一方面的压迫为条件的“合二而一”之“和”。真正辩证的思维方式及相应的行为方式所追求的“社会和谐”是以对立面之间存在“亦此亦彼”的第三者为条件的“合三而一”之“和”。一个同时存在益人、损人、既不益人又不损人三种力量的社会才能是既稳定又活跃的社会;一个只有益人、损人两种力量并存的社会虽然可以是稳定的,但同时必定是缺乏活力的社会,或者说只能是一个死水一潭的社会,这种社会其实是最不稳定的;而一个只有益人力量而无其他力量的社会更不过是乌托邦罢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笔者主张容忍既不益人又不损人的行为,这并不意味着提倡这种行为,事实上,古今中外任何社会所提倡的行为一定是益人行为,所反对的一定是损人行为,但是一个文明程度达到一定高度的社会,人们不应局限于提倡益人行为与反对损人行为,同时还要学会包容这两种行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如此才是真正辩证的包容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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