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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如律令: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能够怎样计算“工分”

已有 7003 次阅读 2009-10-15 17:43 |个人分类:大学建设|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绩效, 工资, 课时, 津贴, 绩效工资

急急如律令: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能够怎样计算“工分”

 

中国大学,一直是按照课时,对教学工作量予以承认。貌似合理,实际上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是中国大学里,教学和科研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前文

 

年薪制和课时津贴制的背后:国内领袖科学家不上本科生课程的内在原因

 

做了仔细分析。最浅显的现象是,教学按课时计酬后,顶级科学家们只要不去拿那个课时津贴,就可以不上那些课程了,把那些课程留给别人挣“工分”去了。

 

现在绩效工资改革,将会在大学里展开。那在教学这块,怎么实行绩效工资呢,想必,其方向是要进一步深化这种课时津贴计算方法,把算法弄得更复杂些。

 

譬如,前几天跟几位名校的前系主任们座谈,其中一位讲到,他们系的做法(他当任时),是把基础课程按1.2倍的系数计算工作量的。绩效改革的目标,当是在更多的课程上放大这个倍数,能放大到多少呢,我系当前的最高课时津贴(名师基础课程)和普通课时津贴的比值是6,恐怕将来会是这个数量级吧。

 

那个名校数学系基础课程的1.2倍系数,这个多出来的0.2倍工作量,是怎么算出来的呢?那位老师没有详谈。我感觉还是很合理的,确实是符合基础课程教师的工作量。我现在按照自己的思路给出这个1.2倍的算法来源。

 

数学系两大基础系列课程,都是要配备相同课时的习题课的,一般由年轻教师承担,主课老师是要不时前去观摩和指导的。譬如习题课每周2次,主课老师平均每周去听一次来算,这样就算出0.5倍,但是为了教师的时间调度宽裕一些,不要求他每周都去,而是要求他在80%的周数去听一次习题课,这样算下来就是0.4倍,因为仅是听课,不需要备课,所以砍一半工作量,出来最终的0.2倍。

 

按这样的算法,是无论如何出不来6倍这个值的。未来的绩效工资,将会在什么地方做文章,搞出6倍这样的数值来,不讲理的做法,当然我们管不着,这里,我们仅从理性的角度去分析那些可能还有点道理的做法,譬如前述名校基础课程的1.2倍加权绩效。

 

话说回来,0.2倍,算法依据是我那样想出来的,至于实际情况,这位主课老师是不是真去听了习题课80%的周数,那就因人而异了,这种非硬性要求,是很难真正严格化的,因为习题课堂没有这位主课老师,总是能完成的。这种逻辑缺陷,后文再述,这里先不管它(因为直到现在还问题不大,毕竟实施面不大,仅是两大基础课程和多年检验下来的优秀主课教师,其实即使这样也不应该,它导致基础课程,长期由这些老师承担,这些老师实际上是用基础课程的高准入门槛,挡住了其他教师的进入,如果把这些系数定低点,或者干脆1.0,想必就不会有这种事情发生了。当然,这种思路不符合传统思维,传统思维是,就是要把基础课程的地位和讲法,弄得特殊化,谁叫我们中国人普遍认同“打基础”这一概念呢,但是,真正的基础不是这样打的,这是另外的话题,此文不引申)。

 

那么在当前开始的绩效工资改革中,如何深化这种绩效加权算法呢,第一种是,不同课程给予不同加权值(潜在意思是,他们的重要度不同)。这种做法,很容易被人看出缺陷,也难以普及。倒底什么课程更重要呢,这种架打起来是没完没了的。我在计算基础课程的1.2倍时,就不是按基础课程重要度(这种观念深入到中国大学师生的潜意识中),给予的这多出来的0.2,而是按照基础课程主课老师应有的工作方式给出的。

 

那么看上去更加合理点的第二种绩效加权算法就是,根据教师的工作方式给出不同的加权值(不妨称为绩效),在数学系,一般来说,可以这样设定:

 

基础绩效=若不配习题课绩效为1.0,若配习题课(另外的年轻教师承担),绩效为1.2.

 

即,后者意味着该老师也要去听听习题课,次数大概等于80%的教学周数。

 

答疑绩效=采取办公室答疑方式绩效为1.0,若采取答疑研讲方式,绩效为1.2.

 

即,后者意味着该教师要推动起、组织起学生的答疑研讲班(答疑时找个教室,博士生助教主持,学生上台研讲,与习题课不同的是,这种研讲班是不计入学生学分的),该教师要经常去听,次数大概等于80%的教学周数。

 

考试绩效=若平时考试最多只有一次期中考试绩效为1.0,若平均每2周,即有一次测验考试,老师负责测验成绩评定,则绩效为1.2.

 

最后这种考试加效办法,貌似中学做法,我很不喜欢。但即使是国外大学,在基础课上这样搞的也很多,感觉比中国大学做的范围和频率还大。所以,也确实有不少中外老师,用这种方法取得了一定效果,应将这种方式也计入绩效算法。

 

此三项工作方式,可由教师自行选定组合,并且不跟课程的重要度挂钩。

 

总绩效=基础绩效×答疑绩效×考试绩效,

 

所以,最大可能的总绩效数=1.2^3=1.728,总绩效用乘法的原因是,这样算出值大一点,用加法算出的总绩效最大可能会是1.6,这样,如果一个绩效点有1万元的话,两者能相差1280元,也不少了。当然,如果将绩效中的1.2倍增大的话,乘法和加法产生出的区别还会更大,如取1.5倍,得到的总绩效是3.3倍多,若再取高点,但别高到2,取1.8吧,总绩效为5.8倍多,接近于能够凑出6倍这个数了。

 

不过,把0.2倍提升到0.8倍,显然是没有任何工作量计算基础的,你不可能说,这位老师的那三种加效工作方式,倍数应该达到这么高,因为毕竟他只多花了那些40%时间(又因为不用备课,相对于正式上课算一半的工作量)。这个绩效值不可能再高了,即使如此,已经意味着该老师,在教学投入上,要花出

1.0+0.4+0.4+0.4=2.2

的教学时间,很高的投入了。若是将倍数算成0.8倍,则按照上面的法理,这位老师的教学时间投入,将是

1.0+1.6+1.6+1.6=5.8

按照普通课程周学时数4来计算,那他的真实教学时间应该为每周23.2小时(不计算备课时间),每周的总共工作时间,也只不过是40小时而已。

 

没有一个老师,是会按照这种时间5.8倍来上那门课程的,能按2.2倍就已经是非常不错的好老师了。

 

此处,绩效加权值,都是按照第二种算法中教师的工作量,而没有按照第一种算法中课程的重要度(备课难度)。原因是,除不要因此引起课程方向间的争执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是,现在的大学教师,基本上全都是博士,他们应该有能力讲授大学数学系的大多数课程,不应该出现,基础课程,或某些课程需要这些博士/高阶学者们花太多时间备课的情况(写书除外),必要的备课时间是应该的,但是,若花的太多,说明这位教师正是应该利用这个机会,好好给自己补补课,而不能说,因为我备课时间多,所以你应该多给我钱。

 

那么,按上述工作方式,计算绩效,每种工作方式的最大绩效是1.2,三种方式可以组合,总绩效按乘法效应计算,也不过是1.728倍,法理上是不能再高了。

 

上述算法,都还算是建立在比较合理的工作量假设上。但即使如此,经过思考,我感觉这种算法,在实际应用中,会产生太多的问题。

 

首先,工作方式这种东西,不是硬性的,老师们在申请工作量时,完全可以按最高绩效方式来申请,至于拿了钱后做不做,那就不知道了。

 

以前,那种1.2倍的绩效,是应用于两大基础课程教师的,应用面小,教师们也经受过长期考验,所以实施起来,问题并不会太大。但若将这种绩效的思路,施行于全体教师,施行面一大,大到全体,必然会产生问题。

 

另外,在施行这种绩效时,我们一定是要靠学生来监督这些老师的绩效工作方式的。所以,我们必然会通知学生们,该课程,是采用何种的绩效工作方式。这样一来,绩效工作方式多的课程,本来是应该对学生更有益,却有可能因此遭到当前大多数大学生的弃选,使得那些老师因为选多了/选错了工作方式,而流失学生数目,甚至开不起课来。一个非常可能的解决办法是,教师按高额绩效方式申请课程,但是形成潜规则,让学生知道,我并不要真的那样去搞,大家皆大欢喜,但却会让大学这个象牙塔,进一步染黑。

 

那用学生考试成绩,来确定教师绩效又如何呢?呵呵,那样做,必然需要教考分离,如此大的工作量,是不可能在现行系统完成的。如果不实行教考分离,考试的卷子由老师出,考试的成绩跟老师的工资挂钩,能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是可以想象的,所以,这种缺陷,普通智力的人即可发现,何况建言、设计政策的大学老师乎。

 

这些,都是非常可能发生的内在逻辑缺陷,通过这几天的思考,我才明白,当年公社大队,使用工分制计算劳动报酬时,为什么会产生大面积的贫困现象。当年的工分制,跟绩效工资改革的思路很像,就是想搞个什么办法,把(工作方式的)绩效算出来,用于工资发放。

 

大学现在的课时津贴,就如计工分,但还好点,因为绝大多数课程的单位课时津贴是相同的,尚未加权化。而当初公社大队的工分,是要在劳动时间上进一步加权的,不仅男人、女人之间要区分加权值,就是男人和男人之间,也要区分加权值。

 

结果,民不聊生,仅因为这样一种小小的计算方法。

 

现在,大学是一个比农村复杂的多的机体,若仍沿用类似思路,譬如我上述猜测自造的那种绩效工分计算方法,已经貌似合理不少了,但真若执行,想必危害绝对更大于当年的公社计“工分”。

 

有很多好的想法,却不一定在真实中可行。绩效工资制在大学,即是如此,不是因为它的原始思想不好,而是因为,它的实现程序,会产生逻辑错误,产生逻辑错误的危害,从文革公社制度可见一斑。

 

国外实行的年薪制,不考虑教学绩效,实行教师教学工作量基本平均一致的做法,是其逻辑基础。这个办法,不管怎样,起码不产生逻辑矛盾,而且非常简单,有时候简单就是力量。

 

中国大学的课时津贴,以前就算是一种粗浅的绩效工资制,现在国家推进绩效改革,想必会让其算法更加深化。我已经通过自己上例中的构造,说明起码我的那种非常貌似合理的算法,按工作方式计算绩效的办法,是行不通的。那么,是不是有人,能构造出另一种绩效算法,行得通,不会出现逻辑错误。

 

我怀疑这种算法的存在性,因为任何一种课时计算绩效算法,无外乎就是

课时数×绩效权值

按课时数计算绩效工资,就已经产生了我上文所说的恶果,加深了教学和科研脱节的倾向。现在再来个绩效权值,不管是何种算法,无理的不讲了,有理的,我上面提供了一种,看来都不可能对我们的教学,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

 

相反,倒有可能像当年的公社大队计工分一样,对中华民族产生莫大的危害。

 

急急如律令,真不希望它像前篇长篇博文论述的“高薪化政策”那样,成为必然来到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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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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