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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科网的报道“与论文抄袭相“媲美”的专利抄袭”,揭露了一起专利抄袭的事件,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的一件名称为“电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1310111721.5,发明人:宣万立,陈欢),与浙江大学申请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电气连接器”(专利号201420835918.3,发明人为:薛爽),明显为后者抄袭前者。因为看到抄袭专利的申请者是浙江大学,便特意去数据库查了下两个专利并下载了专利说明书全文,比对了一下非常吃惊,两件专利从摘要到权利说明,甚至所有的附图都一模一样!
让人困惑的是,如此雷同的专利是如何通过审查得到授权的?多年前自己也讲过知识产权的课,对专利的申请审查程序还是略知一二的,印象中对申请的专利,除了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其中包括对申请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审查,感觉首先就应该看看该专利是否与已经申请的专利有重复和雷同,为何这样的一模一样的专利竟没有被发现呢?难道申请实用新型的专利就不到发明专利中去检索比对了吗?如真的如此,可是好大的一个空子!
可见,目前的专利审查程序大概也已经形同虚设了,这样的明目张胆的抄袭都没有在审查的时候被发现,就别指望那些经过改头换面,或从论文等渠道抄来的专利能被发现和打回了。也难怪我们的专利在数量大丰收的时候,同样被诟病所含垃圾专利的比例有多高了。据我所知,专利数量是许多评估中“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所以,专利数量也是许多单位、企业甚至地区追求的一个目标。
当我们在谴责专利抄袭这个事件的时候,是不是也该反思专利审查制度中的漏洞?
附专利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条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书是否没有单一性;
(11)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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