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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音中为何不包括骨制乐器——附贾湖骨笛

已有 5598 次阅读 2013-10-7 19:57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乐器

   

李小文先生在博文《古八音辩》中提出古八音之外的骨制乐器的问题。这一问题过去我曾关心,但尚未得出结论。感谢小文先生的提示,近几天通过思考,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向小文先生汇报,并请教于诸位网友。

  正如拙文《也谈八音》所引,八音是指金(按即青铜)、石、丝、竹、匏、土、革、木等八类材质制作的乐器。其代表性乐器分别为:锺、磬、琴瑟、篪笛、笙、埙、鼓和柷敔。正如小文先生所正确指出,其中无骨类乐器,所以这一术语对中国古代音乐艺术(尤其是乐器)的概括并不全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我以为应当从三代礼乐制度入手来进行考虑。

如孔子所言,三代即夏、商、周的礼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就文献所反映的先秦礼乐制度的主流而言,华夏与蛮夷的区分清楚。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承认并遵循礼制(在西周及其以后的一个相当时间为周礼),是区分华夏与蛮夷的分水岭。另一方面,主流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容纳蛮夷文化的存在。后者在《周礼》一书中的具体反映就是夷乐的地位。

《周礼·春官》:

【旄人】掌教舞散乐,舞夷乐。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

《郑玄注》:

散乐,野人为乐之善者,若今黄门倡矣,自有舞。夷乐,四夷之乐,亦皆有声歌及舞。

《周礼·春官》:

【鞮鞻氏】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

《郑玄注》:

四夷之乐,东方曰《韎》,南方曰《任》,西方曰《株离》,北方曰《禁》。《诗》云“以《雅》以《南》”是也。王者必作四夷之乐,一天下也。言与其声歌,则云乐者主於舞。

由上引文献可知,在周代礼乐制度中,各种礼典用乐,从乐器来说,可归纳为“八音”。娱乐用乐,据郑玄言,若汉代之黄门倡,则允许甚或鼓励夷乐的存在。

现在回归正题,谈谈骨类乐器。人们所常谈到的骨类乐器,著名者为小文先生博文所言骨笛之属。以贾湖骨笛为例,时间可以早到9000年前。七声音阶,与中国传统的五声音阶不同。当代少数民族中,据我所知,藏族和塔吉克族都有骨笛。贾湖骨选取涉禽的腿骨为材料,而藏族和塔吉克族骨笛以鹰的翅骨为材料,所以被称为鹰笛。贾湖骨笛是重大考古发现,所以我关注较早。关于鹰笛,我是在航班阅读材料上看到的,因超出我的研究范围,未曾深入研究。

现在说出我的结论:“八音”不包括骨制乐器,是出于礼乐制度的规定性,所以文献缺载。


说明:所附贾湖骨笛照片系我于2012年2月23日摄于国家博物馆,照片边缘有锯齿状,是因为在科学网上传不了,用美图秀秀加工以便上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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