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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
——读史偶记(39)
温景嵩
(2013年9月15—16日写于南开园)
一个王朝不管它是多么的辉煌,或是多么的孱弱,也全都是建筑在对广大老百姓剥削和压榨的基础之上。因此,了解一个王朝的赋税制度如何?是多是少?是轻是重?就十分重要。这是了解在一个王朝的统治之下,它所治下的老百姓生活得是宽裕舒适,还是艰难痛苦的基础。就唐王朝而言,这就要了解它的租庸调制和它的两税制。以及两者是如何转换的。
要了解唐王朝的租庸调制,首先就要了解北魏时期的均田制。因为唐王朝的租庸调制就是在北魏时的均田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为此就要从北魏孝文帝时期的施政讲起。原来在北魏孝文帝时期,其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
讲过北魏孝文帝实行的均田制以后,现在就可以讲唐王朝的租庸调制了。这是唐高祖武德七年对于北魏孝文帝均田制的进一步的发展。关于唐王朝的租庸调制的具体情况,及其向两税制的转变,钱穆先生在他的《国史大纲》中有较详细的介绍,兹引用在下面:
“唐高祖武德七年,由北魏之“均田”演变而成唐代之“租庸调”制。
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丁年十八以上授田一顷(五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亩百为一顷)。内八十亩为口分,年老还官。二十亩为永业。
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
丁随乡所出,岁输綾,绢,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输綾,绢,絁者兼棉三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
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五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
有事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加役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这就是唐代有名的租庸调制,之所以为后世称道不衰者,厥有数端:
第一在其轻徭薄赋的精神。
以租而言,孟子在战国时,以什一之税为王者之政;而汉制则什五税一,常收半租,则为三十税一。若以亩收一石计,则唐制只是四十税一,较之汉制更轻更宽大。
以庸而言,汉制一岁一月,唐则只二十天,只有汉的三分之二。
调输布帛,与汉口赋骤难相比。惟西晋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比唐多六倍。北魏均田,一夫一婦调帛一匹,比唐亦多一倍。唐制庸,调并得视田登耗而免除。要论轻徭薄赋,中国史上当首推唐代的租庸调制。在这一个制度下,农民自可安居乐业。
唐代的租庸调制的第二个优点,则为税收项目之列举分明。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此惟汉代的租税制度差可堪比。自租庸调制破坏后,更找不到此种项目分明的征收制度。因此横征暴敛,可以随时增加,有进无已。
更重要的一点,唐代租庸调制的后面,连带的是“为民制产”的精神。及丁则授田,年老则还官。“为民制产”与“为官收租”两事并举,此层则更为汉制所不及。在租庸调制下之农民生活,其比较寛舒安恬之景象,可以想象而得。农民生活之宽舒安恬,蒸郁而生整个社会之繁荣。盛唐时代之富足太平,自贞观到开元一番蓬勃光昌的气运,绝非偶然。”
(以上均引自钱穆:《国史大纲》。)
由上面介绍的钱穆书中可见,唐王朝自唐太宗的贞观之治,到唐玄宗的开元之治,之所以能够如此空前之辉煌富庶,正是由于这一时期唐王朝对老百姓能够实行如此空前之轻徭薄赋,才造就了这一代农民生活空前的宽舒安适。而正是由于这一时期底层农民生活空前的宽舒安适,才有了唐王朝这一时期空前的繁荣辉煌。
然而唐王朝的租庸调制并非一以贯之始终执行,到了该王朝第九代帝王德宗时(唐王朝一共传了二十代帝王),就发生了变化,租庸调制就让位于两税制了。钱穆先生的《国史大纲》里也有一节专门谈及此事。在这一节里,他是先从实行租庸调制所需条件开始讲起的。兹介绍如下。
“租庸调制的精神,不仅在于轻徭薄赋,而尤为重要的是为民制产。推行此项制度,必先整顿籍帐。户籍分九等,共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此为租,调之根据。计帐还可预定翌年之课役数,此为庸之根据。武德六年制,“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凡户口之新附,除籍,绝逃,籍没,田亩之应退,应授,均需逐年认真办理。
唐自武后乱国以来,民避徭役,逃亡渐多。田移豪户,官不收授。到玄宗开元八年,乃重颁庸调法于天下。是实天下户未尝升降。监察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羡田,逃户。然版籍之不整理如故。朝廷再不注意到民生疾苦,而徒务于追徵诛求。创建租庸调制度的意识与精神全不存在,而强欲以法令快上意,终不能有效。其时政府则诛求苛刻,而社会则兼并熾行。及安史乱后,户籍顿减,更难整理。于是租庸调制乃不得不废除,而改以“两税制”代之。
“两税制”始于德宗建中元年,为宰相杨炎所创。”
“其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致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税夏,秋两徵。租,庸,杂役悉省。
其制简洁明白,可以止吏姦,而未必能惠民生。以此制与租庸调制相比,租庸调制税目分明,此则并归一项。授田徵租之制,遂变为仅徵租而不授田。“为民制产“之意全失。而社会贫富兼并,更因此而不可遏。又此制因出制入,与农业经济之情况亦不合。以货币纳税,亦为妨农利商。
以后的税制,只能沿着杨炎的两税制稍事修改,竟不能再回到租庸调制的路上去。正因一个制度的推行,必须有与之相符的一种精神与意识,否则此制度即毁灭不能存在。从北魏到唐初,在中国士大夫心中涌现出的一段吏治精神,唐中叶以后已不复有,则相随而起的种种制度,自必同归于尽。“
(以上均引自钱穆:《国史大纲》。)
钱穆先生在他的结论中,论证了他所谓的:“一个制度的推行,必须先有与之相符的意识与精神存在,否则,此种制度既不能存在“。这一点,我却不敢苟同。从钱先生论述的两税制的产生过程来看,事情正好是恰恰相反。刚好两税制不是在先有意识和精神的存在才推行开来,而是先有种种战乱频频发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从而破坏了租庸调制得以实行的基础——国有土地所有制,这才有简单易行的两税制的产生。杨炎此时也就顺势而出,正所谓”时势造英雄“是也。否则,在租庸调制实行的基础,尚未被破坏殆尽之时,此时纵有千百个杨炎也无济于事,两税制也推行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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