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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视力不适,难以继续更新博客。但因杨六省老师之邀,之前转载过多篇关于数学教学方面的论述,如“杨六省:美国《数学教育研究杂志》的退稿理由让我无语”、“√2=p/q(p,q 互质)与√2=p/q(p和q全是整数)等价吗?”、“毕达哥拉斯学派设定√2不是有理数的反论题犯了混淆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逻辑错误”、“试把“√2是非最简分数”设定为“√2不是分数”的反论题”、“偷换概念:把反论题‘√2是分数’换成‘√2是最简分数’”、“如何证明2的立方根不是有理数”等。今天,杨六省老师又寄来一篇新作——“一句简单的反问,足以揭示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2不是有理数的的证明是无效的”,希望借助科学网博客平台,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下面是杨六省老师的观点阐述,仅仅在此进行转载,欢迎数学行家对此进行点评,也可以直接与杨六省老师联系进行交流探讨。
一句简单的反问,足以揭示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2不是有理数的的证明是无效的
杨六省
在证明√2不是有理数的过程中,毕达哥拉斯学派推导出p和q均为偶数(姑且不论这种推理是否有效),从而得出p/q不是有理数,即p和q不都是整数。笔者的反问是:结论与条件不相容的推理是有效推理吗?如果不是,那么,我们能接受这样的推理吗?
也许有人会说,得出p/q不是有理数的理由是p和q均为偶数与p、q互质的假设相矛盾。笔者的回答是,此辩解是不成立的。首先,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p和q均为偶数的推理是无效的(理由参见笔者新书);再者,笔者的诘问是——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2不是有理数的反论题的设立是正确的吗?列宁说,真理如果再向前多走一步,就会变成谬误。为通俗起见,打个比方——为了应用反证法证明未婚女孩H没有结婚,反论题应该是“H已经结婚”。但有人会说,既然假设了“H已经结婚”为真,那么,我们便可以进一步地考虑H是不是一位好妻子,从而可以把“H是一位好妻子”(或“H不是一位好妻子”)作为“H没有结婚”的反论题。我们说,这种想法是行不通的。理由是,姑且不论你能否证明“H是一位好妻子”(或“H不是一位好妻子”)为假,退一步讲,就算你能够证明“H是一位好妻子”(或“H不是一位好妻子”)为假,也不能推出“H没有结婚”为真,因为无论H是不是一位好妻子,既然她是一位妻子,而妻子概念本身就蕴含着她已经结婚。同理,为了应用反证法证明√2不是有理数(即√2不是分数),把√2=p/q(p和q均为整数)作为√2不是有理数的反论题(即把“√2是分数”作为“√2不是分数”的反论题)是正确的,但把√2=p/q(p,q互质)作为√2不是有理数的反论题(即把“√2是最简分数”作为“√2不是分数”的反论题)就是谬误了(注:论题与反论题是就同一个属或同一个种而言的。如果分数是属概念,那么,最简分数和非最简分数就是种概念,在这里属种关系是不允许混淆的)。事实上,把“√2是最简分数”作为“√2不是分数”的反论题与把“未婚女孩H是一位好妻子”作为“未婚女孩H没有结婚”的反论题同样荒谬,只是前者的荒谬性比较隐蔽罢了。我们不妨把上述错误叫做“对反论题的过度假设”——在应用反证法时,除过假设反论题为真,还对反论题做了某些更为特殊的假设,并认为后者仍是反论题。其实,这种错误可以被看作是“复杂问语”的一种变体。
正确设立反论题是应用反证法的先决条件。基于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2不是有理数的反论题的设立是错误的,所以,笔者在书中说,毕达哥拉斯学派无权应用反证法。
《悖论:披着羊皮的狼——对99个悖论的消解》
内容简介
千百年来,悖论问题一直让哲学家和逻辑学家着迷、纠结、沮丧。例如,囚徒困境悖论,人们明明推出了两个囚徒都应该认罪,但事实是两个囚徒都应该不认罪。于是,马丁·苏比克绝望的写道(1970):“囚徒的困境这个难题是永远也解决不了的”。
其实,早在2500年以前,柏拉图就把悖论发生的原因归之于无效推理。本书把悖论形象的比作是披着羊皮的狼,是因为推出悖论的推理看起来是合理的。因此,所谓消解悖论,就是揭露导致悖论发生的推理错在哪里。
本书最重要的新观点有:
1)毕达哥拉斯学派并没有证明√2不是有理数,本书给出了有效证明。
2)本书运用孙子兵法“知己知彼”的思想推出了两个囚徒都应该不认罪,这就破解了囚徒困境这一世界著名难题。
3)约翰・纳什因提出纳什均衡获得1994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本书揭示,纳什均衡原定义存在原则性缺陷:排斥博弈概念之“互动”要素;定义不完整。本书对纳什均衡原定义进行了补充修正,从而消除了由原定义所引起的诸多“理论冲突”和混乱。
本书对说谎者等99个悖论给出了消解方案,还对有关悖论概念的若干错误观点进行了澄清。
本书书名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张景中先生建议的。
读者对象:大中学生,中学教师,悖论问题爱好者及研究人员
上架建议:逻辑学,通俗读物
该书销售渠道:新华书店;目前在京东上搜索“杨六省”或“悖论:披着羊皮的狼”即可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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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7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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