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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我在一个技术转移研讨会上的发言(速录整理稿)
武夷山
1.关于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架构及立法建议
关于技术转移,国外有一些我们还没有的法律,最突出的就是美国90年代初期通过的《小企业技术转移法》。发达国家普遍把小企业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比如,美国NIH(国立卫生研究院)在实施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和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方面是联邦政府机构中做得最好的机构之一。NIH负责外部研究的副主任曾到国会作证,谈了他们实施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的一些情况。他们对技术转移意义的认识有三条:第一,通过产学研联合研发来促进创新;第二,促进产学研合作,他们强调双向转移。这一点,美国跟我国认识不一样,我国强调大学、科研院所的成果向企业转移,美国认为,企业也可以有好的成果,可以转向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应该是双向的;第三,增加联邦研发成果在私营部门的商业化。他还说,在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支持下,即使有关项目最后没有达到商业化的阶段,但是通过搞研究,发表了一些论文,那也很好。该计划不是以发表论文为目的,但是,发表论文也算是收获。
NIH在1996财政年度支持了109个STTR(小企业技术转移)项目,项目经费共计1390万美元。申请STTR项目的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科研院所。进一步分析NIH实施STTR项目的做法,有三点值得一提。第一,申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申请书通过评审,则给一笔钱先做,做完了觉得有价值,再申请第二阶段“做研发”。如果第一阶段做完,发现市场前景不大,那么第二步就谈不上了。无论第一阶段的申请还是第二阶段的申请,评审意见下来后,申请者都可以修改申请书后再重新申请。也就是说,如果觉得第一次申请中哪些地方设计得不是很完善,还可以重新提交。第二,申请书接收时间是一年3次,这样,如果你有好的技术设想,即使没赶上申请时限,也只耽误4个月就可以参加下一轮申请。同时还设置了“快车道评审”,对于某些申请者,可以第一、第二阶段同时申请,而不需要等待第一阶段可行性研究结果的面世。第三,为什么NIH这方面做得特别好?他们自己认为原因在于,NIH内部的科学评审委员会当中有来自企业的人,特别是来自小企业的人。这个做法在中国特别缺。
发达国家普遍设立有使命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部级机构,但中国只有局级机构,局级行政级别的支持力度是不够的。
2.关于我国技术转移机构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存在问题较多,这里重点提一条:我国的双向人才流动太少。一个大学里面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或叫“知识产权办公室”等其他名称)的工作人员热情再高,一般来说他们只是对大学情况很熟,知道哪些老师有能力也有愿望参与技术转移,但是他们对企业的情况不熟。对两头都熟的人太少。我觉得特别需要有能够促进企业和大学的人才双向流动的措施,不仅需要企业的人到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去工作,也需要企业的人到大学里面当老师,这在美国非常普遍。比如贝尔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不少流动到大学当教授。我国不仅是企业的人进大学困难,现在除了海归之外,大多数本土培养的博士到大学里面任职都很困难。
3.关于促进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当中最重要的是激励人,因为大学、科研院所的价值观跟企业不一样,大学与科研院所中学术卓越是第一位的,企业当中经济效益是第一位的。让一个人适应不同的价值观念是很难的。如何促进大学教师进入到技术转移领域呢?能否开辟专门的职称系列?比如中国就专门开辟了政工师系列,以调动特定群体的积极性。再比如,法国EAP欧洲管理学院设有技术转移教授,英国2007年在物质科学领域里面推出来第一个“技术转移教授”教席,能竞争到“技术转移教授”头衔是一个很高的荣誉。第一个获此殊荣的是一位来自芬兰的科学家。
4.关于公共财政投入所形成的科研成果转移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调查,看看我们的主要矛盾是什么?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国家利益损失了,流失了,还是说有潜在推广价值、值得转移的技术被束之高阁?应该抓主要矛盾。不抓住主要矛盾,所采取的措施就会事与愿违。打个比方,像中国现在企业的税率那么重,是因为国家希望多收些税,但实际上,税率太高了,企业就会在账面上把利润“做掉”,国家依然达不到多收税的目的。当然,主要矛盾是什么,这要调查清楚了才能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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