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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筝夺命被鉴定为“意外事件”,被害人只能自认倒霉?
140829李健
本月26日,辽宁某市一男子骑摩托车带女儿回家,途经两座桥之间的马路时(如图),遭到风筝线割喉,当场死亡。事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因为事发现场那里并没有不允许放风筝”,所以认定这起事件为意外事件。
按此推理,这类没有“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如果受到了伤害,就都属于意外事件了(尽管有追究肇事者责任的微弱权利)。那公共安全在哪?
图中所示的场所宽敞,事先“相关部门”有无风险评估并做安全提示?“并没有不允许放风筝”说得太拗口,就是“可以”放风筝,所造成的伤害,“相关部门”理应因其管理缺失担责。而鉴定为“意外”,“相关部门”没了责任,肇事者的责任也微乎其微,被害人只能自认倒霉了。
事后又一大堆“如何安全放风筝”的讨论,似乎放风筝的安全责任都应归放风筝人。可公共安全管理责任谁来担当、谁来思考?
也在前不久,某市住在一新建小区高层楼房的一位危重心脏病患者,因电梯空间狭小而且患者必须平躺,等急救医生费了半个多小时把病人通过楼梯运送到楼下时,病人已死亡。
网络图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国就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总层数在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至少安装两部电梯,且其中一部应为可容纳担架电梯。”奇怪的是,这个“夺命电梯”的新建小区是怎么验收合格的?本可能抢救过来的生命也能自认倒霉吗?
夺命风筝、夺命电梯。。。。。。这“夺命”的东西为何如此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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