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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清朝已有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

已有 5475 次阅读 2012-8-3 11:32 |个人分类:傳統國學|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动物保护, 立法, 动物福利, 动物权利

中国清朝的晚期就有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

  如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规定,内外城巡警总厅行使京城警事、治安、正俗、交通、防疫等方面的管理和立法职责。内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的市政管理法规,由其上级部门核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规则之规定,动物的善待管理及其立法属于内外城巡警总厅的正俗职责范围。

  如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915日,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管理大车规则》。该规则第五条就规定:不准虐待牲口。值得指出的是,此前,中国早已有虐待一词,其适用的对象为人,而《管理大车规则》把虐待的对象由人扩展至动物,是立法的一大贡献。

  根据文献分析,在此时期,西方国家的反虐待动物立法都很落后,因此,排除虐待牲口为外来语的可能。也就是说,虐待动物是中国本土化的法律和社会用语。在贫穷落后的封建社会,中国政府尚且能够以正俗的名义规定不准虐待牲口,说明封建统治阶级对保持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视。

 

2010032308:22经济参考报

反虐待动物立法绝不是崇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688ec010107x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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