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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朝的晚期就有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
如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规定,内外城巡警总厅行使京城警事、治安、正俗、交通、防疫等方面的管理和立法职责。内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的市政管理法规,由其上级部门核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规则之规定,动物的善待管理及其立法属于内外城巡警总厅的“正俗”职责范围。
如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9月15日,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管理大车规则》。该规则第五条就规定:“不准虐待牲口”。值得指出的是,此前,中国早已有“虐待”一词,其适用的对象为人,而《管理大车规则》把虐待的对象由人扩展至动物,是立法的一大贡献。
根据文献分析,在此时期,西方国家的反虐待动物立法都很落后,因此,排除“虐待牲口”为外来语的可能。也就是说,虐待动物是中国本土化的法律和社会用语。在贫穷落后的封建社会,中国政府尚且能够以正俗的名义规定“不准虐待牲口”,说明封建统治阶级对保持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视。
2010年03月23日08:22经济参考报
反虐待动物立法绝不是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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