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出東方-MZLSHU(上海大學)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mzlshu007 寧静致遠

博文

关于安乐死-来自大学生的思考

已有 3176 次阅读 2016-2-22 05:31 |个人分类:课堂内外|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说明:这两天,备课中。两个新闻:BBC的影片,关于一个英国男子的安乐死;国内安乐死也有人提出讨论。故贴出这位学生的作业,看看学生的思考。)


随着世界上一些国家人口老龄化加剧,经济、医疗等条件日益发达以及民主自由的思想进一步深入,荷兰、比利时、美国等国家相继通过了或主动或被动的相关安乐死的法律。然而我国至今未能做到安乐死合法化,这之间隐含了诸多伦理、医学、社会学问题,带给我们怎样的思考?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在我国被更广泛接受,没有引起较大争议,也是一种对患重病生命垂危的病人的一种关心方式。

安乐死立法

安乐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牵涉诸多的领域。恐怕在短时间内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还无法将其立法[1]在我国,安乐死以隐秘或者公开的方式进行已久,且社会各界支持安乐死的呼声日益高涨。种种迹象表明,在我国实施安乐死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必要性。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目前从社会宏观和微观角度来看,我国安乐死实施的条件还不成熟和完备,存在亟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2]

我个人支持安乐死,虽然它可能违背了传统生死观和传统的伦理道德。一个身患重病的人临终前承受的痛苦非常人能想象,这些临终者大多会感到自己成了亲人朋友的拖累,这样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折磨使他们丧失了对生的渴望,因为对那时的他们来说,生已不如死。同时,他们的亲人自然也痛苦万分。虽然他们肯定不希望患者立即死去,但也不愿看到他们承受如此大的痛苦。安乐死在我看来并不是某种杀人手段,而是在病人已非常有限的时间里,给他们相对最轻松,最能让他们感受到尊严的方式解脱。

其次,不像荷兰、比利时这样的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各地域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医疗福利制度不健全。比如,一些在偏远农村的患者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而放弃了本该有的治疗。另外,安乐死存在安全隐患,有被过度使用的趋势。根据对荷兰的安乐死事件的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安乐死患者当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配合,背着患者做出了对其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这种“非情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更值得关注的是,这41%的患者中,有11%在死前仍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2]。这样一来,医患关系更为紧张,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情绪更加膨胀。

如何改善

在我看来,首先要积极深入民众心中对安乐死的本质认识。传统的生死观和伦理价值观不应再占据主导,患者及其亲属应当明白到:医生的职责在于减轻病人的痛苦,而非仅仅延长人的生命。安乐死还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3]。其次,医疗保健体系和医疗科技水平也需要加快发展,一来能够更大范围地普及正确的治疗理念,让更多社会弱势群体有机会获得更有效、完全的救助;二来可以使安乐死的判断依据更加明朗,最大程度上地达成统一,以确保日后安乐死能够真正顺利地实施。同时,我也希望医护工作者能够真的做到“医者仁心”,安乐死这一措施其实是他们关爱、关怀患者,为患者寻求温暖的另一种有效途径,而不是他们可以不履行义务的契机。医者的努力尽责和患者的理解配合二者结合,才能构造出和谐的信任桥梁。

临终关怀

安乐死的争论还在继续,安乐死的立法尚需时日,但有一条途径却为饱受痛苦的患者和他们的亲属,为身处矛盾纠结中的人们,打开了一扇窗,这就是临终关怀[1]。古时儒、释、道等不同文化也从不同角度探讨过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问题。就比如佛教,佛教是一个非常注重临终关怀的宗教。佛教密宗认为濒临死亡者通过德高望重的喇嘛引导就可以进入一种安详快乐的状态,并且保持这种状态死亡,而有修为的濒死者在不通过别人的引导的情况下也可以进入这种状态。佛教的安乐死亡主要是通过精神因素起作用的。我们现代的临终关怀就应该更多注重精神因素的作用[4]。临终关怀比起安乐死更能为大众接受,它不像安乐死那样用药物使生命结束,而是让患者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时光内得到最平静和悉心的照料。它更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更大程度地体现了人道关怀精神。

一些大中城市如上海、北京、天津等已有了较完备的临终关怀事业体系。体制成功建立后,临终关怀人员的组织培训也相当重要,提升医疗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水平。

结论

虽然当下安乐死还无法在我国立法和施行,但我们应当明白安乐死并非完全违背了医疗者的职业道德和人道关怀精神。它与临终关怀的出发点相似,只是这一形式目前在我国还无法被广泛接受。值得注意的是,安乐死立法将是每一个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需根据不同的国情考虑。临终关怀制度仍需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并不断改善,最终建立成最适合我国的临终关怀体制。

参考文献

[1]   马中良,袁晓君,孙强玲.当代生命伦理学:生命科技发展与伦理学的碰撞[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5.8

[2]   赵雪莲,毛群安.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分析[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3):16-19

[3]   王楠,王宇.和谐社会中的矛盾音符:临终关怀及安乐死[J]. 《中国医院》,2010,14(5):15-17

[4]   王玉梅,肖适崎,冯国和. 我国临终关怀发展中有关问题探讨[J]. 《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06(3):180-182

 作者:上海大学社区学院(即大一学生)陆盈盈,有删减。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2757522-957735.html

上一篇:上海女孩,年夜饭
下一篇:我曾经来过-MD Anderson Cancer Center
收藏 IP: 180.168.188.*| 热度|

1 钟炳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2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6-2 22:04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