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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暴雨,井又“吃”人–行人坠井的致因链 精选

已有 7011 次阅读 2014-4-1 11:23 |个人分类:广义安全观|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原因分析, 井盖隐患, 行人坠井


东莞暴雨,井又“吃”人–行人坠井的致因链

140401  李健

 

东莞近几天连降暴雨,3月30日一16岁女学生掉入下水道被冲走,当晚警察在附近水塘里找到,经抢救无效身亡。同一天,一男子也掉入水渠失踪,消防队员搜救无果。去年也在3月份,长沙暴雨,一21岁女大学生落入无井盖的下水道被冲走失踪,两个月后在岳阳遗体才被发现。。。。。。

由于井盖破损、丢失、移位等等原因,每当暴雨来临时,这些井就成了“吃”人的黑洞。除了这些,平日行人坠井、车辆陷入井口、井中积聚气体爆炸等各种类型事件每年都大量发生。去年长沙女大学生坠井发生后,媒体以及全国各地关于如何保障井盖安全话题的确热议了一阵,但随着事件的逐渐冷却,最终不了了之。

 

城市里为什么这么多井?井隐患治理为什么这么难?根源是标准缺失、源头设计的问题导致了后期利益和管理的复杂。


多如牛毛的城市井(来源baidu,稍微夸张了点)

 

城市井盖多如牛毛,据有关资料统计,广州市有各类井盖设施约100万个,主要属于通讯类、供水类、排(污)水类、燃气类、供电类、省(市)有线电视、供热、监控设施等八个主要行业、数十家权属单位及众多使用单位。去年京华时报报道了中国城市规划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专家的观点,“管线每隔一段距离就需要设置一个检查井,而检查井又分属多个部门和单位,每个部门都设置有自己的检查井,但各个单位间并不共用,从而导致路面上出现了星罗棋布的井盖,导致路面井盖看起来又多又乱。”“十几年前某个区域只是一片平房,但是现在变成了高楼大厦,供水、排水等的压力也是以前的几十倍。楼建高了,但是基础设施没有足够的应对能力。目前的管理模式是,每一种管线都需要单独修建自己的检查井,井盖的产权过于分散,导致集中管理难。


建设“共同沟”,井就少了!但为什么“共同”不起来?

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是采取建设“共同沟”管理模式,部分发达国家100多年前就已开始实施。

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又被为“共同沟”,是指将设置在地面、地下或架空的各类公用类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并留有供检修人员行走通道的隧道结构。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彻底改变以往各个管道各自建设、各自管理的零乱局面。各管线需要开通时,只需通知有关负责部门,接通接口即可,既便于修理,又节省了国家的资源。  

西欧国家在管道规划、施工、共用管廊建设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如德国、英国因管线维护更新而开挖道路,就有严格法律规定和审批手续,规定每次开挖不得超过25米或30米,且不得扰民。在德国,各城市都成立了由城市规划专家、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及市民等组成的“公共工程部”,统一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所有工程的规划方案,必须包括有线电视、水、电力、煤气和电话等地下管道的已有分布情况和拟建情况,同时还要求做好与周边管道的衔接。对于较大工程,还必须经议会审议。议会审议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只有经过听证会同意,工程才能被审批通过。为弥补政府在城市建设中投资不足的问题,大多数城市地下管线都由多家企业参股共同经营。投资企业对所建的地下管道及设施享有一定年限的管理权和收益权。若投资企业自身资金有困难,政府可引导社会资金、企业和个人闲资积极投入。不过,地下管道系统的产权必须归国有,既有利于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又可避免地下资源的流失或重复建设。

在日本,共同沟被认为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于1963年颁布了《共同管沟实施法》,并成立专门管理部门,解决了共同管沟建设中的资金分摊与回收、建设技术和达成共识等关键问题,并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多次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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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共同沟”示意图



日本东京市内的“共同沟”


建设“共同沟”成本如何?共同沟建设的一次性投资常常高于管线独立铺设的成本。但综合节省出的道路地下空间、每次的开挖成本、对道路通行效率的影响以及环境的破坏,“共同沟”的成本效益比显然不能只看投入多少。这里存在的是一个思维问题,即总体拥有成本,只“看见”眼前投资大,却“看不见”长期使用下来总体成本是低的,所以建设“共同沟”,思维和眼光问题首先要解决。

我国“共同沟”建设其实已有先例,如北京早在1958年就在天安门广场下铺设了1000多米的共同沟。1994年,上海市政府规划建设了大陆第一条规模最大、距离最长的共同沟——浦东新区张杨路共同沟。2006年北京中关村西区建成了我国大陆地区第二条现代化的共同沟。尽管近些年我国某些城市在“共同沟”建设方面已有很大进步,但在全国普及推广仍十分艰难,其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地下管线的相关法规严重滞后。除了《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地下管线的指导性意见外,至今仍无全国性的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在2005年才开始陆续出台相关法规。姑且不论实施效果,所颁布的管理办法中,地下管线的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仍然分属于不同部门,一旦涉及利益分配和具体责任的承担,不是你争我抢就是互踢皮球,最终仍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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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国行人坠井的致因链条应该有所明晰:****标准缺失井设计各自为战于是城市井多如牛毛、产权分散集中管理缺失埋下安全隐患行人坠井。。。。。。如果再深挖为什么“标准缺失”,是安全理念缺失还是什么?如果再深挖一下事故责任,这链条上的责任该如何分担?


参考文献:

1、蔡智勇 ,市政管线共同沟建设现状与若干问题分析 :山西建筑 ,2008 

2、其它资料来源网络资料整理

相关:130423日本细化“井盖事故原因”做法值得借鉴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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