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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复旦未必要担责”

已有 2856 次阅读 2013-5-3 11:17 |个人分类:广义安全观|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反思, 复旦投毒案

为什么“复旦未必要担责”

李健 130503

一位专家昨天发表了“复旦投毒杀人案学校未必要担责”的文章。

事件发生后,究竟是谁的责任,按我国现行法律是可以界定清楚的。但过多讨论是谁的责任,是对事故的“末端治理”,对今后如何预防此类事故意义不大,与预防为主的安全价值观相冲突。复旦做为“管理组织”,其管理责任肯定是存在的,无法推脱干净,对实验室的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没责任吗?对嫌犯林某的扭曲心理学校尽到教育疏导责任了吗?

不怪这位专家从法律角度的分析,因为我国目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也是这样“末端治理”的,先说直接原因、再说间接原因,最后分清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今后如何防范类似事故总结的不深入、不具体,比如说人的安全知识问题、组织管理体系的问题、安全价值观(安全文化)问题等等。还有,我国相关部门一般会对“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会有“较深入”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其它发生数量和频次更多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我们除了能从新闻报道了解支离破碎的事故信息之外,再就是“某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之后就没有了“结局”,事故发生的更多原因基本无从知晓,其它组织也就没有从此类事故中总结自身不足的机会。20121217日宝钢股份炼钢厂“铁水包倾翻事故”(2人死亡,10多人受伤,为一般事故)公布更详细的原因了吗?2013年4月1日江西新余钢铁集团炼钢厂2100吨转炉爆炸(4人死亡、28人受伤,为较大事故)公布更详细的原因了吗?......怕“担责”?!

追究法律责任还是管理责任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事故后要有“反思”思维,这是个安全价值观问题,要反思具体到位、反思根源、反思如何防范、不再发生……这无疑更有价值!正象昨天博文“由复旦投毒案看安全价值观”中说的,美国波士顿爆炸案之后,奥巴马没有去管爆炸案谁应承担什么责任(那是相关部门根据法律处理的事情),而是表达了这样的“反思“:虽然嫌疑人归案,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答,其中包括:为什么在这里成长、学习以及作为我们社区、我们国家的一分子年轻人,竟然诉诸如此暴力?

奥巴马的话难道不值得这位专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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