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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谈谈“和而不同”

已有 3873 次阅读 2013-12-27 17:2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和而不同

孔子讲的“和而不同”经常被人们引用,但从实际引用情况看,许多人对“和而不同”的理解存在偏颇之处。为了防止一些人任意引申、故意曲解“和而不同”的本义,甚至拿“和而不同”为自己的一些错误言行辩解,从学理上再对“和而不同”的本义作些论析,对一些歧义作些辩正,很有必要。

 

孔子讲的“和而不同”出自《论语·子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朱熹注曰:“和者,无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这句话的意思可以表述为:“君子能够与他人保持和谐的关系,但不会轻易苟同他人的观点;小人苟同他人的观点,但不能够与他人保持和谐的关系。”这里的“同”特指“小人”那种不辨是非曲直的附和苟同。



 

有的人阐发“和而不同”时,没有认识到这里的“同”特指那种不辨是非曲直的附和苟同,而是把“同”的解释为“相同”,再引申为“观点相同“,实际上就把孔子的原命题悄悄转换为另外的命题了,即“君子能够保持和谐的关系,但观点未必相同”但如果这里的“同”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同”,那么“小人同而不和”从道理上就讲不通了,就人际关系的通常表现而言,“相同”、“认同”、“赞同”不大可能导致“不和”。


 
同样,还有人说“和而不同”就是“不同而和”的意思,这也是欠妥的。如果两人观点有所不同,若是“大同小异”,求同存异尚可致和;但若是“大异小同”,而且这种“异”属于对抗性质,那么就很难致和。把“和而不同”引申为“不同而和”,实际上是对“不同”的性质不加区分,似乎无论什么样的“不同”都不影响保持“和”的关系。这种观点在实践中肯定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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