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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以环境容量等约束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

已有 3619 次阅读 2013-3-31 16:14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如何, 规模

刚刚看到一则新闻:“万本太:应以环境容量等约束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http://news.sohu.com/20130331/n371187177.shtml),也想说两句。就我个人理解,“用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约束,约束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是对“十八大报告”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具体体现。但现实操作起来,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可能还会有但又不限于以下4方面的障碍或困难:

一、当前的决策体制、财政体制和考核体系下,中央的生态环保决策在地方政府层面难以充分贯彻。因此,在环保等问题上,往往是上边(中央)雷声大,下面(基层政府)雨点小,且越往下执行力和执行效率越低,或者执行扭曲越厉害。在这种情况下,以更具长远性和全局性的环境利益来约束地方见效快、局部的经济发展的利益和冲动,能否凑效?

二、技术层面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似乎成为一个“在道理上,说起来大家都明白”、“在计算上,结果千差万别”、“在应用上,不知以哪个计算结果为准”的尴尬。前些日子闹“灰霾”,我又翻阅了一下手里的几份“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报告,其中计算大气环境容量部分,没有一个园区认为其污染排放已经超出了其“环境容量”,甚至说很多园区的实际排放量远远低于规划环评计算出来的环境容量。试想,如果连工业高度密集的各类园区、开发区的环境容量都有富余,何来今年年初以来如此大范围的“空气污染指数”屡屡爆表?以一个都“计算不准”或“弹性很大”的容量和承载力作为“硬约束”,显然也是“硬”不起来的。

三、就算有了被普遍认可、具有公信力的“容量和承载力”了,自然边界与行政边界之间如何协调?环境容量(如水、大气)和承载力(如水资源承载力)的计算通常是以自然区域(比如流域)边界的,而经济发展却是以行政区为边界的。特别是大自然区域的环境容量、承载力等更接近于典型的“公地”,而行政区则素以“诸侯经济”之称,诸侯与“公地悲剧”中的牧童无异,这样容量和承载力也就成为“公地悲剧”的现实版了。

四、万先生是环保部总工程师。我倒是希望不仅仅是万先生个人或代表其所在的环保部或环保部门来说“应用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约束,约束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更希望各省市县的“老大”——书记、省市县长们来说这句话,表这个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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