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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会上我希望暂缓执法 精选

已有 7288 次阅读 2015-4-7 09:21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环境执法, 印染, 废水处理, 排放标准, 苯胺类

印染行业是污水排放大户,近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印染废水的深度处理研究,并积极推广和应用我们开发的印染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在广东地区的纺织印染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广东几家最大的纺织印染企业,都已经采用或决定采用我们开发的印染废水深度处理技术。最近我应邀参加了广东某市环保局组织的一次大型纺织印染企业环境违法的听证会。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置建全,废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废水处理排放标准除苯胺外,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由于《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的苯胺指标要求不得检出,标准提供分析方法的检出限是0.03mg/L。环保部门检测该公司废水处理后出水的苯胺类浓度为0.13 mg/L,故就这项指标而言,公司的废水超标3倍,并拟课以罚款。企业对这项处罚存在异义,故要求市环保局组织听证会,我作为专家,被邀请参加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我反对使用这个有争议的苯胺类指标作为惩罚依据。主要原因有:1、目前还找不到一个可靠的工程技术能将印染废水中的苯胺类物质稳定地降到不可检出的标准。自从这个苯胺类标准公布后,我们与国内的其它许多单位一样,一直在寻找能完全脱除废水中苯胺的方法。由于出水的苯胺类要求平衡浓度极低,用吸附法的吸附容量也低;用生化法的停留时间也要不切实际地延长;用化学氧化法也很难稳定地,经济地降到那么低的浓度。总之,目前还没有工程化成功应用的报导。2、我国的印染废水的排放标准,在全世界范围来讲,也差不多是最严的排放标准,许多国家的排放标准中,没有苯胺类这个指标。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标准中,苯胺类浓度限值为0.1 mg/L,水源水的苯胺类浓度都高于这项废水排放标准。印染企业的生产用水主要采用河道水或从城市供水系统取水,但即使不经过任何生产工序,都可能导致超标排放,突显了这项标准的不合理性。4、近年来我接触了多家纺织印染企业,这家将要被处罚的印染企业,应是我了解的纺织印染企业中废水处理做得最好的企业。2014年公司又投资了近7000万元建设了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工程,使全公司的印染废水处理后除苯胺指标外,其它指标远低于目前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目前几乎所有的印染企业的苯胺指标都没有达标,不应该处罚现阶段废水处理做得最好的企业。

当然,环保部门要按苯胺类这个指标处罚也是依法办事。由于是超大型企业,成为国家控制的重点监视企业也是合理的。其它印染企业是因为不是重点监控企业而没有专门检测这个指标,故没有因为苯胺类指标被罚。该企业平时还是非常注重环保的,他们也提出,若能找到有效地脱除苯胺类污染物的方法,公司也愿意采用。现阶段各地的纺织协会,已将这个问题反映到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重新修订这项指标,这个时候,不宜采用不切合实际的苯胺类指标进行处罚。

这家大型印染企业雇用了数万名本地居民作为公司的员工,一旦处罚决定公布,必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巨大后续影响。虽然专业人士知道,该公司在环保方面还是做了大量的工作,甚至废水处理在印染行业差不多算做得最好的企业,公司被罚是因为一项不合理的标准而被罚,但难以向公司的每个客户解释被罚的原因。若真是象下面讲的福安公司那样的偷排环境违法的恶性事件,罚得那样的公司关门倒闭我也是支持的。

东莞福安纺织公司累计投资总额近10亿港元,年出口创汇最高时达50亿港元,曾是广东省东莞市投资规模最大、出口创汇最多的外企,也曾是广东省最大的纺织印染企业。20066月,有人向国家环保部举报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偷排高浓度印染废水。华南环境督查中心根据举报,经调查发现,福安公司私设了两条管道用来偷排:一条管径达25厘米的铁制暗管,直接将部分生产车间出来的印染废水排入厂外的总排污管;另一条是号称设计用于清污分流和雨水收集的明渠,也混杂着生产废水,没有经过污水处理就进入厂外总排污管。20067月,广东省环保局开出了21.7万元的罚单。随后,东莞市环保局向福安公司追缴1155万元的排污费。

对于一个每天偷排差不多2万吨印染废水的企业,若建设一个印染废水处理设施,每天处理这些废水,一天的运行费用就达5万元,一年的运行成本也远远大于这个排污费与罚款,公司偷排废水已达数年之久,显然政府的惩罚力度是不大的,但真正的惩罚不是来自政府,而是来自市场。由于福安公司基本上都是帮助一些国际品牌的服装公司做代工,在签订代工合同时,往往这些国际品牌公司要求代工厂必须满足ISO9000的质量标准,ISO14000的环境标准等。而废水偷排行为,严重违背了ISO14000的环境标准,在有违法的前提下,客户有权终止订单,故福安公司的订单损失超过了一半。这件事曝光后,福安公司每况愈下,终于在2008年关闭。

我支持环境执行要严,要罚得那些偷排等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关门大吉倾家荡产,但我仍是反对目前对印染废水苯胺类指标不得检出这项标准的处罚。虽然现在作为专家身份参加各种评审会或鉴定会往往都有不菲的专家费,为了公正,参加这次听证会,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以免留下“拿钱说话”的把柄。希望暂缓目前印染行业以苯胺类指标不得检出的条款而采取的执法行动,是基于我的专业知识和自己的良心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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