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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之辨

已有 2568 次阅读 2016-10-12 08:53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个体户,特别是私营经济在这几十年来的功与过,有过一些不同意见的争议。其中一个就是关于“原罪”的争议。有人认为,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主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某些违法行为,虽然后来他们发家致富了,但这些最初的违法行为毕竟构成某种“原罪”。那么对于这种所谓“原罪”到底要不要追究也成为争议的一个中心问题。

其实,凡事都要进行分析。第一种,一些个人从个体户起家,经营比较顺利,再往下发展,在扩大经营,就必须要雇佣较多的劳动力,这就被当时的观念看作是雇佣劳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被看成有罪。当年傻子瓜子就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行为,所以有人要求追究年广久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成为资本家的问题。从现在的眼光来看,年广久当时的做法基本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当时的旧观念对此看不惯,以旧的思维定式来判断问题。所以对于年广久这样的事例,不存在原罪的问题。

第二种,有些个体户发展起来后,或者继续以个体户的形式经营,但规模有所扩大,或者开始发展为企业,成为更大规模的私营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卫生防疫,负责治安的公安部门纷纷找上门来。其中有些是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者相当严苛的条件,让私营经济很难维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私营企业主被迫向这些部门送礼、请吃、最后发展到送钱。这算行贿吗?或者应该算。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还要看到,这种行贿有被强迫的因素,所以问题的根子在那些违法违规的管理部门。如果说有原罪,那有原罪的不是私营经济,而是那些有违法行为的管理部门。

第三种,是一些规模更大的私营经济体。他们原来的某些行贿做法有可能是被迫的,但随着规模的扩大。他们的资本越来越雄厚,他们经营的范围也越来越扩大。这时,他们的某些原来看来是被迫的违法行为,就有可能从被动走向主动。主动联络上述管理部门,开始布置一张关系网,公开行贿、放胆偷税,黑白通吃。这样的企业显然就有了主动犯罪的企图。如果说这里仍可以算得上有原罪的话,那么这些原罪是存在的,是需要追究的。或许这已经不算是原罪,但仍然是一种罪责,仍然需要追究。

第四种,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当中。当初,国有企业的改革从实行价格的双轨制开始。国家允许一些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从计划内拿到计划外的市场,因而价格也摆脱了计划内的硬性规定。在当时全国几乎都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这些产品一拿到市场,就很快成了紧俏商品。如八十年代钢铁生产企业生产的重要的建筑材料,制作混凝土所用的盘条。这些进入市场的产品价格打着滚地往上翻,于是企业所获得的利润远远超过计划内价格所得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所谓有门路的人,如一些官员的子弟、亲友,便利用与官员的特殊关系,到处伸手要批条,以期拿到更多的计划外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相关明确而严谨的法律法规,这些人就钻了空子,用国家的钱、国家的产品,把自己的兜塞满了起来。这是原罪吗?显然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当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即无法可依。这种空子被这些人钻成了,人们也实在是无奈。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不能允许长期存在。当然,后来在价格完全并轨之后,即都实行了完整的市场经济,这种现象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了。但是当时所造成的后果,即所谓“官倒”,确实让普通百姓恨之入骨。但就是因为无法可依,所以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这种原罪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所以也无谓“罪”了。这种情况现在看来,也只能宽宥过去了。因为毕竟要依法治国。这个原因不好轻易改动。

第五种,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有些原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利用当时错误的政策,将大量国有资产纳入自己囊中。当时虽然政策上有失误,但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缺失。只是政策的制订者与执行者有意歪曲,避开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所谓红头文件代替法律,结果造成国家的重大损失。在这个问题上,这些原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就是有原罪的,就是需要追究的。这是没有什么好客气的。这些人心里很清楚,在他们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时候,有意让企业亏损破产。而当他们接手了企业,成为他们私人财产的时候,他们就变卖企业资产,从而在账面上看上似有盈余,以证明私营经济优于公有制经济。有人有意把他们打扮成所谓改革家、所谓企业家。为他们做无罪辩护,是徒劳的。这样的罪责是一定要追究的,绝对不能宽容的。至于这样的罪责算不算原罪,已经是无关紧要的了。

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可能呈现得多种多样,这里也不好一一全面概括。但不管怎么说,总是要具体分析的。要知道,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离开严格而明确的法治,市场经济肯定是要乱了套的。而在中国,这样的经济一乱套,就会有人要乱中得利,而广大人民群众就必然在乱中吃亏,而遭到损失。即使我们今天不再追究所谓原罪,但现在正在继续的犯罪是绝对不能姑息与宽宥的。而对于过去的那些确实属于犯罪的“原罪”,也不能一概而论,或者统统都不再追究,或者统统都必须追究。仍然需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当时以及随后确实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而他们本人对于国家经济建设也没有什么重大的贡献的,那么,该追究就一定要追究到底,绝不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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