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法制机构断案为何总是偏坦己方?
杨顺楷 四川 成都
“在2006年7月的一次判决中,市江汉区法院判决肖传国胜诉。令方舟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最终从方妻账户上强行划走”(科学网新闻,作者:赵喜斌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0-9-22 17:29:01);
又据今日《成都商报》报道,方舟子与北京的九年恩怨情仇期间,与上述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决肖传国胜诉的同时期,北京市某地方法院判决方舟子胜诉。
同一个共和国的两个 地方法制机构,即武汉与北京确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对立的裁决。从那时起就埋下了武汉的肖传国逐步兹生仇恨的种子,以致今日他有侍无恐地走向雇凶伤人的刑事犯罪。
这不得不使我联想起了鄙人实验室团队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上作出的“红酵母生物转化肉桂酸制l-苯丙氨酸”小试成果,经由所企横向合作,在JS省Lyg市某企业完成了Kg级中试,取得省部级鉴定成果后,企业方单独转让给ZJ省SX市某民营企业上百吨级工业化试产,搞了一年后技术指标上不去,SX市某民营企业状告Lyg市某企业,SX市中级法院判决SX市某民营企业胜诉,JS省Lyg市某企业敗诉;而与此同时JS省Lyg市某企业也不甘示弱,状告ZJ省SX市某民营企业,Lyg市中院判决Lyg市某民营企业胜诉,ZJ省SX市某民营企业败诉。“解铃还需系铃人”,后来经我们技术源头方的介入,终于去得百吨级工业化试产l-苯丙氨酸的成功,这是后话。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尚不能,或难于裁决学术及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双方诉求。弄得不好,反而帮倒忙。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26 06:0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