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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率迷局

已有 3766 次阅读 2013-1-12 11:14 |个人分类:人口与城市化|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街道, 居委会, 城镇化率, 人口市辖区

城乡人口结构是极为重要的国情,向来受到各国和世界组织的重视,而我国的城乡人口统计却问题丛生。
城镇是一种聚落性概念,但是我国没有建立城镇的实体地域概念,一直以市镇的行政界线作为城乡划分的基础,而我国市镇的行政管辖范围都包括了郊区,甚至相当一部分的乡村景观地域和农业人口。这导致了我国城镇化率到底是多少成了一个谜团。
1955年公布的我国第一个城乡划分标准规定,城镇人口包括设有建制的市和镇辖区的总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以及城镇型居民区的人口。当时市镇的郊区较小,城镇人口中包含的农业人口只有15%左右。规定还是比较切合实际的。从1963年起,城镇人口只计算设有建制的市和镇的非农业人口,然而市镇辖区内的人口并不全部是非农业人口,而作为城镇人口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却不一定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而可能在郊外的乡村。居住在城镇建成区内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却又不计入城镇人口。城镇人口的这种统计标准比实际偏小是主要倾向。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重新使用1955年的标准。当时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20.6%。然而,不久以后我国设置市、镇建制的标准大幅度下降,市、镇的数量直线上升,市、镇的辖区范围迅速膨胀,使我国的城镇人口数量在统计上出现了超常增长。由于城乡概念的混乱,城镇人口统计已完全失去实际意义。1990年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不得不为城镇人口制订新的统计标准。即城镇人口包括市人口和镇人口两部分。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不设区的市和县辖镇所辖居民委员会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2000年和2010年,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仍沿用了上述标准,并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
城镇人口包括城区人口和镇区人口。城区包括主城区与城乡结合区。主城区包括市辖区以及不设区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或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镇区包括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和特殊区域。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乡村包括乡中心区和村庄。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连接是指城市(镇)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所延伸到的地域,且中间未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连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全部地域时,则该村级区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2.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尚有部分区域未延伸到,即仍有部分农业生产用地时,则该村级区域的全部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3.未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任何地方,或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一部分,但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时,则该村级区域为未连接的村级地域。
  4.连接的乡级地域,是指当市辖区、不设区市和县政府驻地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所辖的乡级政府驻地时,则该乡级行政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地域。
 
随着2000年前后,大规模的撤地设市以及县、市改区,我国市辖区人口开始跨越式增加,也造成了现有统计标准下城镇人口被再次大规模注水。因为除了早期少数切块设置并且从未并过县的城市外,我国设区市中均有大量的农业人口,高达30%以上甚至更多。所以才有中国36个城市人口均已超过200万、83个城市人口在100万~200万之间的新闻(见国家统计局《改革开放30年报告:城市社会经济建设发展成绩显著》)。
该报告同时称,2007年末中国的城市数量达655个,比1978年增加462个,比1992年增加176个。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由1978年的111个增加到287个。在城市个数增加的同时,城市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大城市的数量增长迅速。2007年中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括市辖县)年末总人口37156万人,比1978年增长1.2倍。2007年中国城市市辖区人口(不包括市辖县)100万以上城市合计为109个,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总数的近40%,比1978年增加90个。其中市辖区人口200万以上城市个数比1978年增加26个;100万至200万人口城市个数比1978年增加64个。200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括市辖县)行政区域土地面积为62.2万平方公里,比1978年增长2.2倍。但其中建成区面积仅为2.8万平方公里,不足市辖区总面积的5%,也就是市辖区的绝大部分仍不是城市景观,而是农村景观,甚至是森林(伊春)或者荒漠景观(如鄂尔多斯、榆林)。
同时,中国小城镇数量迅速增长。1978年全国仅有建制镇2173个,且以县城关镇和工矿镇为主。2007年末全国共有建制镇19249个,比1978年增加17076个。新增的建制镇大多由原乡建制发展而来,是分布广泛的乡村中心,并正在发展成为以农业服务、商贸旅游、工矿开发等多种产业为依托的、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与农村工业化的发展相伴生的小城镇发展打破了城乡分割的体制,推动了我国城镇化发展。2007年全国建制镇建成区面积2.8万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459人/平方公里。
现行的市镇设立标准,是80年代中期制定的,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作为县以下的乡村基层行政单位。同时规定2万人以下的乡,假如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 000人的,可以撤乡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 10%以上的,也可以撤乡建镇;县政府所在地均应设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 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镇。
1986年设市标准也作了较大调整,规定非农业人口 6万人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虽不足此标准,但确有必要的地方,也可设市。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 10万以上或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总人口 50万以上的县,县府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市国民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可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地级市)。1993年国务院对1986年的设市标准又作了调整。
然而,实践中镇和地级市的设立标准都大大的放宽了。2000年以来,民政部冻结了县改市,又流行起县(市)改区,结果造成县、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在景观上以及经济人口结构上趋于混同。也使得我国的城市化率更加糊涂。因为城乡市镇的人口属性实际上不是取决于其居住地的景观特点,更主要取决于其行政区划的类型,而现在的市镇建制基本上说是一团乱麻。
在《中国发展报告2010:促进人的发展的中国新型城市化战略》中,国家发改委称,我国现公布的6.07亿城镇人口中包括了1.45亿农民工,还包括了1.4亿在城镇行政区内生活但务农的郊区农民户籍人口,非农户籍的城镇人口只有3.22亿,“真实”城市化率只有24%左右!
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市辖区人口大约是4.5亿,但是其中30%以上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人口充其量也就3亿出头。市(非设区)镇建成区中的非农业人口也只有2-3亿的样子,因此居住在农村的人口还有7~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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