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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霞:谈谈饶毅教授的“公民不服从”

已有 4443 次阅读 2012-10-30 16:20 |个人分类:科学人生|系统分类:人物纪事| 教授, 饶毅, 人身攻击, 公民不服罪

刘旭霞 谈谈饶毅教授的“公民不服从”

本文引用地址: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21287-627539.html

已有 59 次阅读 2012-10-30 09:47 |个人分类:观点评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饶毅顾秀林 公民不服从

饶毅先生在《就转基因答顾秀林:首先要区分真理和谬误》一文中写道:“如果您敢于起诉我,法院理智的法官只要看到你怎么写我,而我怎么写你,法院就应该有理智,而不屈服你的无理取闹。您有发言的自由,我也有我的自由。如果您个人就能定义我“已经触犯了某种法律”,能够操纵法院受理您的起诉,那么,我也说好了:坚决不去受您控制的法院,如果法院受理您的起诉,我将civil disobedience,烦请您想办法派军警将我押解到庭。”注(1)

“civil disobedience”,翻译成中文就是“公民不服从”,公民不服从的概念是由Henry David Thoreau(亨利·大卫·梭罗,1817—1862)1849年首先提出来的。他在《公民不服从》中写到,“每个人都承认革命的权利;这便是说,当政府沦于暴政,或它效力极低、无法忍受,有权拒绝向其效忠,且有权对其反抗。”注(2)

公民不服从是一个宪法理论上的概念,一般不会用在对于私权救济中的不公正待遇的反抗中。而顾秀林女士在博文中提到的“我借此机会正告饶毅院长:我已经决定向法庭提起诉讼,控告你。该是什么罪名就立什么罪名。你已经触犯了某种法律。当然,我还想给你饶毅留条后路:如果你在2天之内宣布撤回你的胡言乱语,撤掉那篇胡说八道的博文,我就放弃起诉。”注(3)这里的起诉,顾秀林女士所能提起的诉讼,就目前的情形看,她极有可能提起的是侵权行为之诉,即“侵犯名誉权”之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我不认为饶毅写博文及其传播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饶毅是否构成某种罪名要完全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而不是顾秀林给他安个什么罪名就是什么罪名。(退一步说,如果饶毅利用科学网这个平台犯罪的话,科学网也脱不了干系。)

诉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诉权从理论上分为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可以起诉,也即,当公民认为其他法律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但起诉必须具备4个基本的条件。注(4)即使顾女士起诉,但是否胜诉,还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由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里的事实,是证据确定的事实,这里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而如果饶毅做了被告的话,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应诉的自由,诉权是可以处分的。如果被告不应诉,那么原告的提交的证据没有被告的质证,就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应诉,也可以提出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据。而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辩论,“真理越辩越明”,我相信饶先生在法庭上也应该是优秀的辩手,法官不一定就相信顾女士说的事实是客观真实。

而若饶先生真的意气用事,不出庭,是否会“被军警押解到法庭”?答案是否定的。一是法庭只有法警,没有军警。二是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需要法警强制到庭的被告,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的情形。顾饶案件中的饶先生,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所以,饶毅先生不用担心拘传的使用。最坏的结果无非是败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1) 饶毅.《就转基因答顾秀林:首先要区分真理和谬误》,见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237-627265.html

(2)[美]亨利·大卫·梭罗:《公民不服从》,载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3)顾秀林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88d2520102e7rc.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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