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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卖方技术创新情况分析(一)

已有 2372 次阅读 2012-10-15 08:38 |个人分类:技术市场|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技术创新, 技术市场, 技术卖方

北京技术市场中主要卖方主体技术创新情况分析

 

[本博按语]本文于2006年11月5日发表在北京技术市场网上,重新登出略作修改。

 

技术转移是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技术转移的活跃与否直接反映出技术创新的活力和水平。本文以近年来北京的技术合同数据信息为依据,从技术转移卖方的角度,对北京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个体经营的技术创新及转化情况进行分析,以期了解技术交易供应方的技术创新优势、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鼓励技术创新的措施建议,以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一、总体概况

按照北京技术市场中技术交易卖方机构构成,将技术创新主要机构分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体经营四类。

20002004年四类技术卖方机构共成交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100亿元。20002004年四类技术卖方机构共成交技术合同127112项,年均增速22.92%;成交额1147.78亿元,年均增速35.97%。其中,企业成交技术合同65144项,年均增速55.42%,占四类技术卖方机构成交总项数的51.25%;成交额869.70亿元,年均增速50.25%,占四类技术卖方机构成交总额的75.77%。科研机构成交技术合同52273项,年均增速0.99%,占41.12%;成交额245.19亿元,年均增速0.27%,占21.36%。高校成交技术合同9260项,年均增速20.00%,占7.28%;成交额31.46亿元,年均增速30.18%,占2.74%。个体经营成交技术合同435项,年均增速-51.04%,占0.34%;成交额1.42亿元,年均增速-43.77%,占0.12%

由此看出,企业成交的“四技”合同项数和成交额均增长迅速,所占比例分别达到五成和七成,反映出在全面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活动与市场紧密结合的优势,正在成为技术转移的主体;科研机构成交的“四技”合同项数和成交额虽然年均增速略有增长,但自2001年开始成交额呈现下降趋势,且所占比例仅为二成,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科研院所转制,部分院所转为企业,其成交的技术合同计入企业,另一方面在于科研院所在面向市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转化水平还不高;高校成交的“四技”合同项数和成交额增长较快,说明高校技术研发能力、水平和规模在逐年提高,反映出其创新活力在不断增强。所占比例微弱,平均成交额较低,分析其原因主要是高校从事的科技活动多以实验室、小试和基础性研究为主,在整个技术创新链中处在创新环节前端,多数尚不具备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条件;个体经营成交的“四技”合同项数和成交额均呈现迅速下降之势,所占比例甚微,反映出现代技术创新依靠较高科研条件支撑的发展特点,而个人不具备相应的创新和转化条件,导致个人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都很弱。

二、四类技术卖方机构成交的“四技”合同

根据20002004年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分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体经营成交的“四技”合同情况如下:

(一)四类技术卖方机构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直接反映着技术创新主体的研发能力、研发水平和研发规模,也反映出技术创新的活力。所以技术开发合同是最能反映技术创新能力与水平的交易种类之一。

1.高校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呈现增长趋势

由此看出,高校技术研发能力、研发水平和研发规模逐年提高,反映出其创新活力在不断增强。但平均成交额较低,说明高校所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以单项技术研发为主,集成开发较少。

2.科研机构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数和成交额从2002年开始呈下降趋势

由此看出,科研机构技术交易总额呈下降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科研院所转制,部分院所转为企业,其成交的技术合同计入企业。另外,平均成交额稳定在较高水平,反映出其集成开发能力较强。

3.企业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数和成交额呈现增长趋势

由此看出,企业承担技术研发的能力和水平逐年提高,成交额所占比例已呈现明显优势,平均成交额迅速提高,说明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集成开发能力,正在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4.个体经营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所占比重微弱

由此看出,个体经营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都相对较弱。反映出现代技术创新依靠较高科研条件支撑的发展特点,而个体经营不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

综上所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企业技术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在技术研发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四类技术卖方机构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技术转移是技术创新的出口,是拉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源泉,活跃的技术转移可以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形成“技术创新—转化—再创新—再转化……”的良性循环。

1.高校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数和成交额明显下降,所占比重很小

由此可见,高校的技术成果多以实验室、小试和基础性研究成果为主,在整个技术创新链中处在技术创新的前端环节,多数尚不具备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条件,反映在技术交易中即为转让率低。

2.科研机构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数和成交额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由此可见,科研机构技术转让呈现逐年下降之势,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科研院所转制,部分院所转为企业,其成交的技术合同计入企业。另外,面对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科研机构将自主研发的部分优秀技术成果自身转化、不进入市场交易的现象普遍存在。

3.企业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数和成交额呈现增长趋势

由此可见,技术转让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经营活动之一,与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相一致。另外反映出企业研发的技术成果更贴近市场,适应了市场的需求。活跃的技术转让对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还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个人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数明显下降,成交额有所增长

由此看出,个人技术研发能力和转化水平都相对较弱。

综上所述,技术转让以企业和科研机构为主体,成交额占四类技术卖方机构成交总额的97.50%,说明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活动更贴近市场,适应了市场的需求。高校的技术成果具有原始创新性,与产业化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

(三)四类技术卖方机构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是技术成果转化的一种形式,也是拉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活跃的技术服务可以促进产业化发展并为进一步的技术创新提供经济保障,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转化—再创新—再转化……”的良性循环。

1.高校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数和成交额显著增长,但所占比重微弱

由此可见,高校技术服务量很低,这与高校的自身特点和功能定位是相一致的,高校的技术创新主要目标是原始创新和基础研究。

2.科研机构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数和成交额平稳增长

由此看出,科研机构技术服务的规模和技术集成能力相对较弱,与科研机构长期以来主要从事专项研究密切相关,单项技术服务较多,大规模技术集成服务较少。

3.企业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数和成交额显著增长,成交额所占比重八成以上

由此看出,技术服务是企业实现技术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技术服务合同数和成交额显著增长、所占比重的明显优势以及平均成交额之快速增长,反映出企业技术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技术集成服务的能力在不断提高。

4.个人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明显下降

由此看出,随着技术服务水平和规模的不断提高,个人难以满足现代化技术服务的要求,个人技术服务的表现形式逐渐弱化。

综上所述,企业是技术服务的重要主体,其技术服务的水平与规模明显提高;科研机构在技术集成服务方面相对较弱,有待提高。

(四)四类技术卖方机构成交的技术咨询合同

1.高校成交的技术咨询合同数和成交额显著增长

由此看出,高校具有较强的知识、智力资源优势,自身相比技术咨询活动明显增强,成交额增长迅速,但在四类技术卖方机构中所占比重较小,其知识、智力资源有待进一步得到发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2.科研机构成交的技术咨询合同数和成交额平稳快速增长

由此看出,科研机构技术咨询的整体规模在不断提高,平均成交额较低,反映出其技术咨询的水平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3.企业成交的技术咨询合同数和成交额快速增长,成交额所占比重达六成

由此看出,企业技术咨询的整体规模、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呈现出迅速发展趋势。

4.个人成交的技术咨询合同明显下降

综上所述,企业和科研机构是技术咨询的主要主体,其技术咨询合同成交额所占比重达到98.38%,咨询的水平和质量均有提高。

三、北京技术创新优势领域和相应技术卖方机构分析(略)

四、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创新及转化情况(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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