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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学随想二则:举报的保障、防止窃取创意

已有 4295 次阅读 2010-9-14 15:37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学术不端, 科学社会学, 网络平台, 署名权

最近稍微花了点时间关注了一下科学社会学,草草看了两本书,又正好听到新闻中一些相关的事件,所以有点感想,记在这里。主要是两个事。

一、关于威斯康星大学学者舞弊事件后续的一点感想——如何激励“利益共同体”内部出于道义的举报行为
事件大概是这样的:美国威斯康星大学(UW)生物学家伊丽莎白•古德雯(Elizabeth Goodwin)在有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中,为了体现研究的进度和成果,造假编出了一些数据。结果她的几个研究生经过私下的严肃碰头讨论,决定揭发她的这种行为。最后,古德雯因为涉嫌学术不端而被当地法院判处缓刑,并向科研基金提供单位和威斯康星大学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事件只是到这里,那么其实没啥好说的,我们还可以借此事件来呼吁一下“我国也应该继续加大打击学术不端的努力,并学习美国建立良好的举报和查处机制”。这么呼吁当然是对的,事实上也确实有很多网友提到了这一点。但是,从另一些媒体对这个事件的深度报道中,可以看到某些并不令人舒服的细节,这让我们的思考超越了上述简单的层面:
这几位举报的研究生并没有因为自己的正确举报而获得什么实际的好处,而且很多人的学术生涯还因此受到影响。这里说的“影响”倒并不是来自谁的打击报复,而是他们由于“报”掉了自己的导师,所以不得不更换导师和科研项目,有的还因此没有项目可作而被迫转往平级的其他大学(好在美国高校的转学制度比我国成熟得多,但无论如何转学也极大地耽误了他们取得学位的进程)。最惨的是古德雯的一位博士生,她此前7年的工作成果均因为古德雯数据造假事件被曝光而被不予采用,正所谓“殃及池鱼”,这位博士生显然亏得最大。换句话说,每位举报的学生,虽然都因为做了道义上正确的事情而被公众赞扬,但自己也都因为此事而遭到不同程度的实际损失,无人负责弥补。
更要命的是,此事是发生在学术规制建设相对最成熟的国家——美国。美国尚且如此,举报者尚且可能“损(违规之)人却又不利己”,更何况其他国家。我们是不是可以由此看出学术制度建设中的一个普遍的难题呢?即:我们怎么做才能给举报者更多的保障呢?如果学者学术不端,而知道内情的研究生却在科研项目上与其形成了一个客观的“利益共同体”(特别是理科),那么究竟能有多少研究生有胆识有勇气像古德雯的学生一样去举报自己的老师呢
进一步说,不知道古德雯的学生们现在内心是否依然非常的纠结?他们肯定会为自己做了一件道义上正确的事情而自豪,但也难免会为自己因此而要面对的曲折前途而有点后悔吧?我们的学术制度设计,面对这类难题,能否拿出一个更加合适的可操作计划?能否找出一个更加公平的方案,让举报人,特别是与被举报者的科研有着密切合作关系的举报人(不仅包括学术不端者的研究生,也包括与不端者共同做研究的同辈学者)能够更无后顾之忧地去履行学术上崇高的道义准则呢?
现在看来,连自诩制度成熟的美国也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事实无可辩驳:古德雯的研究生们履行了学术道义之后,自身却难逃沉重的客观代价。这是每个关心学术伦理的人所不愿意看到的吧。——这究竟是不是一个伦理两难?抑或只是我们还没有采取更优的举报事务处理体系?不仅是美国的科学社会学家,其实世界上各国的科学社会学家都值得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怎样的保障机制,才能激励“利益共同体”内部的人出于道义而去做出“六亲不认”的举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很多学术不端的行为就注定永远查不出来。

二、关于期刊论文评审时的“恶意否定并窃取创意”的一点想法——要更加充分利用网络的即时性
看尚智丛先生的《科学社会学》时,对这个问题印象颇深。简单地说,就是担任期刊投稿“评审人”的学者,有可能利用自己“评审人”的这个权力而做出一种非常不齿的事情——故意将优秀的稿件评为“建议不予采用”,然后借用从其中读到的优秀创意,自己抢先写成论文(注意,并不是直接抄袭,而是借创意写文,是一种很“边缘”的模糊抄袭行为)。只要行动够快,就可以轻松地窃取原投稿人的实际思想精髓,做出欺世盗名之事。当然,我们相信绝大多数评审人都不会做这种缺德的事情,但既然是在思考关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就必须针对一切“人性恶”的可能。
当然,很容易想出一些方法,例如,用两个或更多的评审人同时评阅,就会减少“恶意否定”的发生。但是,这种方法必然会增加不少的成本。我想到,其实完全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快速性,加以适当的平台建设,来很好地防止投稿评审人“恶意否定并窃取创意”。具体一些的实施构想如下。
由国家的权威领导机构创建一个网络平台,类似于博客网站平台,作为学术创意的集中“公证”平台。所有学术工作者都可以来注册账号,但必须实名注册,同时提供真实详细的个人信息,例如学术经历、学位颁发机构、工作单位等。每个自然人的学者就可以拥有唯一的一个对应账号。自己的任何论文(或论文概要),均可以以发博客的形式发在这个平台上,每发一篇(不论质量如何),平台自动返回一串标示号码(ID)对应于这次发布。这种发表,并不是学术论文的正式发表,也不能作为学术成果的计量,因为它实际上没有经过任何专家和同行的评审,获得了ID数字的“学术创意博文”,可能是精品也可能就是一堆文字垃圾,这都无关紧要。重要的在于,此后,学者如果将论文正式拿去投稿后,一旦发现自己的创意可能遭到了窃取以后,可以用当初该文在权威平台上获得的ID数字为证,去举报相关的不端行为。在网络平台上,只要管理严格,发帖的时间绝对能够作为可采信的证据,这样,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要想认定事情的性质,分清谁才是真正的第一原创人,难度就小得多了。简言之,就是“有论文先拿去换取ID数字,然后再投稿”。这个ID数字就像公证号码一样,代表着国家和全国学术界对(可能的)原创成果的署名权的一个先行认证。不论是期刊文章创意被人窃取抢发,还是两个相似的网络创意之间出现的署名纠纷,只要拿出对应网文的那个ID数字来,据此翻出当时的网文,比一比发帖时间谁在前面,恐怕绝大多数的学术公案也就水落石出了。
一言以蔽之,网络的即时性,颇可为学术创意的权威认证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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