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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雾霾红色预警把人困在家里,听闻《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中,雾霾被合法地划入自然灾害的范畴,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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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民日报》称,“对气象灾害的错误播报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受到惩罚。该草案禁止组织和个人公开气象灾害报告,违者将处以罚款。”不怕死的《新京报》,还是坚持反对把霾归为自然灾害,称“人类活动排放大量污染物是造成霾的根本内因,霾的本质是污染,与自然灾害有着根本区别”。妄议中央的罪名,小小的青椒自然是抗不起的。掉掉书袋,挖一挖“自然灾害”的历史,却着实是力所能及之事。
“自然灾害”并不是一个惯常的表述,早在《大明實錄》、《四部備要》等历史文献中早已有了如是的表述。比如:
“後世患未萌而先防之防之惟謹則自然災害不生禍亂不作朝廷無事君臣同休……”(大明實錄-大明實錄-大明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十一☉天順八年十一月/)
“問旣明且哲以保其身曰明哲只是見得道理分明順理而行自然災害不及其身……”(四部備要/經史子集/子部/性理精義十二卷/)
说得是,只要是人好好的灾害自然不会发生。
在近代的历史文献中,首次提到“自然灾害”这个说法,是1935年发表在《农村经济》(第2卷 第4期)上的“軍事景氣自然災害與日本農工階級”一文。作者張白衣批判了日本军国主义的兴起,称如果要是把修建军国主义设施的钱拿来搞一个气象台,飓风恐怕也不会造成如此的伤害。言外之意,天灾实属人祸。“自然”一次在这里也自然有了反讽的意味。
事实上这样的判断也可以或多或少得到其他历史文献的验证。比如《万国公报》1878年第486期的文章“大清國事:羊城災害”使用了“灾害”一词同样来形容飓风,却未加“自然”二字,突出的也是对自然之力的一种无奈。相比之下,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自然灾害的“天灾”也必然联系着人类活动。比如《万国公报》1878 年第488期的“勸賬集說”,说“天灾”也只是希望通过大家的捐款避免“人祸”。后来的《真相画报》(1913 年第1卷第16期)甚至直接使用了“天灾人祸”的说法。
其实“天灾人祸”的说法一直被沿用着,甚至在1946年《人民日报》的文章“为七百万人民请命”(1946年5月15日第2版)中,就使用了“天灾?人祸”作为醒目的节标题。称:“黄河百害,早经载诸史籍。历代治黄,不知难倒了多少水利专家。其中原因虽多,但最重要的一项,是这种天灾始终与人祸相结合,二者并互为因果。从民国二年至二十三年,黄河在现冀鲁豫解放区范围内决口达十二次,决口次数且在按比例逐年增加。治黄被视作发财之道,偷工减料,苟且敷衍,黄河不决,是无“天理”。沿河群众坚持治河机构一定要有解放区代表参加,就是这个缘故。从三八年到四五年,决口指数更是飞跃增加,八年中竟有九次,每次均决口数处)。而且都是国民党掘开的。”
“自然灾害”作为一个固定表达究竟何时出现在中国历史中,恐怕已经无据可考。现在只能查到,在官方媒体中“自然灾害”首先被树立为一种被改造的对象。比如“今年连续遭酷旱、风、雹等严重的自然灾害,太行党与政府,曾号召战胜灾荒,一切为农业增产而斗争。”(《人民日报》1947年11年15日第2版),讲的就是“人定胜天”。虽然大禹及其团队由于治水有成而荣登王位宝座,从此开辟了家天下的历史(或是传说)和这种“人定胜天”的朴素观念之间有着何种联系也不得而知。但建国后,我们的确有很长一段时间将“自然灾害”和“人定胜天”联系起来。
一系列后来的科普读物,比如《祖国的农业》(1953)、《怎样战胜农业自然灾害》(1956)都是这种“人定胜天”思想的“科学化”表征。
再后来,“自然灾害”变成了某个特殊年代特殊归因的代名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刘庆邦的短篇《看看谁家有福》,或是读读杨继绳的《墓碑》……只是恐怕您不好找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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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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