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完上篇《“看病”不如“看医生”——提倡“看医生”,扬弃“看病”》,我忽觉得对“病人”(“患者”也可疑,在没有确诊之前,患什么了?)也看不顺眼,顺势又作了阐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确定他人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确认有罪前不是罪犯,不能被当作罪犯对待。
我们将“罪”转换为“病”进行一些思考。“未经正规医院正式认定,不能作有病认定”。你感觉不适,去医院检查,并不代表你已是病人。
此种感觉在约20前我孩子出生的时候特别强烈,我孩子正常出生,我妻子在医院生产怎么就成病人了,我近一周内的身份就被呼做医生护士眼中的“病人家属”了。我前一阵只不过皮肤上有此螨虫叮咬的几个疙瘩,就“病人”来、“病人”去的。至于嘛?我的思考往往是着眼于人类或社会的,切莫以为是小资情调。
当今英语族群,所谓“病人“的合适称呼是什么我不太了解,只有一个字典中一个老面孔patient,小毛病可以称做trouble。中国本来有表示轻病的词——恙或微恙,可惜现在只用在书面了。
就目前存在的词语而言,我推荐使用“就诊者”或者“诊员”。它没有事先就推定你有病。只是一个诊断者与就诊者的关系,有如原告与被告一样,没有道德预设、没有疾病前置。
医院与病人、病员、患者的所谓关系在不少场合都应当用就诊者替代。比如,医院为就诊者服务的口号、医院的各种交费文书表述等等。
诚然,经过医院确诊染疾,称做病人似乎并不大碍。
当然,可能也会有更好的称呼,上面暂时就现有的情形表达了一些想法。
以上只是我的一面之词。哪一个或者还有哪一个更适合你或他人去医院时的心情或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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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已无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