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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张庭栋作为三氧化二砷唯一专利发明人不合理?
18年前,我代表投资方到中国洽谈合作时, 第一个难关遇到的是, 这项专利尽管在中国已授权, 但在美国几乎没有什么保护力度. 因为关键发明和权利早在70年代就已公开,缺乏新颖性. 另一个问题, 这项专利的发明人的选定,似乎有院方的刻意安排,显然不符合国际惯例. 1) 只有一个发明人,而主要参与人均不在发明人名单上. 2) 作为发明人,经过笔者访谈和文件检索发现, 其实张并没有参与药物制剂配方及工艺改进的具体工作. 3) 按照一个药的发明权,一般遵循谁发现或提取有效物质,谁先合成或配制相应活性组分或开发相应制剂,谁就是药物的真正发明人. 从这点讲,韩太云最符合这一发明人资格. 4) 如果要算其它人的贡献,制剂室和最先发现民间土方的外科大夫赵医生应该立大功. 孙弘德医生也是为该配方转成单一处方,做出重要贡献的.
关于发明人的问题,是知识产权法中很严肃的问题,不容龙虚作假,也不允许张冠李戴.要经得起数据证据核实. 不然即使获得授权,也会被知识产权法庭判为无效. 正是因为担心这样的问题,笔者在当初调查这一案例的发明人和发明权时,作了仔细的调查和访谈. 也与许多当事人及院方作了坦诚的沟通交流.
尽管这一调查发生在18年前,原始报告已封存,属于公司调研资料,无法对外披露. 但凭自己的若干笔记和回忆,基本可以有以下几点事实判断: 1) 这项重大发明起源和立项并非是张庭栋, 它起源于巡回医疗,发现绝症患者健在,出于好奇,赵医生和韩药师立项解析民间祖传秘方,才有所谓713注射液或癌灵一号的诞生. 2) 注射剂量和给药方式的优化上,也是带有临床试错的偶然性.增大剂量和用5%葡萄糖静脉滴注也是院内外其他医生的摸索和贡献. 3) 而最后癌灵一号由二种组分改为一种单一三氧化二砷成分,有孙弘德医生等人的贡献,(见法庭证词) 4)在数篇原始论文中,和与张庭栋等医生的访谈中,都提及或公认韩太云药师是这一药物的主要发明人和研制者.5) 在与张庭栋医生的数次访谈对话中,发现他的主要贡献是临床试验方面的探索和总结.他并没有参与药物及制剂的研制和工艺改进., 如果按屠呦呦提取青蒿素有效成分的主要贡献获得诺奖,而不是设计临床试验,获得临床观察结果者获得药物发明奖,韩太云当之无愧属于三氧化二砷注射液的第一发明人.其它发明人应该包括张庭栋,孙弘德,张鹏等人,以及制剂室的其它参与者.
另一重要事实是,713 其实是71年月研制而成代码,而据院内老人回忆,张庭栋医生还在外派,尚未回到院本部.按当时的习惯,总结报告(或论文) 均由科室领导挂帅和署名. 在文革年代,大家并不在乎名利和第一作者.孙弘德医生在访谈中,几次激动地诉说自己遭遇不公平待遇,没有得到该有的荣誉和发明权.他的申述俄到过法庭证人的证实,说明 他没有编造故事. 唯一的遗憾是,他坚持这一发明主要是他搞的, 院方指认张庭东一人为发明, 犯同样的毛病.
笔者一直不解: 为什么院方不顾论文和法庭证词, 非要把这项发明归结为张庭栋一人的发明者,院方宁愿留给张鹏一份由院领导签字的证明文件,承认其也是其中做出重要贡献者,也不愿意让发明人添加其它重要贡献人,这里的原因究竟为什么,笔者一直得不到院方合理的解释. 笔者早早预见到会日后专利和发明人之争.但忍不住要为这一发明的主要贡献者韩太云打报不平,至少院方应该给与一份带黑框的第一发明人待遇i.以作纪念. 没有他,一切都是零.
我们的媒体从来没有好好采访和调查过这一重要发明的历史见证人,反而是国外的记者,电视台对这一课题有浓厚兴趣,甚至拍了10多小时电视,剪辑成记录片,在PBS公共电视台播放.
如今国家重大科技发明奖即将颁布,希望有关方面,认真调查这一案子.杜绝任何虚假以及互相矛盾的伪证,给当年的发明人和贡献者一份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和迟到的荣誉. 这一事处理得好,对国家创新体系的完善建立及实施,有重要意义.希望大家都来关注它.也期待发明奖评选能让人心服口服.让医院,科室和发明人都名符其实.
最新消息: 在本月中旬国家发明奖最终评审中, 哈医大的这项成果没有得奖. 不是成果本身不该得奖, 而是谁是真正的发明人没搞清,或有不实之处. 这就需要学校和医院正视这个关键问题. 妥善作好调查和分析.让主要发明者名符其实获得奖和荣誉. 期待这一天能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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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0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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