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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是高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基本功能的最终承担者,其治理水平如何,直接影响一所大学的办学水平。但院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权力场域,理顺各种关系、释放其活力,是一项艰巨的工程。 明晰问题是找到路径的前提。经调查访谈、文本研究和数据分析,现仅就若干突出问题列举如下。 一是国家对院系治理缺乏总体性考虑、合法性审查,时有出台管的过多、过细的政策。这一点,已在本号《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院系治理》一文中做过分析,在此不赘述。 二是高校院系设置调整制度不健全,难以避免非理性冲动。院系设置调整权是《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之一,完备的制度是学校用好自主权的保证。据对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调查发现:院系设置调整的依据、原则、标准,及发起、论证、审议、执行等程序规定在大多数高校章程和相关制度中表述不清晰、不完整,乃至缺失;单独制定院系设置调整办法的仅占31.7%。没有制度、没有标准、没有原则,就会造成该干的迟迟不干,干了的缺少合法性、科学性。这就是部分高校裁撤了但不久即恢复、整合了没几天又单列的原因,与国外一流大学不轻易动、一动就长久稳定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三是院系设置过多过细,学科交叉融合困难、资源浪费严重。我国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平均学院设置数量已达到28.95个(2018年统计结果)。学院设置数超过20个的高校有36所,仅5所高校的学院总数低于20个。而国外一流大学大都在10个左右,超过20个(如威斯康星大学大学麦迪逊分校)的极其罕见。近些年国内高校也在通过学部制改革等方式有意控制院系数量,但过多过细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细化设置院系有利于快速、精准发展一些重点学科方向,开展掘井式研究、专业化人才培养,但更容易导致利益割据、资源浪费、协同困难。特别是在学术前沿发现交叉化、重大实践问题复杂化、人才素质要求综合化的背景下,其弊端更加显现。 四是内部治理规定动作已落实,但尚未建成符合院情的治理体系。目前各学院大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决策结构、党组织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学术组织机构、群团机构、学生组织等机构,权力划分也相对清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管理队伍职业化不够,院系领导大多身兼数职,权力集于一身、精力无法集中;普通教师参与治理意识和能力不够;在院系学科容积增大、领导职务数有限的情况下,部分学科的权益和诉求无法有效得到保障和表达;学生权力受到忽视,缺乏参与院系治理的渠道和保障;院系内部治理体系仍然是封闭化的,社会参与院系治理的渠道仍不畅通,不适应“四个服务”。 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如下粗浅建议。 第一,国家进行院系治理应坚持“优先意识”“边界意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确立基础地位和优先地位,不仅要在经费投入上体现和保障,还要在跨领域政策制定的时候予以体现和保障。也就是,在多部委制定院系治理的相关政策时,要确保有关规定首先符合教育规律、学术规律,有利于激发院系创新活力,而不是其他领域管理原则。教育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日常管理时,应树立边界意识,尊重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内部机构、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调整权,不能因要大力推进某项工作,就越位提出太细、太宽、太深的规定,要为高校自主探索有效经验、开展特色办学留出足够空间。 第二,高校院系设置调整要遵循“理性”“高容”“扁平”原则。 要完善院系设置流程,加强院系设置的前期论证,避免行政领导一言堂、学术权威谋特权,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不轻易设置调整院系,一旦设置调整就能保证长久建设。综合性大学的院系设置调整应主要遵循大学科容量原则,每个学院至少含一个一级学科,最好为一级学科群,也可按学科门类,以增强伸缩性、抗变性。为强化办学特色,可“少而精”地设置二级学科或者二级学科群为基础的专门学院。同时,还应坚持院系的扁平化建设,减少学院管理层级,特别是在学部制改革中避免“实体套实体”,以增强行政管理效率。 第三,院系内部治理应做好“自选动作”“运行规范”。 院系在把上级规定的动作做到位、做规范的基础上,还要在自主权范围内大胆实践,做好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衔接配套。为保障院系的相对自主权,使院系内部治理体系更加符合院情和学科特点,可借鉴大学章程制定办法,实行“一院一章程”。要开放办院,探索社会参与院系治理的新机制,增强社会服务的针对性。打破内部利益格局,探索学科交叉融合创新的新机制。要积极动员普通教师和学生参与学院治理,探索民主管理的新渠道,特别要完善学科带头人、领军人才参与院系治理的通道,让“巨型学院”中的各个学科、每个团队都能发出声音。
作者 | 戴勇,华东师范大学发展规划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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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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