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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参考】近年来我国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梳理

已有 8183 次阅读 2019-4-23 09:38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今年以来,从翟天临论文作假到湖南大学硕士生毕业论文抄袭,社会上引发了关于“学术诚信”的热议。学术诚信,关乎师德师风、关乎学生质量、关乎大学风气与创新能力、更加关乎国家的科技实力与形象。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强调严厉整治学术不端的行为,净化优化科研环境,大力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能力。




一、我国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规定




(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3年开始实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我国教育部在综合以往有关学位论文的规定基础上颁布的有关学术诚信建设的规章制度。该办法规范了学位论文管理、规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以及明确包括学生、指导老师、学位授予单位及院(系)等培养单位在内各主体在各级学位申请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理办法。


在本办法中,教育部规定了六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即:(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016年9月实行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断行为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该办法对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


1.确定了在我国范围的七种学术不端行为,即:(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2.确定了五种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即:(1)通报批评;(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4)辞退或解聘;(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3.规范了高校范围内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与方法;保障了被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针对虚假举报者的相应处理措施。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8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旨在提升我国科研水平、增强我国创新实力。该意见被外界认为是中国政府重拳整治科研环境的重大举措。该意见的亮点为:


1.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2.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3.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及培养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研究生报考人数逐年增加,作为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阶段如何培养高水平的学生,是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议题。针对研究生招生与培养过程中出现的乱象,2019年3月,教育部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及培养管理工作。其中,就学术不端方面,从师生两个角度做了严格要求:


1、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重点要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零容忍”。


2、要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管理学术不端行为仍存在的不足




(一)一体化全局性的投诉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体化全局性的投诉监督机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校际、部际以及区域之间的申诉、举报和信息共享的体系。


在“云南财经大学教师举报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剽窃”一案中,云南财经大学的教师在向湖南大学举报一周后未果,选择在社交媒体曝光发声,从而引起社会关注。向科研主管单位投诉举报,是维护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惩治学术腐败的合法渠道。但是校际、部际及区域间信息的不畅通,往往会为科研工作者维权增加难度。




(二)高校内部应急处理机制不到位



高校内部应急处理机制应由调查组、宣发组等在内的多部门组成,既能保证调查的公正性、透明性也能保证调查的及时性。


在“云南财经大学教师举报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剽窃”一案中,当事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消息,引起社会舆论发酵后,湖南大学虽然发布了调查声明与调查报告,但也会引发公众对于调查过程与结果的不信任。




(三)学生缺乏系统的学术训练体系



无论是学位论文还是期刊论文,都是系统反映学生知识储备程度及科研技术水平的平台,同时也是检测培养单位人才质量的重要媒介。然而现实生活中,学生,特别是本科阶段的学生缺乏系统性的学术锻炼,理论与实际严重脱离,在完成学位论文的时候会出现抄袭、拼接及数据作假等现象。这是在学生主体中出现学术不端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论文发表仍在科研工作评价体系占主导地位



无论是在高等院校还是科研机构中,论文发表数量在职称评定、评价研究质量等环节当中仍占有很大比例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科研工作者的焦虑与负担,从而加剧科研工作者剽窃、抄袭、弄虚作假以及发表“水文”以次充好等行为的出现。



三、对学术不端“零容忍”的现实意义


首先,“学问”与“品德”是一位优秀的科研工作者必不可少的品质。科研工作者承担着培养下一代以及发展高新理论与技术的重任,只有兼备这两种品质,才能促进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重拳整治学术不端行为,对于提升我国科研工作者、高校声誉和国家形象有着深层次意义。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会引发公众对于科研工作者的诚信问题、高校的学术风气及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最后,对学术不端“零容忍”,也将指引科研工作者回归初心,静下心来从事自己领域的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从而完善发展我国的科研体系,增强国家的科研实力。


参考文献

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11.13

2.《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2016.06.16

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华社;2016.05.31

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及培养管理的通知》;教育部;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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