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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财富分配

已有 5119 次阅读 2007-8-3 21:24 |个人分类:入世|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要说社会财富的流向与分配,有几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财富,社会财富如何分层次,谁来分配社会财富,如何分配财富。

广义上的社会财富,应该指包含国家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创造的财富的总和。比如空气,是社会中人所有人共享的资源,但是,当空气受到污染的时候,我们讲这个社会财富获得“贬值”,贬值的原因是污染的空气降低人的舒适程度,使得人的工作效率下降;同时,净化空气需要付出额外的社会财富;此外,被污染的空气使人患病,为治疗疾病同样需要付出额外的社会财富。污染的空气使得社会财富发挥着负效率的作用,因此是“负的社会财富”,它是经济过程中因内部性而导致外部性受损,因此,其“负效率”必须由受益的责任人承担,而非社会中的所有人。之所以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广义的社会财富,除了享有权利外,还应有责任承担的涵义。

明白了社会财富的定义,就要认清社会财富的层次。我们把社会财富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满足社会中所有公民(被法律剥夺了一定程度自由的人需要除外)的基本需求的财富,这些需求包括基本生存需求(衣食住行和医疗等)和发展需求及其他由社会达成一致的需求。要注意的是,这个涵义包括以下内容:一,必须是社会达成书面的一致或者某种程度上的默契;二,必须是公平而无差别的,比如,所有人都享受一定的医疗权利,所有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而国家的历史文物古迹因为是社会公有财富,必须不能带有价格歧视。什么是价格歧视?一个景点的门票100元就是价格歧视,因为那些家庭月收入在2000以内的广大群体一家三口花费300元同那些家庭月收入10000的一家三口花300完全不是一个概念。这个价格虽然应该兼顾景点的运营成本,但是其价格应该低到,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认可,这个价格对于那些收入偏低的人群和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之间的差异很小。而若公园通过收入若不能敷出,则应该由国家的税收积累的财富来补贴(我们知道公平的税收应该是收入越高,缴税越高,等于是变相的通过收入来收取不同的门票)。而对于外国公民,因为我国资源不为其享有,所以收费应该完全按照商业和市场规律收费。但是要注意,到底这个基本需求达到什么程度,则是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定。比如,人均住房面积为10m²,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每个人都可以享有10 m²的免费住房呢?显然我们不能简单的这么去思考,但是,国家对于那些购买力较低的人群进行补贴是肯定需要的。经济适用房的原意也在于此。所以,什么是能够满足全社会中人的最低需求,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标准,必然是变动的,但公平是必须的,否则社会的稳定性就会出现问题。高校征收高学费,同时对那些支付能力低的人减免、补贴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但是是否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否是唯一的兼顾公平的方法,仍值得商榷。

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中人因为自身能力和努力而理当获得额外多的社会财富分配来满足不同人的个性化需求。比如每个人都有出行便利的权利,那么公交的费用应当很低;而如果你想私车出行,这就是个性化的需求,必须要靠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才能得到回报。个性需求必须要满足公正原则,所谓公正,简言之就是多劳多得,多创多得。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因为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也不应当存在。看起来这一点很简单,但是当把此点和第一点结合起来看的时候,却会出现很多纠缠不清的问题。比如,所有人都应该享受教育和发展的权益,那么,是否所有人都能够读大学?如果大学的容纳量相对于人口具有“无限性”,当然所有人都能够读大学,但是“大学”这一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读上大学,那么谁该读大学呢?现实的办法是高考,这个措施实际也是下层通往上层的很好的途径,不用多说,但是学费不应当是学生能否读大学的门槛,如果高校学费高,必须保证减免和补贴措施能够使所有因自身努力而获得接受大学教育的权益之人均能获得此权益。然而另一个问题是,清华,北大,复旦等全国知名的数十所高校,是否也应该是全社会共有的资源呢?答案应该是。只有当该财富由社会中的个体创造时,该财富才不为社会中所有人享有。清华北大的历史和现实建设,都是由国家出资,而非是私人出资(赞助和捐赠是另一回事,它表示财富所有人志愿放弃财富),因此理应由财富享有的主体学生本人享有,而这个享有也是广泛的,所有适龄学生都有进入清华北大学习的权利(社会财富的第一层次,公平性和广泛性),但是,真正进入清华北大学习的学生,应该是通过自身努力,或者自身具有天赋,而显示出比其他人更有资格获得此财富的能力(社会财富的第二层次,公正性)。因此,高干子弟和那些即便是社会公认的,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的子弟是没有资格进入清华北大学习,除非他同其他学生一样公平竞争而显示出应有的能力,因为社会财富分配应该由主体来享有,也即谁创造了财富,谁享有,谁显示了能力,谁享有,而不是“封妻荫子”,这决不是一个文明而公正的社会应该有的!至于那些为国家创造了荣誉的运动员,他们倒是有进入清华北大学习的权益,因为他们自己即是主体。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有时候社会财富的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并不是那么明显,同时,公正性必须体现在社会财富应当由主体本人享有,而不是转嫁给他人。

第三个层次是,用于“扩大在生产”即直接创造更多社会财富(前面两个层次我们讲间接层面也能够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财富”。它必须要体现出“效率”来,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谁能够把这些社会财富发挥出最大的效率,这部分财富就应该向谁倾斜,就应该由谁来支配,请注意“支配”和“所有”是不同的概念,如同租房一般。当然,在“效率人”支配这部分社会财富并使得这部分财富增值的同时,他理当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社会财富分配(第二个层次),但同时,他应当把增值的社会财富的相当一部分反馈给社会,这部分财富应当用于全社会的共同需求的满足以及用于新的财富增值。至于分配比例,则需要另行探讨。要注意的,用于新财富增值的社会财富,应该是一部分由个人掌握,一部分由国家掌握。

我们看出,在社会财富分为三个层次后,每一个层次都是不可或缺,不但如此,如何将社会财富分配到每一个层次,是需要从感性把握和理性计算双方面去思考的。如果用于第一层次的社会财富太少,后果是什么不用多说;而第二层次的社会财富太少,将会抑制那些有能力的人的创造性,但若第二层次的社会财富太多,也不见得是好事,首先收入差距过大将使得社会稳定性受到影响,其次,用于个人奢侈生活的财富太多不利于社会财富的进一步增值。因此,三个层次之间的社会财富分配,应该是各处于一定的范围,每一层次过高或过低都将影响和制约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我们说GDP并非发展越快越好,而是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越高越好,在接近或者超过这个范围时,就应当把更多的社会财富用于第一层次,也就是所有人所能共享的部分。

然而我们在目前的社会财富分配中,出现了违背以上三原则的地方。当社会财富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流向不劳而获,无能而获的人的手中时,这部分财富就不能发挥出以上三个层次的任何一个层次(虽然有点接近于第二个层次,但是仔细一想还是有很大的差别),虽然这部分财富也可以用于投资、建设,但是我们发现这部分财富的效率通常极低,甚至是负的,不能像第三个层次那般发挥出应有的效力。这种错误的分配方式是什么,我们不言而喻。这一问题是世界性的,但是我敢说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严重性、紧迫性和顽固性不居于世界之首,也要居于世界前三,相信有识之士能达成共识。

这就涉及到“谁来分配”的问题,而这种错误的分配方式,正是由“谁来分配”的错误而引起的。

在一个完全市场化的社会中,社会财富应该由市场分配为主,国家分配为辅。当社会财富分配不当时,你就不能指望社会财富按照三个层次来正确分配(还不要说如何在三个层次之间分配的问题),而如果不理清“谁来分配”问题,任何的措施,都将是治标不治本。

假若我们能够理清这一问题,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分配,这将是一个极大的学术问题,我们知道,经济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共变的、实时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之中,每个果都将是下一个因,每一个简单的经济活动,都可能引起宏观上的一定改变,因此,首先我们要做的是找出三个层次社会财富分配比率的边界,这个边界可能是模糊的,存在一定误差的,但是我们要做的就是“模糊控制”,因为在一个无限变动的经济系统中,要做到“精确控制”是不可能的。此外,我们可能需要推翻目前的宏观经济研究方法和思路,必须要找到一个,基于有限的系统内(因为观测者本身处于系统内)观测从而找到能够引起系统相变的序参数,再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应当是自适性的,是系统内增值,而不是以极大的牺牲经济系统外部性(如破坏环境,虽然完全不破坏环境几乎不可能,但是破坏程度应该是在地球自愈能力之内,或者,有必然的把握,在环境受损一定年限后,有绝对的把握因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可以使得环境痊愈,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必须要审慎)为代价使得系统获得增值。

因此总的来说,社会财富的分配必须兼顾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而让弱势群体不永远弱势的方法,首先是要在第一层次上公平,但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还要向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倾斜,即社会财富中用于第一层次的分配要更多一些。但这些,都是建立在合理的社会财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若不解决这一点,谈什么都是扯淡,因为资源永远也不会流到他最该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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