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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的“治道”

已有 7162 次阅读 2007-9-19 21:35 |个人分类:顾炎武专论|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作为清初的一位明朝遗民,顾炎武(字宁人,号亭林;16131682)深负亡国之痛,于反省明朝所以亡之故,总结其历史教训的同时,广泛吸取前人的治国智慧及其实践经验,加以自己的知识创新,提出了他的“治道”论,以备“后王”(顾炎武所期待并坚信必将复兴的未来华夏国家的执政者)顾问。

 

顾炎武的“治道”是“修己治人之道”。他认为,“治人”必先“修己”;而“修己”之要在“行己有耻”。“耻之于人大矣!不耻恶衣恶食,而耻匹夫匹妇之不被其泽……士而不先言耻,则为无本之人。”(《亭林文集与友人论学书》)在他看来,明朝亡国的根本原因即由于明朝“士大夫”(主要指政府长官)普遍只求个人名利,贪图物质享受,全然不顾为天下百姓谋利益,即所谓“不廉”、“不耻”。“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况为大臣而无所不取,无所不为,则天下其有不乱,国家其有不亡者乎?”而“人之不廉而至于悖礼犯义,其原皆生于无耻也。故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 (《日知录廉耻》)

 

坚持“行己有耻”,关键是要做到“先义后利”,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来考虑,而非倒过来将自己个人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顾炎武说:“君子得位,欲行其道;小人得位,欲济其私。欲行道者,心存于天下国家;欲济私者,心存于伤人害物。”(《日知录言利之臣》)“心存于天下国家”而“行道”,就是“义”。“苟非返普天率土之人心,使之先义而后利,终不可以致太平。”(《日知录河渠》)

 

其次,为人当如屈原般“耿介”、“刚方”,“中立守道”,“直言危行”,决不“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尧舜所以行出乎人者,以其耿介。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则不可与入尧舜之道矣。”(《日知录耿介》)与“耿介”相反的行为,被顾炎武称作“夸毗”,主要表现是“寡交”、“善身”、“怯言”、“弱断”、“拱默保位”、“柔顺安身”、“无所可否”、“与世浮沉”。他认为,明末“丧乱之所从生”乃至于最终“召天祸”,与其士大夫崇尚“夸毗”的为人处世方式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不仅直接导致“朝多沓沓之流,士保容容之福”,其流风所至,更使国民亦皆化为“巧言令色”之辈。(参见:《日知录夸毗》)鉴于这一沉痛的历史教训,他告诫“后王”道:“圣王重特立之人而远苟同之士,保邦于未危,必自此始。”(《日知录不醉反耻》)

 

顾炎武的“治人”之道,包括“众治”和“教化”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所谓“众治”,首先是指“分权”,即推行“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政治经济体制。这是顾炎武鉴于当时国家中央权力过大而地方权力太小而提出的改革方案,其要点是“改知县为五品官,正其名曰县令”,“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权”,其实质在于推行经济上的县令承包制和政治上的县令负责制。

 

在这种制度下,县里大小行政事务全由县令负责支配和管理,不受中央干扰;中央的权力主要在于任命县令,并每隔三年对其进行一次考核,如考核及格,他可以连任;考核不及格,则罢其官,并视其情节轻重,或流放之,或杀之。

 

顾炎武认为,其改革方案的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了人皆有之的私心,使县令不得不“为其私”而尽心尽职。自县令言之,其所以“效死”努力,固“非为天子也,为其私也”;自天子言之,则“(县令)为其私,所以为天子也”。如此,县令与天子双方的利益皆能得到满足。(参见:《亭林文集郡县论五》)

 

其次,“众治”是指发挥天下宗族和家庭的作用,以辅助政府治理国家。这是顾炎武针对当时国家采取“独治”方式即政府包办一切的治理状况而提出的改革方案,其实质在于限制政府行政活动范围,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以克服由政府“独治”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他认为,“独治”势必导致“刑繁”(政令繁多),其危害性极大:

 

一是造成文繁而官多:“今也文书日以繁,狱讼日以多,而为之上者主于裁省,则天下之事必将丛脞而不胜,不胜之极必复增官,而事不可为矣”(《日知录省官》);“官多则乱,将多则败”(《日知录医师》);

 

二是导致人情巧伪奸诈:“天下之纲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然则,法禁之多乃所以为趣亡之具”(《日知录法制》)

 

三是导致人才不振:“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缚至不可动,而人之智虑自不能出于绳约之内,故人材亦以不振”(《日知录法制》)

 

顾炎武认为,要从根本上扭转“刑繁”的局面,必须改变政府包办一切的“独治”方式,使“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如此“众治”,政府“所治者约矣”。(详见:《日知录爱百姓故刑罚中》)

 

在力主推行“众治”的同时,顾炎武针对当时国家“君臣上下怀利以相接,遂成风流”以致“无官不赂遗”、“无守不盗窃”的黑暗情况,主张“以名为教”,即利用人们的自私自利心,采取考核“名行”的取士之法(优先提拔那些有道德声望的人出来做官)及与之相配套的“清议”(根据公众舆论对某人品行的褒贬来决定其政治前途,或提拔之,或罢免之)、“奖廉”(对“能洁己爱民”的政府官员,到其退休时予以经济重奖,并免除其赋徭)等措施,由此将人们的私欲引向与“利”密切相关的“名”(道德名声或道德声望),让其追求能同时给他带来“利”的“忠信廉洁”之名。由于其“名”反映着国家的利益和需要,故人们对“名”的求取,虽然主观上是出自其私欲,为了实现其私利,客观上却也能使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满足。“名”在这里充当了联系“公”(国家利益)与“私”(私人利益)的纽带,借助于这根纽带,“私”遂转化为“公”。(参见:《日知录名教》、《清议》、《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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