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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CCTV分拆出真正的国家电视台

已有 4104 次阅读 2017-2-14 15:30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科学网一篇精选博文【由《诗词大会》想到《百家讲坛》】,其中提出:很遗憾,电视台喜欢的是“巧言令色”,他们走的不是正经的逐步提高受众科学文化水平之路而是走娱乐节目的道路。他们培育了若干戴着专家帽子的娱乐明星

由此,笔者提出以下主张——

建议从CCTV分拆中出真正的“国家电视台”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关于“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部分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对照这一改革方向,中央电视台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

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采用“中国”、“中央”的冠名,应成为一个公益性的国家传媒机构,其担负着文化建设和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职责,与其他电视台相比,应当有更高的文化责任要求。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商业性与公益性并重的传媒机构,且某些情形下商业性影响了其公益性。由于中央电视台由众多的频道组成,各频道并没有作明确的商业性与公益性责任区分,容易出现有悖公共利益的情形,尤其是在播放各种商业广告过程中。正因为中央电视台的公益性与商业性没有区分,导致中央电视台的一些商业性行为与其公益倡导相互矛盾,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与中央政府的信誉和声誉。个别从事娱乐节目的职员不当言论行为,也对国家与中央政府的声誉有较直接的影响。

为此,本博建议:

对中央电视台各频道进行分类管理,区分为:真正的国家电视台——“以文化、宣传、教育为主的公益频道”:新闻频道、综合频道、国际频道、农业与军事频道、英语国际频道、科教频道、少儿频道、音乐频道、西法国际频道等和“以娱乐服务为主的频道”(财经、文艺、体育、电影、电视剧等频道及收费频道)。对两类频道的公益性与商业性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尤其是对各自的广告播发范围采取分类管理。同时建议,两类频道的台标可分别以“CCTV”与“cctv”加以区分

文化宣传教育等公益类频道,参照国际上国家电视台的公益性规范进行管理,可继续使用“中国中央电视台”的名称,严格体现国家电视台必需具有的文化性、公益性、非商业性的特征。应对其播放广告的内容作出严格限定。广告内容应与其文化教育的定位相适应,除公益广告外,仅限于与中华民族文化传承密切相关的广告。如,(1)各地风景名胜的观光广告。如,泰山、黄山、庐山、三亚等地的旅游观光广告;(2)各地传统历史文化的观光广告。如,秦文化、楚文化、三晋文化、徽州文化等文化旅游广告;(3)各地历史悠久的民族产品文化广告。如,景德镇瓷器、宜兴紫砂、潍坊风筝、苏州丝绸等广告;(4)各地传承有序的民族品牌老字号产品广告和非物质遗产类产品广告。如,同仁堂、云南白药等。

娱乐服务类频道,不再使用“中国中央电视台”的称谓,只称之为“cctv频道”(或可命作他名,如“长城电视台”)。可按照一般电视台的广告规定播放商业广告,按市场需求安排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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