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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应该被禁止!

已有 5349 次阅读 2008-11-15 16:43 |个人分类:编辑出版|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研究, 论文, 期刊, 稿件, 发表

在科学博客上看到武夷山的一篇“发表的规矩不要一刀切”文章。结合文章的观点和读者的留言,我想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不妥之处请指教。
一般来讲: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是指一样或基本一样的内容,在相同语言的不同期刊上同时或先后发表。而如果是在不同语言的期刊上发表这不成为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而是平行发表或并行发表。关于并行发表问题我暂不涉及,仅仅谈一下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的问题。通观文中关于一稿多投的辩护无非是基于:没有个人利益的企图,只是为了使更多的读者了解和“学习”。这个理由是否成立,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1)      在十年前,这样的理由可能还勉强成立,因为不同的期刊有不同的订户、不同的读者,尽管是统一专业领域的期刊也不一定具有完重复的读者。可是,现在的期刊几乎是100%地实现了数字化(特别是学术期刊),读者不可能仅仅依赖于自己或自己资料室的订阅来研究和学习。所以,发表一次与发表多次与文章在读者面前的显示度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能说是会在一个检索界面中“一稿多投”的文章会显示多次。网络的普及已经解决了期刊读者范围的限制,而有没有语言的障碍,那么如何还有一稿多投的必要。
(2)          一稿多投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一个道德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一稿多投的法律责任,但对此行为是有所限制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应该可以理解为:报社、期刊社对其刊登作品“专有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通过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只要是著作权人(作者)将作品交给报社、期刊社,就视为“许可报社、期刊社专有使。
 
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解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作者无权在向其他报刊投稿应该没有错误!换句话说,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得到通知的,作者才可以想其他报刊投稿。
 
当然,法律限制“一稿多投”,但并不限制作者“授权其他期刊转载,或者未经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报酬就可以转载。也就是说,限制了不同期刊分别加工出版同一篇作品,但是可以转载他人(其他期刊)编辑加工过的作品,除了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的以外。
(3)          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必然浪费有限的出版资源,包括数据库的存储空间和搜索引擎的结果界面的容量。一页搜索结果中,如果一篇文章出现多次,那么必然降低页面的信息含量。出版资源是出版者的,但也是整个科学研究共同体的,因此浪费的是大家共同的资源,重复发表一次就会减少一篇其他成果的发表。降低了信息量,侵害的是作者的利益、出版这的利益,也包括读者的利益。读者所能看到的信息量减少了,搜索到同一关键词的文章有十篇,其中5篇是重复发表的,并且是同一种语言,读者获取信息时没有任何障碍,如何是为了读者的利益。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上来看、还是从读者利益角度来观察,一稿多投都没有合适的理由,不该提倡和理解,一刀切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没有人的利益收到伤害——除了作者自己的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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