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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传记出版基金章程

已有 7153 次阅读 2017-3-21 14:33 |个人分类:闲思偶得|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西安交通大学名师传记出版基金
章程(草案)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支持西安交通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传承爱国爱校、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精神,弘扬尊师重教、饮水思源的品德,特设立“名师传记出版基金”,用于支持撰写及出版西安交通大学名师的传记以及相关活动。
第2条 本基金的捐赠发起人为阎淼、杨慧高和赵大良。本基金挂靠西安交通大学校史与大学文化研究中心。基金为开放式动本基金,面向社会公开募集。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每年基金动本不超过本金总额的30%。
第2章 基金管理
第3 条 为加强基金管理,规范捐赠资金的使用,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设立“名师传记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4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5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2到4名,人员由捐赠发起人与西安交通大学共同推选担任,其中捐赠方的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50%。
第6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捐赠方管理委员会委员与西安交通大学协商增补。
第7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 审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2. 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行。
3. 制定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决定基金募集方式。
4. 审批传记撰写人、撰写对象和经费预算。
5. 评估所资助项目的使用效益。
6. 决定有关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8条 在管理委员会捐赠方委员中指定或由捐赠方推选监事会监事1名,监督基金的运行和项目的运作,对不符合章程的行为,有权提议召开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9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承担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秘书长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聘任。
第10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通讯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动议,秘书处负责安排。
第11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次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议题表决通过的赞同人数不得少于到会人数的2/3。非委员会委员的监事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所有会议必须记录留存。
第12条 首届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秘书长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 赵大良
副主任委员:赵卫滨、阎淼
委员:
监事:阎淼
秘书长:史瑞琼
第13条 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本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3章 基金使用
第14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15条 捐款人捐款或联合捐款30万元,可以指定1名传记撰写对象。
第16条 传记撰写对象必须(或曾经)是西安交通大学的员工,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17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列支范围主要包含差旅费、出版费、劳务费及会议费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18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传记撰写人,具备撰写能力者也可以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撰写申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传记撰写人与基金管理委员会签定书面委托协议,并提交传记出版预算。传记出版时应在封一嵌入特制基金标识,在适当位置登载基金简介。
第19条 传记出版后的版权归“名师传记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传记作者享有署名权等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第20条 传记出版后,除了传记作者和捐款人免费留存样书50本以外,其他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校史馆、档案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赠送,或委托其他机构出售,所获收入扣除成本投入本金。
第21条 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金的保值增值;在尽力保证本金安全的情况下,选择银行中等及以下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理财的收益投入本金。
第22条 基金资助项目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
1)基金管理委员会就基金的资助形成书面决议,决议须载明资金的明确用途及具体金额。
2)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资助决议,须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签字批准(附书面委托书)。
3)项目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基金管理委员会与传记作者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23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相关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24条  捐赠人有权对其捐赠款项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基金章程或其他违背捐赠约定使用的现象,有权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直至向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提出收回捐赠款项的申请。
第25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应公开透明。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通报本基金上一年度的财政收支情况、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基金募捐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并通过教育基金会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4章附则
第26条 本章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2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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