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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延迟退休”的建议
李连达 李贻奎
人社部宣布延迟退休方案将于年内发布,意义重大,主要是从养老金考虑,但有些问题更为重要。建议如下:
一、我国规定男60岁,女55岁“必须”退休。《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权,就业权,但未规定公民劳动权有年龄限制。“必须”退休年龄与宪法有无矛盾?是否涉嫌年龄歧视?历史经验表明,大量60岁以上男性及55岁以上女性,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愿意继续工作,但是被“剥夺”了劳动权、就业权。国家浪费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熟练工人、技术人才、科技专家,教师、医生等。而另一方面,社会又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及劳动力。因此“必须”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否合法(宪法)合理(浪费劳动力与缺少劳动力相矛盾)?是否应该重新考虑,慎重决策。
二、很多国家没有“必须”退休年龄规定。只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自己愿意工作,60岁以后仍可不受年龄限制的继续工作。但很多国家有“允许”退休的工龄限制,必须工作一定年限后,才允许退休,享受退休金、养老金及各种相关福利待遇。工龄不够者,不允许退休(只能退职、辞职),不能享受退休福利待遇。
因此,我国“必须”退休年龄,是对公民劳动权、就业权的年龄限制。“延迟退休”是延长劳动权、就业权。故应赞成。而有些国家“允许”退休的工龄,则是对公民福利待遇的限制,延迟退休就意味着公民必须多干几年工作,才能享受退休的福利待遇。因此,延迟“允许”退休的工龄,将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否赞成应慎重考虑。
三、“必须”退休年龄与“允许”“退休”工龄。“必须”与“允许”两字之差谬之千里,关系到10亿公民的切身利益(不包括未成年人)。两者目的不同,意义不同,不应混淆。
建议:1、将“必须退休年龄改为“允许退休工龄”。更符合《宪法》精神,更有利于发挥广大人才及劳动力的作用,避免人才及劳动力的浪费,更为合法合理。
2、若“必须退休年龄”不能修改,则合理“延迟退休年龄”,更有利于公民的劳动权、就业权,应该赞成。
3、若将“必须退休年龄”改为“允许退休工龄”,则“延迟退休”将要求公民多干几年才能享有退休的各项福利待遇,对部分公民的福利将产生影响,是否合理应权衡利弊,全面考虑。
4、“延迟退休”仅考虑养老金问题是不够的,应考虑更重要、更根本的问题,慎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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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1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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