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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之争
李连达 李贻奎
人民日报好文章:“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安然无恙,医生一篇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这不是公众期待的舆论环境。(2018.4.15)”。
一、我国有关食品、保健食品及药品的界定及广告宣传规定等,十分清楚,不准越界。例如保健食品,可声称某些保健功能,但它不是药,不准宣传治疗作用及疗效,不准当作药品宣传、使用。又如处方药不准作商业广告等。但是有些企业,夸大疗效,隐瞒不良反应,虚假宣传、欺骗公众,损害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孕妇、儿童及病人的利益,应予禁止。
二、医生有责任保护广大公众的权益,特别是保护广大病人的安危,保证食品、保健食品及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这是每位医务人员应尽的责任。因此医务人员有权对任何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及任何食品、保健食品及药品的真伪优劣进行评论,以保证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及安全合理的使用这些产品。这是每位医生及公众的权力,任何人不应剥夺公众及医生的合法权力。
三、医生的评论与企业利益发生矛盾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及判断标准。大体可分为两类情况:
1、医生对食品、保健食品及药品的评论,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公众及消费者的安全、合理使用,且有理、有据,以事实为根据,符合科学原则。由于正确评论给企业及产品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企业的名誉及商业利益等,应由企业负责,是企业的过错引起的,而不应该由评论者或揭发者负责。不弄清事实,不分是非,只要企业名誉、利益受损,就要批评者或医生负责是不对的,乱用警力越界捕人更是不妥。
2、医生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在没有事实及科学根据的情况下,用一些不符合事实,没有科学根据的“不实之言”,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名誉或商业利益损害,则应由批评者负责。
两类情况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科学为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及定性标准,两者不应混为一谈。“司法为人民”,保护人民利益是首位的,保护商业利益必须服从于人民利益,商业利益不能凌驾在人民利益之上,更不能用商业利益否定人民利益。
3、关于鸿茅药酒:
①是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合法产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字号15020795,是非处方药(OTC),允许进行广告宣传,但不准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疗效,隐瞒不良反应。应准确公示配方,适用人群,不适用或禁用人群,不能谎称男女“老少皆宜”“包治百病”。有几个问题稍加说明:
②“是药三分毒”:例如酒,一次大量饮用可急性中毒死亡,长期大量饮用可致高血压、肝硬化等。显然不适用老年人、心血管病,孕妇等人群。酒有毒性,但是不能称之为“毒药”,很多中药、西药都有一定毒性及不良反应,不能都称为“毒药”。“毒药”有一定科学标准,须由官方确定及学术界公认。
③鸿茅药酒始创于1739年至今279年。作为非处方药(OTC),是国家正式批准的药品,对某些适用人群有一定作用,但也有一定毒性及不良反应。因此必须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不可盲目乱用,更不能作虚假宣传、误导群众。
4、谭秦东医生对鸿茅药酒的评论,从科学角度来看是正确的,符合事实,有科学根据,是他应尽的医生责任和权力,是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别是某些特定人群的安全,合理使用这些产品。目的动机是好的,评论是有科学根据的,应予肯定、支持、表扬。致于某些感情用词,不够准确,鸿茅药酒不宜称之为毒药或毒酒。正确评论给企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主要责任在企业,是企业不当行为,虚假宣传造成的,应由企业负责。重要的不是打压医生的正确评论要求赔偿。而首先要做的是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守法宣传。特别要说明产品的益处与风险,适用与不适用范围,要合理使用,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作虚假宣传,给人群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有关鸿茅药酒的争议:属于学术性争论的,应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用科学根据进行讨论或争论;属于法律问题的,首应尊重国家主管部门(药监局)的意见,提供科学及法律依据,再进行司法处理。不应该用政治手段解决科学争论,用法律强制手段解决学术争论。更不应乱用警权,越权捕人。有些企业只准将好话,不准讲真话,不准对产品及企业提出评论,甚至打击报复、压制这种作法是不对的,不合法的,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应重视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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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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