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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重新制定《国家基本药品目录》
李连达 李贻奎
《国家基本药品目录》是全民合理用药的基础,是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进入《目录》的《目录药》才能进入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才能报销不需自费。因此《目录》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但是目前国家和地方增补的“基本药”共有500多种,市场脱销,甚至停产停供的高达342种(占68.4%)。人民大众无药可用,如何保证合理用药?《目录》已成一纸空文,不起任何好作用。
建议:尽快组织力量,重新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遴选药物的原则
应“以人为本”,以治病救人为主,遴选安全有效,适合广大公众应用的普药。不应“以利为本”以企业商业利益和缩减国家投入为首要目的。不应以药价最低作为首选标准。
二、遴选注意事项
应坚决贯彻执行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及回避原则。凡是直接或间接、或明或暗与药企有利益关系者,不应参加评选工作,不应做评审委员。不应成为企业的利益代表。凡是评审不公,有违规行为者,应立即撤销评审委员资格,永远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对于药企应有严格要求,凡是搞不正当竞争、不法活动、甚至权钱交易、幕后活动者,一经查出,立即撤销其所有“目录药”的生产权,并永远不准申请“目录药”生产。
三、推陈出新的原则:
1、凡是已经停产,停供,并且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生产,保证供应的“目录药”一律从“目录”中撤销,应取消该药企对该药的生产权。
2、凡是有可能在将来出现减产停产停供,不能保证供应的“目录药”,并在近期不能恢复正常生产,保证市场供给,也应考虑从“目录”中撤销。
3、有些疗效一般,并不理想,或不良反应明显的“目录药”,如有更有效、更安全、更好的普药,则应推陈出新,进行更新替换。
4、新当选的“目录”药,药企必须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减产、停产、停止供应。不能只享受生产“目录药”权利,不承担保证供应的责任与义务。
5、“目录”药应动态管理,不断推陈出新,有出有入,定期修改“目录”,及时进行增删。以确保广大公众合理用药,有药可用,而且是有好药可用。
6、《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目录药”,药品定价应合理,应有政策支持与照顾。供销渠道应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层层加价,暴利黑市。应以直供薄利为主。对于药企为保证“目录药”生产供应,确有难以承受的亏损时,国家应给予适当补贴,或在其他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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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2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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