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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治校,还是教授治校?
——答C君
基湘
C君:
教育部第三十一号令已经颁布《高等学校章程暂行办法》,该办法意味着各高校或迟或早将推出自己的章程,只是目前各校进展不一,可见这事学校有犹豫。我略看了一下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参见http://www.gov.cn/flfg/2012-01/09/content_2040230.htm),感觉此法有比没有好,乃是类似日本推进“大学法人化”改革的第一步,但我对该“办法”第十条“教授治学”一说有些不同看法(民国时期北大校长蒋梦麟也持“教授治学”看法)。说起来,“校长治校还是教授治校?”是俺2006年(或2007年)在清华教育研究所“学术盘点”时主讲的一个专题。当时我查了一下中国的相关论文,发现赞成“校长治校”和“教授治校”的研究者大致各占一半。
关于“教授治学”或“教授治校”,孙笑侠的一个说法颇有意思:
教授治校是具有丰富内涵的,它体现的是大学治理的规律,是与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一脉相承的。“教授治校”中所谓的“教授”是一个代名词,指全体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育主体。他们的权力是一种学术权力,他们与大学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分权的关系,学术性问题不能听管理者的。在兼有学术性与行政性的边沿问题上,可以由学术权与管理权之间进行协商。“教授治学”象句废话,教授不治学,还叫谁治学?
当然,“教授治校”似乎扩大了学术权力而压缩了学校的行政权力和党委权力,因此,我也不完全同意“教授治校”的说法,我目前比较倾向于“共同治校”的说法,即党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比单纯的“教授治校”或“校长治校”更为合理。具体如何分工合作,这正是中国高校法人化改革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
另外,中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人说党委类似于国外高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但两者性质与结构完全不同。前者处于高校内部,直接参与学校内部事务(组织、宣传、统战等),而后者则处于高校外部,其职责与组织构成与中国高校党委完全不同(董事会的职责之一是选退校长),属于“外行”,只是宏观调控,而不直接插手学校内部事务。董事会也是中国高校或迟或早要建立的外部组织力量,但其如何处理与校长、书记的关系也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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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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