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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骨髓悔捐,立法应有作为

已有 3214 次阅读 2013-2-4 09:2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office, center, middle, 立法, 骨髓

应对骨髓悔捐,立法应有作为

 

刘长秋  

 

  不久前,急需接受骨髓移植的大学生吴某遭遇悔捐一事,成为人们谈论的热点。其实,在我国骨髓移植实践中,捐献者临时退出而置受捐者于危险境地的情况不在少数。对悔捐行为,不少人都指责悔捐者,甚至扣以“间接杀人”的帽子,却少有人从法律层面上做更为理性的分析。

  笔者以为,骨髓捐献者悔捐在我国有深刻的立法原因,立法保障及激励方面的不足更应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从伦理上来说,人有救助他人的权利,却并没有救助他人的义务,尤其是在这种救助可能会对施助者形成健康风险的情况下。法律作为伦理的底线,只能倡导和激励人们行使自愿救助他人的权利,并尽可能地为鼓励人们行使这种权利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撑,而不能也不宜将舍己为人的高尚道德情操转化为强制性的义务。

  在骨髓捐献问题上即遵循此律。骨髓捐献是捐献者对受捐者实施的一种舍己为人的行为,这一行为对于捐献者而言,只有“失”而无“得”。因此,骨髓捐献(当然也包括器官捐献、血液捐献、精卵捐献、遗体捐献等)是一种高尚的伦理道德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只能加以倡导和保障,并通过倡导和保障来激励人们自愿对他人施以救助。例如,法律应专门针对骨髓捐献者设立一定的保障机制,避免其由于捐献而给自己带来健康方面的损害,或在其遭受损害后及时给予救济;应加大对捐献者光荣事迹的宣传与褒奖,使好心者至少能得到伦理道德的足够回报,等等。

  在我国的医疗实践中,骨髓捐献者悔捐的情况之所以经常发生,与法律对于捐献者保障的不力,存在很大关联。我国迄今一直都未制定骨髓捐献方面的专门法规,对骨髓捐献通常只能依据生命伦理原则来加以引导。而在伦理上,无论是骨髓捐献还是器官捐献、血液捐献,都只能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骨髓捐献者对于受捐者并没有任何伦理上的义务,其捐献只能是基于其道德情操,且不会得到任何利益上的回报。而一旦捐献人由于捐献而致其自身出现任何损害,在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骨髓捐献法的情况下,司法者只能依据“自愿、无偿”原则判由捐献者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捐献者基于顾虑而悔捐,自然也就在情理之中。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并出台骨髓捐献方面的专门法规,以对骨髓捐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合理设置。具体而言,立法在倡导并鼓励人们捐献骨髓的同时,更应为践行这种倡导提供制度支持。

  例如,可以通过由政府给捐献者埋单投保,或设立捐献损害救济专项基金等方式,对因捐献而可能招致自身损害的捐献者提供救济,使骨髓捐献在伦理上的权利义务失衡,能在法律上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使捐献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从而避免好人“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发生,为人们更有勇气捐献骨髓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这是减少悔捐并激励捐献的必然选择。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东方早报》201324,第A23版,发表时做了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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