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出版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zhaodl 西安交通大学期刊中心赵大良:不求改变现实,但求面向未来,未来给我带来愉悦,也许会给现实带来希望!

博文

创新不断的论文署名形式 精选

已有 14781 次阅读 2012-12-23 15:39 |个人分类:出版视点|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经济效益, 联系人, 财产权

  论文或者说是作品的署名,本质上来讲是一种著作权的宣示,在著作权法中属于一种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或者说在权利宣示的意义上讲是没有先后顺序的,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作品共同拥有人之一做出对作品的处分决定时,应该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个所有人都有权行使权利,权利行使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分配,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人的权利。这就不包括著作权的转让,因为转让是所有权的让渡,必然损害其他所有人的所有权。

  著作权法解决的除了署名权、保护完整性权和发表权以外,调整的都是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权。在现在的世俗社会里,已经不仅仅是“直接的财产”问题,而署名——或者说拥有,所带来的其他非财产利益越来越多,间接地产生着经济效益。因而,论文的署名形式和顺序的五花八门,就是这一社会现象的表现。我做出版近20年,我都被搞的眼花缭乱。面对作者稀奇古怪的要求,我有些招架不住。

  最早,出版者面对学生作者毕业后读者无法联系作者的问题,在论文中标明“联系人或者是通信作者”,而现在被赋予另外的含义——等同于第一作者。我原来标注的联系人被迫按作者的要求,按科研评价部门学国外的标注“通信作者”,不然就不能等同于第一作者。

  也罢,只是一个名称的变化,不影响读者的联系,只要能让读者找到人就可以。可是,关于第一名分的争夺,不仅仅止于此,最近又碰到一个现象,明明是第三作者,却要求我在标注时将他的单位标注为“1”。如,作者X,单位A、单位B;作者Y,单位C;作者Z,单位D。标注形式为,(1.单位A;2.单位B;3.单位C;4.单位D)。而作者非要我标注为:(1.单位C;2.单位A;3.单位B;4.单位C),在这里倒看不出什么问题,可是在作者姓名头上的标注就不可理解了,第一作者的头上标注为:作者X(2,3),作者Y(4),作者Z(1)。我理解不了这样的表达方式,本质是什么我不懂,但从语言表达上我看不惯,所以就不可能接受。

  今天又接到一位作者的咨询,又出现了一种现象:如果文章中作者顺序如下:老师作者,学生作者1,学生作者2(通讯作者)。问我:这样的排序学生2可以看做是与老师同等的第一作者,那学生1还能被看做是第一作者吗?我不明白,这是我们的科研评价环境下的发明创造: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也等同于第一作者;导师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的学生也等同于第一作者。现在来了,即使是排在最后,只要标注上“通讯作者”也等同于第一作者。

  这位学生给我提出的问题,就是这种评价体系的一种合理的推论,一篇文章就有三个等同的第一作者!只是这位学生心里忐忑,想从我这寻找到安心的依据。我实在没有办法满足这位学生的渴望。我只能推辞:这不是期刊规定的,是科研评价产生出来的种种现象,所以算不算不是期刊说,期刊就是按正常的自然顺序来表达,算不算要问你所在单位的评价机构。

    可否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评价是创新的源泉!

  为此,我写下这篇博文,请教各位大家。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71721-645587.html

上一篇:本刊最具学术影响力的优秀论文
下一篇:对网络传播研究的几点建议
收藏 IP: 202.117.2.*| 热度|

39 肖建华 曹聪 武夷山 赵美娣 郑新奇 宁利中 杨正瓴 梁建华 黄晓磊 刘小鹏 张玉秀 谢蜀生 王晓明 吕喆 马建敏 何学锋 陈冬生 徐耀 翟自洋 李志俊 赵斌 曹凯 孙学军 黄育和 李阿根 李汝资 苏德辰 陈钢 李永丹 林义华 董侠 梁洁 任胜利 姚远 傅蕴德 ss1234 yunmu liuzhan001st uneyecat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34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23 16:37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